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之皇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3694762404P
地址: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南134号(城市丽景A栋七层06-07号)(仅作办公使用)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广东英之皇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03694762404P | 登记机关 | 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9年09月23日 |
| 法定代表人 | 陈赐雄 | 营业期限 | 2009年09月23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26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9月17日 |
| 企业地址 | 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南134号(城市丽景A栋七层06-07号)(仅作办公使用)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投资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承接土石方工程;室内建筑装饰工程;物业管理;国内贸易(不设仓储、档口、商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陈赐平 |
| 监事 |
| 陈赐雄 |
| 财务负责人,经理,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自然人股东 | 陈赐平 | 6174万 | 6174万 |
| 自然人股东 | 陈赐雄 | 6426万 | 6426万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4)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广东英之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 80% | 800万元 |
| 广东英之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80% | 800万元 |
| 广东英之皇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 广东英之皇建设有限公司 | 60% | 528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广东英之皇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513执恢37号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3-20 | 2026-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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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513执恢3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一、被告广东英之皇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3119090元及复利(其中,2020年2月至2021年8月,分别从每月的21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各以2263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还清利息之日止,以311909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588%加收50%计算)。二、被告C某某、C某某、C某某应对上列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东英之皇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东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0万元、利息614739.99元、罚息(从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以本金174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6日起以本金1690万元为基数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5.6%加收50%计算)和复利(从2021年6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6%计算)。四、被告惠州市宏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以其提供抵押的址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土湖刘屋背英之皇商业文化中心3号楼1层11号、1层12号、20层01号、20层02号、20层03号、20层04号、20层05号、20层06号、20层07号、20层08号、20层09号、20层10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码分别列:不动产权证书号码分别列:粤(2018)惠州市不动产权第3048474号、第3048473号、第3048371号、第3048370号、第3048369号、第3048368号、第3048367号、第3048366号、第3048365号、第3048364号、第3048363号、第3048362号]对上列第三项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惠州市宏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上列第三项判决中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惠州市宏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英之皇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C某某、C某某应对上列第三项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惠州市宏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C某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英之皇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广东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362元,由原告广东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362元,16000元由被告C某某与广东英之皇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宏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五被告共同负担,120000元由被告广东英之皇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宏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四被告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英之皇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宏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C某某、C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鉴定费1248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136000元,予以退回。被告广东英之皇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宏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C某某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1360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备注:案件受理费136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退费,被告尚未缴纳,已计入本案执行标的。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513民初1727号、(2023)粤05民终40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广东英之皇集团有限公司 | 2026-01-23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640000.0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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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26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09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