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721714883423H
地址:阳西沙扒月亮湾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721714883423H | 登记机关 |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0年08月02日 |
法定代表人 | 朱建宗 | 营业期限 | 2000年08月0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6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7月15日 |
企业地址 | 阳西沙扒月亮湾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经营,开发温泉;销售家具,百货,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化工,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工艺美术,电器机械及器材;广告经营;游泳;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曹小明 |
监事 |
朱建宗 |
经理,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杨水保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社团法人 | 中国优生优育协会 | 600万 | 600万 |
企业法人 | 南通银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5400万人民币 | 5400万人民币 |
张龙弟 | - | - | |
自然人股东 | 朱建宗 | 5400万 | 5400万 |
祁霞 | - | - |
分支机构 (2)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阳西温泉山庄分公司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阳西碧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阳)登字﹝2024﹞第4417001240002853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7-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变更登记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登记通知书 |
许可机关 |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7-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变更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7 | A级 | 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 | 91441721714883423H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 | (2024)粤1721执424号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2024-05-17 | 2024-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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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721执42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阳江银河东方投资商贸有限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租金40233.59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尚欠租金25404.19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日起及以尚欠租金14829.4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3.7%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L某某;二、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公司对上述租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计495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20元,被告阳江银河东方投资商贸有限公司、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5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阳江银河东方投资商贸有限公司、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依法解除原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与被告Y某某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5041538);二、原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对被告Y某某交付的定金30000元有权不予退还;三、原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80038元给被告Y某某;四、限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办理位于阳西县沙扒镇月亮湾金兰湾第7栋2205房的合同注销手续;五、驳回原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723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第10页共10页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21民初26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 | (2024)粤1721执14号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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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721执1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C某某支付2079元 被执行人Z某某支付10369.52元 被执行人Z某某支付22080元 被执行人L某某、K某某支付558元 被执行人阳西荣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4280元 被执行人阳西县绿洲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432元 被执行人蓝方铎支付4152元 被执行人L某某支付2800元 被执行人H某某支付3000元 被执行人L某某支付2215元 被执行人Z某某支付2263元 被执行人徐其执支付8671元 被执行人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支付116元 被执行人L某某支付578元 被执行人阳江市恒茂投资有限公司支付850元 被执行人Y某某支付3360元 被执行人F某某、M某某支付7590元 | ||||
执行法院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721民初2218号等17个案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 | (2023)粤1721执1311号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4-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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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21执131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50235601055】。一、限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监理费6011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其中原监理费的逾期利息计算为:2019年2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应以4546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20日的逾期利息应以4546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2019年9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5051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延期监理费的逾期利息计算为: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应以9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逾期利息应以9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1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6元,由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负担5275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21民初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 | (2023)粤1721执822号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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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21执82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50231600555】。限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6590元给原告海鸿电气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21民初6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 | (2022)粤1721执恢234号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2022-10-13 | 2023-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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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721执恢23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限原告L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阳西县沙扒湾月亮湾金兰湾7栋407号房返还给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三、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购房款323085元及办证费11533元给原告L某某;四、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利息损失给原告L某某,利息损失以购房款3230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5年12月23日起计至返还清购房款时止。 | ||||
执行法院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721民初2927号、(2021)粤17民终1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0年08月0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