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和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5489L79P
地址:中山市翠亨新区翠城道34号创新中心厂房C栋4楼403室-16卡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中山市和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MA5489L79P | 登记机关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12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惠祥昆 | 营业期限 | 2019年12月2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8月10日 |
企业地址 | 中山市翠亨新区翠城道34号创新中心厂房C栋4楼403室-16卡 | ||
经营范围 | 投资办实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商业用房出租;承接室内装饰工程;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5)
孟怡菲 |
董事 |
惠祥昆 |
经理,董事,董事长 |
李佩霖 |
财务负责人 |
邓德宝 |
监事 |
陆临 |
董事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保利(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0万 | 5000.0万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中建消验【2024】第25001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7-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和筑天汇花园7栋、8栋及地下室(含装修)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中人防核更202407006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7-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和筑天汇花园7栋、8栋及地下室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中排字第02023186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中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8 |
结束日期 | 2028-06-27 |
内容 | 管道种类:污水 接驳管管径:DN300 排水去向:五桂路 有无专用检测井:无 管道种类:雨水 接驳管管径:DN900 排水去向:西湾路 有无专用检测井:无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和筑天汇花园7栋、8栋及地下室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中建消验【2023】第25000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和筑天汇花园11栋及地下室(含装修)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中建消验【2023】第25000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和筑天汇花园9栋、10栋及地下室(含装修)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中人防核更202305003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和筑天汇花园9栋、10栋、11栋及地下室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中建消验【2023】第25000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和筑天汇花园6栋及地下室(含装修)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中山市应建防空地下室核准单(变更、验收核实) |
许可机关 |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和筑天汇花园6栋及地下室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中人防核更202304002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和筑天汇花园6栋及地下室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和筑天汇花园11栋及地下室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和筑天汇花园9栋、10栋及地下室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和筑天汇花园6栋及地下室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中山市和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9-14 |
处罚类型 | 发布违法广告 |
决定文书号 |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149号 |
处罚事由 | 2024年3月2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中山市和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翠亨新区和运路6号(和筑天汇花园售楼部)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楼部门口摆放两块宣传展板,展板一中标有“保利天汇正处价值洼地,保利天汇,目前马鞍岛中部唯一在售项目,距深中通道(在建中)直线距离约2km,正处于价值高地和价格洼地,价格与中山东区持平,仅约深圳前海的1/6;明年深中通道(在建中)开通,在马鞍岛配套兑现的加持下,价格或将迎来爆发式增长”。配图中标有“中山东区约1.8-2万+/m2、马鞍鸟保利天汇约1 |
处罚内容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149号名称:中山市和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89L79P法定代表人:惠**地址:中山市翠亨新区翠城道34号创新中心厂房C栋4楼403室-16卡2024年05月28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356、1435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号)之规定,依法对中山市和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发布违法广告一案立案调查。2024年3月2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你单位位于中山市翠亨新区和运路6号(和筑天汇花园售楼部)的项目售楼部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于上述地址摆放有两块展板,展板一右侧中有一个图文板块,文字标题为“保利天汇正处价值洼地”,内容为“保利天汇,目前马鞍岛中部唯一在售项目,距深中通道(在建中)直线距离约2km,正处于价值高地和价格洼地,价格与中山东区持平,仅约深圳前海的1/6;明年深中通道(在建中)开通,在马鞍岛配套兑现的加持下,价格或将迎来爆发式增长”,在该段文字下有一张配图,配图中从左至右标有各个地区的房价,分别为“中山东区约1.8-2万+/m2、马鞍鸟保利天汇约1.8-2万+/m2、前海约12万+/m2、福田约10万+/m2、龙华区约6.8万/m2、龙岗区约5万/m2、坪山区约3.9万/m2、罗湖区约7.2万/m2,盐田区约5.4万/m2,数据来源:安居客”。(如下图)展板二右侧有一个图文板块,展板标题为“保利天汇的业主有福啦!家门的地铁站,今年6月开始动工!”,最右则有一板块,文字标题为“180%涨幅房价翻倍”,内容为“地铁一响,黄金万两!以深圳地铁4号线为例,从施工到开通,4年时间房价涨幅居然达到了180%!”,下方配有一个表格,表格标题为“地铁4号线开通(2011年)前后龙华段房价变化”,内容为“楼盘:金地梅陇镇三期施工前均价(2009年)11500元/m2开通后均价(2013年)25000元/m2涨幅117%,楼盘:幸福枫景花园施工前均价(2009年)9300元/m2开通后均价(2013年)22000元/m2涨幅137%,楼盘:城投七里香榭施工前均价(2009年)10000元/m2开通后均价(2013年)28000元/m2涨幅180%。”(如下图)表格下方有一段文字,内容为“地铁从规划到施工、通车都有一定量的价格浮动,如今18号线规划刚落地,正是抄底物业绝佳时机!”,信息来源:深圳房天下”。