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2267521180XK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11号江北佳兆业中心二期C座28楼2808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2267521180XK | 登记机关 |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8年06月02日 |
| 法定代表人 | 汪洋 | 营业期限 | 2008年06月02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429 | 发照日期 | 2022年01月26日 |
| 企业地址 | 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11号江北佳兆业中心二期C座28楼2808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5)
| 张玉梅 |
| 财务负责人 |
| 汪洋 |
| 经理,董事长 |
| 涂志浩 |
| 董事 |
| 王勇 |
| 监事 |
| 胡文宏 |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惠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嘉兴宝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 金志刚 | - | - | |
| 高峰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2)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珠海佳兆业尚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惠州市翠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100% | 1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博自然资验字第4413222025-0205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 许可机关 | 博罗县自然资源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9-1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6527.36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0 | A级 | 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 | 9144132267521180XK |
| 2 | 2019 | A级 | 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 | 9144132267521180XK |
| 3 | 2018 | A级 | 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 | 9144132267521180XK |
| 4 | 2016 | A级 | 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 | 9144132267521180XK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粤1322执3027号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5-07-01 | 2025-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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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1322执302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1322民初201号: 一、原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最终的结算价款为3831902.02元(结算金额减去配合费、水电费等),已付款金额为1896874.40元。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1935027.62元(已经包括已到期应付质保金)。 二、被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并委托被告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从应付被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支付给原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即该笔款项被告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无需再向被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该款项由被告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付清。 (2024)粤1322民初2066号: 一、被告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威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活动服务费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威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322民初2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粤1322执1894号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5-04-15 | 2025-06-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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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1322执189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13民终7691号:维持原判。 (2022)粤1322民初6407号: 一、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10763877.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给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中利息以10763877.22元为基数,自 2022年9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东江新城环二路B0+105--B0+900、C0+0—C0+170.321 段道路工程合同》(合同编号:HZ-DJXC7-GCHT-2017-002)、《东江新城环二路B0+105--B0+900、C0+0—C0+170.321段道路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合同编号:HZ-DJXC7-GCHT-2017-002-BC001)、《东江新城佳兆业一路延长段道路工程合同》(合同编号:HZ-DJXC10-GCHT-2018-015)、《东江新城佳兆业二路(K0+507.163~K1+140 段)道路工程合同》(合同编号:HZ-DJXC9-GCHT-2018-018)、《惠州佳兆业东江新城九期道路沥青工程合同》(合同编号:HZ-DJXC9-GCHT-2019-054)中由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389元,由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6383元,由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006 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0元,由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2023)粤1322民初1048号: 一、被告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库玛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70224.74元及利息(以70224.74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库玛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质保金40022.81元及利息(以40022.81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广州库玛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3民终76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1322执恢384号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5-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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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1322执恢38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363751.9元及利息给原告广东燕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中,利息应以144523.3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起;以148678.1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以70550.4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燕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5元,由被告承担6950元,由原告承担295元。保全费2502元,由被告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322民初12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06执1236号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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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沪0106执1236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静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06民初1578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429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8年06月0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