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泉山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721MA54FXWK9D
地址:阳西县城滨江北路1号福达馨苑3#楼118号房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广东大泉山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721MA54FXWK9D | 登记机关 |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04月01日 |
| 法定代表人 | 袁春宝 | 营业期限 | 2020年04月01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70000 | 发照日期 | 2026年03月20日 |
| 企业地址 | 阳西县城滨江北路1号福达馨苑3#楼118号房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房地产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5)
| 彭智峥 |
| 董事 |
| 汪春凰 |
| 监事 |
| 胡江波 |
| 董事 |
| 袁春宝 |
| 经理,董事长 |
| 陈坚平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惠州方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广州泰富投资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阳)登字﹝2026﹞第44170012600009848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6-03-20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变更登记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广东大泉山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2026)粤1721执669号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2026-05-21 | 2026-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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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粤1721执66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5-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Y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给原告X某某。 一、被告广东大泉山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03034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以6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计算至2023年6月9日、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230345.7元基数自2024年7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阳江市凯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东大泉山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8275元给原告阳江市凯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4年4月24日签订的《租赁(出售合同)》; 二、被告海南邦锦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迁出坐落于阳西县程村镇木垌村离山背岭面积约70亩林地与园地,并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设备及地面上附着物交回原告F某某; 三、被告海南邦锦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F某某支付电费2238.33元; 四、被告海南邦锦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20万元给原告F某某,已付押金20万元从中扣减; 五、被告海南邦锦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给原告F某某,租金从2024年4月24日起计至腾迁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财物时止,按每月15313元计算,已付第一期价款36万元从中扣减;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被告G某某自2020年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T某某抚养费600元至原告T某某年满18周岁(给付时间为每月11日前);二、被告G某某自2020年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T某某抚养费600元至原告T某某年满18周岁(给付时间为每月11日前);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与被告L某某于2023年10月24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于2025年8月12日解除; 二、限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9269.88元及支付利息、罚息(计至2025年5月8日止的利息为843.39元、罚息为473.83元,从2025年5月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分别按年利率8.05%、10.465%计算)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 三、限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9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与被告雷家很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于2025年5月27白解除; 二、限被告雷家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83816.63元及支付利息(含罚息)【计至2025年3月14日止的利息(含罚息)6557.81元,从2025年3月1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的约定计算,总计以按年利率24%计算为限」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 三、限被告雷家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律师费19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 | ||||
| 执行法院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1721民初2583号等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广东大泉山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2025)粤1721执332号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2025-02-24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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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1721执33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Y某某尚欠原告Y某某借款本金37000元,由被告Y某某分24期按月偿还,其中,第1期至第23期每期偿还1500元,于每月的22号前支付,即自2023年3月22日至2025年1月22日间每月偿还1500元,第24期还款2500元,于2025年2月22日前还清。二、若被告Y某某未能按上述第一款约定偿还款项,被告Y某某应以尚欠借款总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逾期之日起计付利息给原告Y某某,同时,原告Y某某可就尚欠的借款本金总额和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47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721民初216号等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7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4月01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