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0694761436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黄槐路附近广州融创文旅行政楼二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8006947614368 | 登记机关 |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9年11月13日 |
法定代表人 | 严杰 | 营业期限 | 2009年11月1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0102 | 发照日期 | 2023年11月10日 |
企业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黄槐路附近广州融创文旅行政楼二楼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严杰 |
经理 |
彭才生 |
监事 |
胡舜 |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陈鹏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佛山市融腾房地产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创泽(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051.17265万 | 20051.17265万 |
创祥(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广州市融创地产有限公司 | 20051.17265万 | 20051.17265万 |
企业法人 | 嘉兴泰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1803执565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6 | 2025-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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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1803执56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欠付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票据款172053.82元(票据号为230*-*-*-*209101350113),此款由被告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二、若被告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172053.82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35元(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1935元),由被告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4-限公司负担,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迳付予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803民初8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1803执549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6 | 2025-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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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1803执54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景晖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润丰支付货款271959.19元及违约金(1.以191097.8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以80861.39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景晖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润丰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元;三、景晖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润丰混公司支付保函费1000元;四、驳回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景晖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1-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日作出(2023)粤18民终2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依照上述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粤1803执4409号〕,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通过法院网络强制扣划景晖公司银行存款374655.61元,并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粤1803执4409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景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景晖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并已交纳本院执行费5438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已结案。庭审中,景晖公司表示其向清远市润丰混凝土公司支付案涉票据款项后,清远市润丰混凝土公司没有将票据返还给景晖公司,景晖公司也无法在系统中向新象公司追索,景晖公司主张利息从清偿之次日起即2023年12月28日计算。本院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持有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权利应通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让,景晖公司已将票据号码为230*-*-*-*4850110715的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持票人变更为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虽然景晖公司已按(2023)粤1803民初21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清偿案涉票据金额,但该票据并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返还或变更权属登记至景晖公司名下,现持票人仍为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景晖公司无法行-22-使票据权利,因此,现景晖公司行使再追索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景晖公司基于行使再追索权而提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深圳融创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拒不到庭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景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44元(原告广州市景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景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03民初4779号;(2024)粤18民终29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803执3098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13 | 2025-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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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803执309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70645.66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70645.66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8元、保全费739元,合共1537元(原告广东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1537元),由被告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广东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03民初25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803执3029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12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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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803执302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永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永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81元、财产保全费2074.3元,合计5055.3元,由被告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广东永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03民初45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803执2214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8-16 | 2025-0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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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803执221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8368.07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月2日为8927.16元;另以298368.07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22-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20元、保全费2235元,合共8755(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已预交8755元),由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899元,由被告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856元。被告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7856元部分,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03民初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03执4351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15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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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03执435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金山戎利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0991.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169863.4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1027.34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4704元,由被告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广州市金山戎利电气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0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03民初842号;(2023)粤18民终34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03执4126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4-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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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03执412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泰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921023.16元及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921023.1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03民初51号;(2023)粤18民终37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03执2834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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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03执283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58845.96元及利息(其中工程款706597.21元的利息从2020年11月24日起,工程款252248.75元的利息从2021年5月31日起,均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03民初3648号;(2023)粤18民终10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0102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11月1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