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51BMH56H
地址:中山市小榄镇福龙路57号首层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MA51BMH56H | 登记机关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2月08日 |
| 法定代表人 | 沈沛勇 | 营业期限 | 2018年02月08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7138 | 发照日期 | 2023年08月14日 |
| 企业地址 | 中山市小榄镇福龙路57号首层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自有物业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4)
| 吴锦明 |
| 董事 |
| 李钜华 |
| 财务负责人 |
| 沈沛勇 |
| 经理,董事,董事长 |
| 王泽权 |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中山市海心置业有限公司 | 7130.5万人民币 | 7130.5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中山市小榄镇北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 | - |
| 法人股东 | 深圳市宏诚投资有限公司 | 3565.25万 | 3565.25万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科晟达投资有限公司 | 7.1376万人民币 | 7.1376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011222024050007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报建变更批复书 |
| 许可机关 |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5-27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办理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
| 许可机关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8-1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变更事项:公司章程备案,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章程; 变更事项:注册资本变更,变更前内容:7130.5万元,变更后内容:7137.6376万元; 变更事项:投资人的出资额备案,变更前内容:中山市海心置业有限公司7130.500000万,变更后内容:深圳市科晟达投资有限公司7.137600万;中山市海心置业有限公司7130.500000万; 变更事项:投资人变更,变更前内容:中山市海心置业有限公司,变更后内容:深圳市科晟达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海心置业有限公司; 变更事项:董事、经理、监事备案,变更前内容:沈沛勇(执行董事,经理);张倍源(监事);,变更后内容:吴锦明(董事);张倍源(监事);李钜华(财务负责人);王泽权(董事);沈沛勇(董事,董事长,经理);; 变更事项:公司类型变更,变更前内容: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变更后内容: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中)登字﹝2023﹞第44200012300104924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营业执照 |
| 许可机关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8-1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变更事项:公司章程备案,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章程; 变更事项:注册资本变更,变更前内容:7130.5万元,变更后内容:7137.6376万元; 变更事项:投资人的出资额备案,变更前内容:中山市海心置业有限公司 7130.500000万,变更后内容:深圳市科晟达投资有限公司 7.137600万;中山市海心置业有限公司 7130.500000万; 变更事项:投资人变更,变更前内容:中山市海心置业有限公司,变更后内容:深圳市科晟达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海心置业有限公司; 变更事项:董事、经理、监事备案,变更前内容:沈沛勇(执行董事,经理);张倍源(监事);,变更后内容:吴锦明(董事);张倍源(监事);李钜华(财务负责人);王泽权(董事);沈沛勇(董事,董事长,经理);; 变更事项:公司类型变更,变更前内容: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变更后内容: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
| 许可机关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8-1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变更事项公司章程备案,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章程;变更事项注册资本变更,变更前内容7130.5万元,变更后内容7137.6376万元;变更事项投资人的出资额备案,变更前内容中山市海心置业有限公司7130.500000万,变更后内容深圳市科晟达投资有限公司7.137600万;中山市海心置业有限公司7130.500000万;变更事项投资人变更,变更前内容中山市海心置业有限公司,变更后内容深圳市科晟达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海心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事项董事、经理、监事备案,变更前内容沈沛勇(执行董事,经理);张倍源(监事);,变更后内容吴锦明(董事);张倍源(监事);李钜华(财务负责人);王泽权(董事);沈沛勇(董事,董事长,经理);;变更事项公司类型变更,变更前内容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变更后内容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2072执8068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5-05-08 | 2025-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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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2072执806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中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283621.5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3621.54 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4 月 23 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确认原告中山市中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人防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 42543.23 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中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038 元,减半收取 3019 元,保全申请费 2100元,合计 5119 元(原告中山市中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中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404 元,被告中山市小 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4715 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山中山市中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2072民初179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2072执11151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5-07-28 | 2025-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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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2072执1115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顺恒鑫柴油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 54148.48 元及利息(以54148.48元为基数,从2025 年 2 月 24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顺恒鑫柴油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32元,合计1964元(原告广东顺恒鑫柴油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广东顺恒鑫柴油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2072民初868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2072执10978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5-07-24 | 2025-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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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2072执1097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373508.7 元及利息(以 298806.96 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6 月 11 日起;以 74701.74 元为基数,从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 74701.74 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尚未返还的履约保证金为基数,从 2021 年 7 月 9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 驳回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656 元,减半收取 4328 元(已由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303 元,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4025 元。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4025 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 4025 元。诉讼保全申请费 2972 元(已由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71 元,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801 元, 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2072民初142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2072执11757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5-08-12 | 2025-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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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2072执1175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德普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7344.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7344.79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25元(原告深圳德普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德普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5元,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6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自行向原告深圳德普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2072民初196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2072执恢2351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5-03-04 | 2025-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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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2072执恢235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12-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和信致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中山龙光天馥雅苑项目机械车位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款280001.58元及利息(其中以196001.1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29日起;以84000.48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17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和信致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中山天馥雅苑项目机械车位改造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款75488.38元及利息(以75488.38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和信致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中山龙光天馥雅苑项目机械车位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84000.5元;四、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和信致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中山天馥雅苑项目机械车位改造工程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10293.87元;五、驳回原告珠海市和信致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6元,减半收取4178元(已由原告珠海市和信致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珠海市和信致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1元,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87元。原告珠海市和信致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408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用40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2072民初1530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2072执恢1250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5-02-11 | 2025-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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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2072执恢125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致确认中山市中山龙光天馥雅苑项目防水工程结算金额为1492706.83元,已支付881745.54元,尚余610961.29元未付,再扣除部分质量维修项目款项138829.29元,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应向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2132元,双方就此了结本案纠纷。该款双方同意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含当日)之前向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二、在2027年12月30日前,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对涉案工程即中山市中山龙光天馥雅苑项目防水-3-工程进行质量保修;三、案件受理费8382元,减半收取419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703元,合计7894元(已由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2072民初1090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7138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2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