文字下方有一配图(如下图),图中展示内容为价格变动的时间特征,显示房价增值随着地铁建设进度的变化趋势,房价增值呈增长状态。经查明,你单位的经营场所位于中山市翠亨新区翠城道34号创新中心厂房C栋4楼403室-16卡。你单位在中山市翠亨新区和运路6号(和筑天汇花园售楼部)的项目售楼部内陈列的展板一中引用了“中山东区约1.8-2万+/m2、马鞍鸟保利天汇约1.8-2万+/m2、前海约12万+/m2、福田约10万+/m2、龙华区约6.8万/m2、龙岗区约5万/m2、坪山区约3.9万/m2、罗湖区约7.2万/m2,盐田区约5.4万/m2”的房价数据进行宣传展示,展板右下方标明数据来源为“安居客”,你单位于2024年6月26日提供的《项目部分宣传情况说明》中提及上述展板引用的前海地区房价源自网址http://mp.weixin.qq.com/s/obYREQDHjrswXhHuC66EyQ。经核查,该网址为微信公众号“最新房价消息”发布的一则标题为“深圳房价10年走势图!深圳各区房价地图”的推文,不是上述展板标注来源于安居客的数据,且并未标注数据来源时间,你单位于展板中标注的数据来源时间为2023年11月前的信息,你单位提交的《情况说明》与展板上标注的数据来源信息和数据来源信息有效期限不一致,你单位于展板宣传内容上使用的数据引证内容缺乏真实性及准确性,容易引人误解,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属于房地产广告中使用数据,不真实、不正确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上述经营场所内陈列的展板二中使用了“180%涨幅房价翻倍”、“深圳地铁4号线从施工到开通4年时间4个楼盘的均价涨幅”,“地铁从规划到施工、通车都有一定量的价格浮动,如今18号线规划刚落地,正是抄底物业绝佳时机!”的字眼进行宣传,并于文字下方配图一副标题为“价格变动的时间特征”的折线图,显示房价增值随着地铁建设进度的变化趋势,房价增值呈增长状态。同时,展板一中使用了“保利天汇正处价值洼地”、“明年深中通道(在建中)开通,在马鞍岛配套兑现的加持下,价格或将迎来爆发式增长”的字眼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令消费者误解房价将会增长升值。你单位的上述宣传内容缺乏真实性、准确性,同时构成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属于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违法行为。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均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2024年4月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执责字〔2024〕8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4年4月1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你单位上述地址经营场所处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将上述涉案展板撤走,并开具《整改复查意见书》(粤中南朗责改复查字〔2024〕89号),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另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4月28日提交了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中山市翠亨新区和筑天汇花园项目部分宣传情况说明》、《保利粤中2024年物料报价单—中山保利天汇项目》、《保利粤中中山保利天汇物料验收确认单》、《珠海华润银行企业账户电子回单》、《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保利粤中2022-2024年物料制作年度框架合同》,其中涉及广告费用的物料制作合同及报价单仅记载物料名称、材料工艺、规格、规格、单价、数量、金额。鉴于广告费应当包括广告过程的全流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作、运输、人工、租赁场地等所有涉及的费用,而你单位提交的材料仅为物料费用,不能代表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用。对此,我单位分别于2024年5月30日、6月18日向你单位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你单位提供于上述场所进行涉嫌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上述广告费用有关材料,但由于你单位并未补充提交其他材料证明广告费用,故认定你单位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视频、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执责字〔2024〕89号)、《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整改复查意见书》、《中山市翠亨新区和筑天汇花园项目部分宣传情况说明》、《保利粤中2024年物料报价单—中山保利天汇项目》、《保利粤中中山保利天汇物料验收确认单》、《珠海华润银行企业账户电子回单》、《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保利粤中2022-2024年物料制作年度框架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我单位于2024年8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8月19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2024年9月6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我单位认为你单位提出的意见不成立,我单位不予采纳。根据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之378号及486号规定,确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你单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应当予以罚款处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我单位决定责令你单位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150000.00)。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中山市和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1-03 |
处罚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107号 |
处罚事由 | 2023年6月,当事人通过珠海毅映广告有限公司为保利线上广告发布平台通过拟定、发布、制作,通过微信小程序“保利云和+”发布“四房”户型的宣传内容,通过“保利天汇户型鉴赏”宣传册尾页“前海天汇更上一层”下方右侧二维码链接“保利在中山一一在线看房一一保利天汇”宣传页面及“保利在中山一一在线看房一一保利天汇一一基本信息一一楼盘简介”发布“四房”户型等宣传信息,未真实、准确表明报建内部结构和通过合法装修手段可实际拓展的空间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处罚内容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107号名称:中山市和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89L79P法定代表人:惠**地址:中山市翠亨新区翠城道34号创新中心厂房C栋4楼403室-16卡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428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号)之规定,依法对中山市和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对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的处罚案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12月25日成立,经营范围:投资办实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商业用房出租;承接室内装饰工程;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6月,你单位委托中山市嗖酷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保利云和+”发布中山市翠亨新区保利和筑天汇花园建设项目关于房屋销售的宣传广告内容,具体为:在微信小程序“保利云和+”保利和筑天汇花园“楼盘详情”页面的栏目中关于104偶数层户型详解中,发布“104m2四房两厅三卫”“间隔4室2厅3卫”等广告内容,但经执法人员查阅该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建图纸载明为:“1处餐厅、1处客厅、1处厨房、1处主卧、1处卫生间、1处结构外阳台、1处外阳台”,据此,认定你单位委托第三方广告公司中山市嗖酷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四房两厅三卫”等户型广告宣传内容信息与房屋内部结构实际情况不符。