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4X2HYT5D
地址:中山市民众镇锦标村锦丰东路72号一楼I卡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MA4X2HYT5D | 登记机关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8月31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玉花 | 营业期限 | 2017年08月3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2月27日 |
企业地址 | 中山市民众镇锦标村锦丰东路72号一楼I卡 | ||
经营范围 | 产业新城项目投资;园区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自有房屋租赁;企业孵化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酒店管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李玉花 |
经理,执行董事 |
杨火根 |
财务负责人 |
王琦 |
监事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 - | - |
企业法人 |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
许可机关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变更事项:负责人变更,变更前内容:赵威,变更后内容:李玉花; 变更事项:董事、经理、监事备案,变更前内容:杨火根(财务负责人);林俐(监事);赵威(执行董事,经理);,变更后内容:王琦(监事);李玉花(执行董事,经理);杨火根(财务负责人);;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中)登字﹝2023﹞第4420001230019692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营业执照 |
许可机关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变更事项:负责人变更,变更前内容:赵威,变更后内容:李玉花; 变更事项:董事、经理、监事备案,变更前内容:杨火根(财务负责人);林俐(监事);赵威(执行董事,经理);,变更后内容:王琦(监事);李玉花(执行董事,经理);杨火根(财务负责人);;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
许可机关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变更事项:住所变更,变更前内容:中山市民众镇锦标村锦丰东路72号一楼I卡,变更后内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8号2楼205室; 变更事项: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变更前内容:章程,变更后内容:章程修正案;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中)登字﹝2023﹞第4420002230008160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营业执照 |
许可机关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变更事项:住所变更,变更前内容:中山市民众镇锦标村锦丰东路72号一楼I卡,变更后内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8号2楼205室; 变更事项: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变更前内容:章程,变更后内容:章程修正案;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83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08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原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729150元及利息(利息以7291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1092元,由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2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87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08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原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927725元及利息(利息以92772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3077元,由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2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9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2 | 2025-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19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原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22525元及利息(利息以52252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9025元,由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2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97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2 | 2025-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19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原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91400元及利息(利息以591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9714元,由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2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257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9 | 2025-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25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坚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96661.95元及利息(利息以196661.9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5元,由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坚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3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23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12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72915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72915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2元,由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0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95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2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19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455525元及利息(以4555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7元,由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6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31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5-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13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914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591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4元,由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0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4817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03执481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河南顺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诚尚贸易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冠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苏州宽泛停车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河南顺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诚尚贸易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冠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7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63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4-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06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65575元及利息(以3655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6元,由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65575元及利息(以3655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6元,由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6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 (2024)冀1023执1892号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23执189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诚尚贸易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河鑫洋科技有限公司、中灏建设(深圳)有限公司、河南顺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8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北京远洋兴业物资商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诚尚贸易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河鑫洋科技有限公司、中灏建设(深圳)有限公司、河南顺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诚尚贸易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河鑫洋科技有限公司、中灏建设(深圳)有限公司、河南顺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8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北京远洋兴业物资商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诚尚贸易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河鑫洋科技有限公司、中灏建设(深圳)有限公司、河南顺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6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8月3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