惠州市珑湖湾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690538608A
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二号富力丽港中心16层03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惠州市珑湖湾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00690538608A | 登记机关 |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9年07月15日 |
法定代表人 | 姚象 | 营业期限 | 2009年07月1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448 | 发照日期 | 2023年03月23日 |
企业地址 | 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二号富力丽港中心16层03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姚象 |
总经理,执行董事 |
陈月英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陈月英 | 700万人民币 | 7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陈专 | 9747.76万人民币 | 9747.76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陈月英 | 700万 | 700万 |
自然人股东 | 陈专 | 9747.76万 | 9747.76万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佛山市方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 | 10万元 |
广东方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91441300690538608A |
许可文件名称 |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
许可机关 |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惠州市珑湖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281执839号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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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281执83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还装修工程款170万元及其利息(以尚未履行的工程款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利息)。 二、被告广东方直恒泰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方直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方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惠州市珑湖湾置业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69.04元,减半收取计10434.52元(原告已预交10434.5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434.52元,由被告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方直恒泰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方直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方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惠州市珑湖湾置业有限公司对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原告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不作收退,由五被告在本判决确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付还原告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281民初41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惠州市珑湖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5281执838号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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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281执83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还装修工程款1308255.32元及其利息(以1308255.3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方直恒泰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方直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方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惠州市珑湖湾置业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66.12元,减半收取计8583.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案件诉讼费用8583.06元原告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并表示不同意代为垫付,原告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受理费8583.06元,被告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8583.06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该款被告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一并付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281民初42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448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07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