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721MA5334AK3G
地址:阳西县沙扒镇旅游大道北(沙扒派出所对面)荣盛山湖海营销中心一楼(住所申报)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721MA5334AK3G | 登记机关 |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4月02日 |
法定代表人 | 叶平保 | 营业期限 | 2019年04月0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6月26日 |
企业地址 | 阳西县沙扒镇旅游大道北(沙扒派出所对面)荣盛山湖海营销中心一楼(住所申报)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5)
全志铭 |
副董事长 |
叶平保 |
董事长 |
官阳 |
监事 |
张雷 |
董事,财务负责人,经理 |
赵伟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阳西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00万 | 900万 |
企业法人 | 广州荣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 2100万 | 2100万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丘海鹏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建许准〔2023〕317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始日期 | 2023-09-11 |
结束日期 | 2026-09-1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首次申请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阳西县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阳西县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8 |
结束日期 | 2024-06-28 |
内容 | 对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荣盛御海湾商住小区(一期)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行政许可决定。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阳西县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阳西县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8 |
结束日期 | 2024-06-28 |
内容 | 对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荣盛御海湾商住小区(二期)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行政许可决定。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阳西县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阳西县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8 |
结束日期 | 2024-06-28 |
内容 | 对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荣盛御海湾商住小区(四期)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行政许可决定。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阳西县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阳西县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8 |
结束日期 | 2024-06-28 |
内容 | 对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荣盛御海湾商住小区(三期)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行政可许决定。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西水许决字﹝2023﹞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阳西县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8 |
结束日期 | 2024-06-28 |
内容 | 对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荣盛御海湾商住小区(二期)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行政许可决定。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西水许决字﹝2023﹞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阳西县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8 |
结束日期 | 2024-06-28 |
内容 | 对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荣盛御海湾商住小区(四期)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行政许可决定。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西水许决字﹝2023﹞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阳西县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8 |
结束日期 | 2024-06-28 |
内容 | 对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荣盛御海湾商住小区(三期)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行政可许决定。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西水许决字﹝2023﹞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阳西县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8 |
结束日期 | 2024-06-28 |
内容 | 对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荣盛御海湾商住小区(一期)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行政许可决定。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登记通知书 |
许可机关 |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变更登记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阳)登字﹝2023﹞第4417001230002236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变更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粤1721执1486号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2024-10-22 | 2024-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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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721执148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阳西县美居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尚欠工程款137419及违约金给原告广东纳川建筑-9-工程有限公司,其中110335.18元工程款的违约金从2020年8月27日起,27083.2元工程款的违约金从2020年11月19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西县美居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2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阳西县美居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3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10-(本页无正文) 一、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计1502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一、第九页顺数第十一行中的“12764.69元”补正为“127764.69元”;第九页顺数第十八行中“12764.69元”,补正为“127764.69元”。 一、确认原告P某某与被告阳江市粤丰投资有限公司在2017-14-年6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7060198)于2024年2月29日解除;二、限被告阳江市粤丰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违约金2700.716元给原告P某某;三、限被告阳江市粤丰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办证税费236375元和办证费116356元给原告P某某;四、限被告阳江市粤丰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P某某已向被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977494.58元给原告P某某;五、被告阳江市粤丰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P某某注销涉案商铺(阳西县宏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G3栋(3号楼)1008号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六、被告阳江市粤丰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P某某注销涉案商铺(阳西县宏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G3栋(3号楼)1008号房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七、驳回原告P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P某某负担14381-15-元,由被告阳江市粤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025元;原告P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0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阳江市粤丰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140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一、限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751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4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Z某某;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计839元(原告Z某某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原告Z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L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一、限被告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搬离阳西县新城工业二区1号土地[产权证号:(2022)阳西县不动产权第0016260号]并返还该土地使用权给原告广东天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二、限被告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按351.87元的标准支付占用费用给原告广东天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从2022年2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阳西县新城工业二区1号土地[产权证号:(2022)阳西县不动产权第0016260号]给原告广东天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东天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4元,由原告广东天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元,被告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59元。原告广东天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5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6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一、追收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讼费金额278916元。 一、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255225.53元给原告D某某;二、被告C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32921.58元给原告D某某;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09元(原告预交6309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865元,被告L某某负担4822元,被告C某某负担622元;原告D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4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L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822元,被告C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16-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一、限被告Y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79213.5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4年1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Y某某;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7元、财产保全费1238元,合计2825元(原告Y某某已预交),由原告Y某某负担1267元,被告Y某某负担1568元。原告Y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Y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一、追收被执行人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讼费金额393049元。 | ||||
执行法院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3)309、1867、30、2096、289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粤1721执847号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2024-07-31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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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721执84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房款92675.5元给原告G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6元,减半收取计105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共20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G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7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一、限被告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118552.37元给原告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被告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118552.3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从2023年1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77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779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7779元、保全费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限被告阳西荣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给原告广东宏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西荣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宏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阳西荣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721民初28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粤1721执490号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2024-05-21 | 2024-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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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721执49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5-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给原告广东科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中,资金占用利息从2021年7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科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元、保全申请费564元,合计11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科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案件受理费,被告阳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科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迳付案件受理费1144元,本院不另行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721民初36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4月0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