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3661478626P
地址:清新县太和镇清新大道十八号瑞枫花园三号首层二十、二十一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803661478626P | 登记机关 |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7年04月27日 |
法定代表人 | 芦杜航 | 营业期限 | 2007年04月2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0月14日 |
企业地址 | 清新县太和镇清新大道十八号瑞枫花园三号首层二十、二十一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主要人员 (5)
吴琴贵 |
监事 |
岑伟雄 |
监事 |
芦杜航 |
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
谭柳玉 |
董事 |
钟杨胜 |
董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豪泰冠汇(广州)置业有限公司 | 18000万人民币 | 18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豪泰冠汇(广州)置业有限公司 | 18000万 | 18000万 |
自然人股东 | 谭柳玉 | - | - |
企业法人 | 佛山市汇沣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1760万人民币 | 176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谭柳玉 | 240万 | 240万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建许准〔2023〕317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始日期 | 2023-09-11 |
结束日期 | 2026-09-1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首次申请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41827661478626 |
2 | 2020 | A级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41803661478626P |
3 | 2019 | A级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41803661478626P |
4 | 2017 | A级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41803661478626P |
5 | 2016 | A级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41803661478626P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803执3240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26 | 2024-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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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803执324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期保修金73130.51元及利息(利息以73130.51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73130.51元范围内对其承建清远合创新城项目三期非展示区消防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4元(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13-限公司已预交814元),由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14元,可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803民初13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803执3238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26 | 2024-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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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803执323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天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7963.04元及相应的利息(以147963.04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天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60元、保全费1376元,合共3236元(原告广州天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3236元),由原告广州天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6元,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广州天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15-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03民初51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803执1864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31 | 2024-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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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803执186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屋维修费用20647.94元给原告C某某;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2.5元,由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C某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2.5元,本院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03民初3397号;(2023)粤18民终61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803执221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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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803执22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C某某、Z某某返还房屋价款31415元及利息(暂计至2024年1月15日的利息为9262.61元,另以3141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标准从2024年1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C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03民初48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803执1867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31 | 2024-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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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803执186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款项214868.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14868.9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0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6-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2元[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2392元],由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9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03民初20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803执1877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31 | 2024-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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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803执187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蒙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6599.06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326599.06元为基数,按2023年8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3.45%标准,从2023年7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3年11月7日止的金额为3117.9元);二、原告广东蒙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326599.06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案涉清远奥园合创新城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分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三、驳回原告广东蒙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3元,由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广东蒙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23元部分,可向本院申请退还。-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03民初50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803执1871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31 | 2024-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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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803执187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安装款675042.8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675042.8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53元(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已预交5653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93元,由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60元。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1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03民初32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03执4181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31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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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03执418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91527.65元及利息(利息以91527.6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8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03民初34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03执4182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31 | 2024-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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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03执418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清远市恒力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3322.1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货款23322.1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03民初34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03执3182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4-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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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03执318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宏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1309641.28元(原告在被告支付工程款后十日内开具相应金额增值税发票给被告,已经开具的部分除外); 二、驳回原告广东宏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03民初13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03执2466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5-30 | 2024-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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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03执246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98977.21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计算为:(1)案涉桩基础工程款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12日为7664.36元,另以536692.51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案涉基坑支护工程款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20日为234437.38元,另以3262284.7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03民初44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03执3559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4-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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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03执355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619749.79元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03民初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03执2187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5-12 | 2024-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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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03执218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90236600875】。一、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蒙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19941.25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3日止的金额为90407.72元,另以工程款1419941.2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1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广东蒙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419941.25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案涉清远奥园合创新城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分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03民初48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03执1947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4-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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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03执194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44474.17元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03民初31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03执1288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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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03执128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90237600386】。一、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顺昌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1047.41元及利息(利息以611047.41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深圳市顺昌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欠付的工程款611047.41元范围内对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319.77元(原告已预交11319.77元),由原告负担9198.31元,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21.46元,原告深圳市顺昌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2121.46元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03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03执177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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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803执17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房屋价款32960.1元及利息(利息以房屋价款32960.1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4.35%/年的标准计算,共计2757.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另以房屋价款32960.1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03民初40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1803执4071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9-14 | 2022-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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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803执407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清自然资法规发〔2020〕5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中被执行人清远市合创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补缴的土地增容出让地价款共计10861724.72元准予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03行审3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04月2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