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723MA53F9W17E
地址: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阳江市阳东区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723MA53F9W17E | 登记机关 | 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7月03日 |
法定代表人 | 黄世党 | 营业期限 | 2019年07月0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3月03日 |
企业地址 | 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与管理;房屋、车位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黄世党 |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鹤山市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450万 | 4450万 |
企业法人 | 佛山市顺德区众享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300万 | 300万 |
企业法人 | 堆龙德庆区碧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50万 | 150万 |
企业法人 | 堆龙德庆区碧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0万 | 50万 |
企业法人 | 堆龙德庆区碧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0万 | 50万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房开证字贰1400066(变更法人代表)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5-03-24 |
结束日期 | 2026-04-24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法人代表)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东预许字【2025】第00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阳江市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5-01-22 |
结束日期 | 2027-01-22 |
内容 | 许可证建筑面积共:14906.72,12栋共19层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441700)市监(特)许准字﹝2023﹞0178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阳江市阳东区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电梯停用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阳江市阳东区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电梯停用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建许准〔2023〕167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始日期 | 2023-04-24 |
结束日期 | 2026-04-24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延续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阳江市阳东区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粤1704执576号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2025-04-08 | 2025-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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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1704执57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4-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丽莲,女,1972 年 11 月 7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雅韶镇居民委员会镇府宿舍。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R某某,广东闻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广东闻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阳东区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3MA53F9W17E。 法定代表人:苏德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润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怡欣,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785793150N。 法定代表人:鲁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准,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林丽莲因与被上诉人阳江市阳东区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置业公司),原审第三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生活服务阳东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24)粤 1704 民初 124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丽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碧桂园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72076.7 元给林丽莲;(二)碧桂园置业公司承担逾期交付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及违约金共计4981.09 元;(三)碧桂园置业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 年 8 月 28 日,林丽莲与碧桂园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210802401),向碧桂园置业公司购买位于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新江台大道 3 号阳江凤凰汇悦 7 幢 24 层 2402 房商品房,该商品房为带装修交付,总房价为 755521 元,林丽莲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九条约定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2 项所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十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约定:(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按设计要求施工,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使用自建设施供电的,供电按设计要求施工,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以上设施中第 1、2 项自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十一条约定碧桂园置业公司应于 2022 年 9 月 4 日前向林丽莲交付商品房。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10 日(不少于 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第十二条约定逾期交付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第十六条约定(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二)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涉及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三)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及时更换、修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林丽莲在买受人处签名并加盖指模确认,碧桂园置业公司在出卖人处加盖公章确认。 同日,林丽莲与碧桂园置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第四条关于该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 1 点约定,该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为:出卖人已向政府主管部门递交了办理该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全部文件。该商品房的房屋测绘报告不作为交付条件。第 5 点约定该商品房逾期交楼责任的界定标准为:(1)该商品房存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或存在导致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负责修复,修复后方可交付给买受人,同时还应承担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的逾期交楼责任。(2)该商品房存在与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更换。出卖人应负责更换,承担更换费用,同时更换期间按每日伍拾元补偿买受人无法使用房屋的损失,出卖人无需因此承担逾期交楼责任。(3)本款第(1)、(2)项以外的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粉刷瑕疵、色差、裂缝等),均属保修范围,不影响该商品房的交付及使用,由出卖人负责保修并承担保修费用。维修期间不视为逾期交付,出卖人无需因此承担逾期交楼责任。第五条关于逾期交付责任第 1点约定,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以二者孰早发生为准)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 20%。林丽莲在买受人处签名并加盖指模确认,碧桂园置业公司在出卖人处加盖公章确认。涉案房屋工程于2022年6月27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碧桂园置业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 日向林丽莲发出挂号信通知林丽莲收楼,同时委托碧桂园生活服务公司阳东分公司通知林丽莲收楼,林丽莲于 2022 年 9 月 4 日前往查验房屋,发现房屋存在电路漏水、渗水的问题,遂拒绝办理收楼手续,并要求碧桂园置业公司进行修复。碧桂园置业公司在 2023年 5 月 8 日修复完毕前述问题后,再次通知林丽莲前往收楼,但林丽莲于 2023 年 5 月 14 日再次查验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卫生间洗手盆漏水、柜子发霉、阳台栏杆多处生锈等情况,再次拒绝收楼,碧桂园置业公司对前述问题修复完毕后,于2023 年 7 月 18 日通知林丽莲收楼,林丽莲最终于 2023 年 7月 20 日办理了收楼手续。 林丽莲认为碧桂园置业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其使用,应承担违约责任,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如诉称。 一审庭审中,碧桂园置业公司认为其已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前通知林丽莲进行收楼,尽管此时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但并不是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故不能成为林丽莲拒绝收楼并要求其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的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林丽莲与碧桂园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碧桂园置业公司应当在 2022 年 9 月 4 日前向林丽莲交付涉案房屋,碧桂园置业公司已在 2022 年 9 月 4 日前通过邮寄挂号信以及委托碧桂园生活服务公司阳东分公司告知等形式通知林丽莲收楼,林丽莲在 2022 年 9 月 4 日前往收楼时以涉案房屋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为由拒绝办理收楼手续。由于林丽莲主张的房屋存在电路漏水、渗水等问题不属于双方约定的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约定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双方在此期间亦不断就上述问题进行沟通处理,起诉前上述问题亦已修复完毕且林丽莲已办理收楼手续。因涉案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不影响交付,且碧桂园置业公司已履行通知林丽莲收房的义务,故林丽莲主张碧桂园置业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标准的房屋,并请求碧桂园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林丽莲请求由碧桂园置业公司支付涉案房屋的物业费及违约金,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林丽莲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26 元,减半收取计 863 元(林丽莲已预交),由林丽莲负担。 林丽莲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碧桂园置业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交付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及违约金共计 77057.79 元给林丽莲;(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碧桂园置业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涉案商品房所出现的全屋电箱、电线管灌水问题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碧桂园置业公司应当对此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一般家庭生活用电的电压为 220V,而人体的安全电压是不高于 36V,且任何一个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水能导电,当全屋的电箱以及电箱管里面都灌满了水,林丽莲的生命安全就只能依赖电线外面包裹的那一层薄薄的绝缘材料来保障,稍有不慎就会发生触电的意外而危及生命安全。涉案商品房的电路根本不能正常使用,林丽莲如何能够正常居住使用涉案商品房。由此可见,涉案商品房全屋电箱、电线管灌水问题不仅属于林丽莲与碧桂园置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四条第 5 点第(1)项约定的“导致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也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碧桂园置业公司因对上述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导致推迟了近一年时间才将涉案商品房实际交付给林丽莲,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对于其他无需承担逾期交楼责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列举。根据该条款约定,碧桂园置业公司出售的商品房是存在全屋电路线管灌水,并通过高于房屋内插座的强弱电箱往外流水,说明本案的质量问题是属于可导致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因此,不属于双方所约定的,出卖人不需要承担逾期交楼责任。 碧桂园置业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应予维持。涉案商品房已经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达到法定及约定的交付条件,且碧桂园置业公司已经在交房时间届满前向林丽莲寄送收楼通知书,应视为碧桂园置业公司已经按时交付涉案商品房。林丽莲所主张的房屋质量问题,并非是严重影响房屋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应由碧桂园置业公司对涉案商品房进行质量保修,保修期间不应承担逾期交付责任,且碧桂园置业公司在林丽莲申请保修后已经履行了保修义务,并将该问题处理完毕,因此林丽莲不应以此主张碧桂园置业公司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碧桂园生活服务阳东公司述称:(一)依据前期物业合同,碧桂园生活服务阳东公司有发函要求林丽莲支付涉案商品房的物业费,情况属实。(二)涉案商品房在 2022 年 9 月4 日已达到交付条件,应视为已交付,所以碧桂园生活服务阳东公司有权自该日期起收取物业费。(三)至于本案争议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范围,碧桂园生活服务阳东公司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不发表意见。 二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从林丽莲一审提供的视频、照片资料可以反映,涉案商品房存在强、弱电箱往外渗水,屋内电线盒内线管灌水的情形。林丽莲在 2023 年 5 月 14 日签写《期楼收楼通知书》时确认“全屋电箱、电线管灌水问题已于 2023 年 5 月 8日修缮完毕。” 碧桂园生活服务阳东公司以林丽莲拖欠物业费为由于2024 年 7 月 14 日向广东省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4)粤 1704 民初 2188 号,现该案仍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林丽莲与碧桂园置业公司自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 充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碧桂园置业公司是否构成逾期交房违约,应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九条约定商品房交付符合条件是:1.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文件;2.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补充协议》第四条 1 点第(1)项约定“该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为:出卖人已向政府主管部门递交了办理该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全部文件。该商品房的房屋测绘报告不作为交付条件。”第四条第 5 点第(1)项约定“该商品房存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或存在导致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当负责修复,修复后方可交付给买受人,同时还应承担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的逾期交楼责任。”碧桂园置业公司虽取得涉案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但涉案商品房在拟交付给林丽莲时,林丽莲经查验商品房发现涉案商品房存在电路漏水、渗水的问题,从林丽莲提供的视频、照片资料证据亦可以证实房内强、弱电箱往外渗水,屋内电线盒内线管灌水,上述质量问题容易造成漏电,会危害到业主的人身安全,属《补充协议》第四条第 5 点第(1)项约定的“或存在导致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出卖人应修复后交付的情形”,即使涉案商品房满足了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但按照合同约定,涉案商品房应在修复后交付给林丽莲。涉案商品房进行修复需要时间,如出卖方不能及时修复,亦会造成交付的滞后,碧桂园置业公司因未及时修复,致其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2022 年 9 月 4 日)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给林丽莲,碧桂园置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违约,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碧桂园置业公司应承担修复期间的逾期交楼责任。故林丽莲请求碧桂园置业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理据充分,应予采纳。 对逾期交房时间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涉案商品房的电路漏水、渗水问题于 2023 年 5 月 8 日修缮完毕,已不存在严重影响居住生活的质量问题,此时房屋已具备交付的条件。而林丽莲在 2023 年 5 月 14 日查验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卫生间洗手盆漏水、柜子发霉、阳台栏杆多处生锈等问题均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应修复后交付的质量问题,不能成为阻却林丽莲收房的理由,况且这些质量问题碧桂园置业公司亦已在林丽莲2023 年 7 月 20 日收房前进行了修复。故涉案商品房的逾期交房时间应从 2022 年 9 月 5 日起计至 2023 年 5 月 8 日止,共 246 天。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由于合同约定按已付购房款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综合考虑涉案房屋在合同约定交付期届满前已符合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结合碧桂园置业公司的违约程度,当地租金水平等因素,酌定碧桂园置业公司应支付给林丽莲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从 2022 年 9 月 5 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8 日止按房价款 755521 元的日万分之一计算为 18586 元(755521 元×246天×0.0001)。碧桂园置业公司辩称其不构成逾期交房,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应不予采纳。林丽莲上诉部分理由成立,但对其请求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超出本院认定部分,不予支持。 此外,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林丽莲请求物业服务费由碧桂园置业公司负担,属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一并处理,故应驳回林丽莲该项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林丽莲上诉部分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24)粤 1704民初 1244 号民事判决; 二、阳江市阳东区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18586 元给林丽莲; 三、驳回林丽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726 元,减半收取计 863 元,由林丽莲负担 656 元,阳江市阳东区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726 元,由林丽莲负担 1312 元,阳江市阳东区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414 元;林丽莲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414 元由本院予以清退,阳江市阳东区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案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 414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7民终15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阳江市阳东区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粤1704执167号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2025-01-14 | 2025-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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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1704执16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阳江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 1187525.12 元及违约金(以1387525.12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3 月 29 日起按年利率 7.2%计至2023 年 11 月 28 日;以 1187525.12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11 月29 日起按年利率 7.2%计至款项付清时止)给原告阳江市阳东区东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二、被告阳江创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 180000 元及违约金(以 360000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3 月 29 日起按年利率 7.2%计至 2022 年 5 月26 日;以 180000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5 月 27 日起按年利率 7.2%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阳江市阳东区东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三、被告阳江市阳东区碧桂园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 1922000 元及违约金(以2442000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3 月 29 日起按年利率 7.2%计至 2023年 1 月 16 日;以 2102000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1 月 17 日起按年利率 7.2%计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以 1922000 元为基数,从 2023年 4 月 21 日起按年利率 7.2%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阳江市阳东区东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阳江市阳东区东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704民初16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7月0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