另查明,我单位未能查获能证明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费用等佐证资料,你单位仅提供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中山市翠亨新区和筑天汇花园项目宣传情况说明》等资料,未提供广告设计、代理、发布的费用的佐证资料,且该物料制作合同及报价单仅记载物料名称、材料工艺、规格、单价、数量、金额,据此,认定你单位未能提供上述广告费的佐证材料。综上,你单位存在对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不真实、不准确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27日,我单位对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综执责改〔2023〕386号),要求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3.2023年10月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为:要求停止发布含有上述违法内容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采取消除影响的措施。2023年10月7日,你单位提交情况说明,你单位已将微信小程序“保利云和+”发布“四房两厅三卫”户型的宣传内容变更为规划报建时的1室1卫1厅,经我单位执法人员核实确将相关违法内容删除,认定你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2023年12月5日,我单位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告〔2023〕107号),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7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申辩意见书》,主要认为:微信小程序“保利云和+”运营主体并非你单位,上述广告内容亦非你单位发布,不应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你单位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属于涉案违法主体。综上,我单位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听证公告》、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综执责改(2023)386号)、《协助调查通知书》(粤中南朗综协字〔2023〕092-93号)、《授权委托书》、《关于中山保利和筑天汇花园项目房屋交付情况说明》(附件一)、《关于中山市翠亨新区和筑天汇花园项目线上广告外包事宜说明》、《保利粤中2022-2024年物料制作年度框架合同》复印件、保利天汇宣传册、电子数据光盘、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三条“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中山市和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1-03 |
处罚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090号 |
处罚事由 | 2023年6月10日,当事人在位于中山市翠亨新区和运路6号保利和筑天汇花园营销中心的经营场所内摆放含有“约10分钟生活圈繁华便利一步到位约2KM车程一桥直达前海项目距深中通道出口仅2KM(预计2024年6月开通),全程无红绿灯直达,未来半小时内直通深圳前海”、“约107%实用率天字系空中墅”等内容的展板,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部分使用空间不具备实际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属性,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处罚内容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090号名称:中山和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89L79P法定代表人:惠**地址:中山市翠亨新区翠城道34号创新中心厂房C栋4楼403室-16卡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357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号)之规定,依法对中山和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12月25日成立,住所:中山市翠亨新区翠城道34号创新中心厂房C栋4楼403室-16卡,经营范围:投资办实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商业用房出租;承接室内装饰工程;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6月10日,你单位在位于中山市翠亨新区和运路6号保利和筑天汇花园营销中心的经营场所内摆放含有“约10分钟生活圈繁华便利一步到位约2KM车程一桥直达前海项目距深中通道出口仅2KM(预计2024年6月开通),全程无红绿灯直达,未来半小时内直通深圳前海”、“约107%实用率天字系空中墅”等房屋广告内容的展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上述房屋广告内容存在“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违法行为。另,依据你单位对“约107%实用率天字系空中墅”房屋广告内容提供的计算说明(以31308户型为例),约107%实用率的计算方式为:将装修后可拓展空间面积约112.71m2与建筑面积103.87m2进行对比后得出108.5%的实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关于面积的计算应当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你单位在上述广告宣传内容中将外阳台、飘窗、客厅上空、入户连廊等非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宣传,其行为存在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违法行为。另查明,我单位未能查获能证明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费用等佐证资料,你单位仅提供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中山市翠亨新区和筑天汇花园项目宣传情况说明》《保利粤中2023年物料报价单》《保利粤中中山保利天汇物料验收确认单》《珠海华润银行企业账户电子回单》《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未提供广告设计、代理、发布的费用的佐证资料,且该物料制作合同及报价单仅记载物料名称、材料工艺、规格、规格、单价、数量、金额,据此,认定你单位未能提供上述广告费的佐证材料。综上,你单位存在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27日,我单位对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综执责改(2023)385号),要求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3.2023年10月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停止发布含有上述违法内容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采取消除影响的措施,并将相关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单位。2023年10月7日,你单位提交情况说明,上述“约10分钟生活圈繁华便利一步到位约2KM车程一桥直达前海项目距深中通道出口仅2KM(预计2024年6月开通),全程无红绿灯直达,未来半小时内直通深圳前海”、“约107%实用率天字系空中墅”等房屋广告内容的展板已更换,经我单位执法人员核实确将相关违法内容删除,认定你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2023年12月5日,我单位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听告〔2023〕090号),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7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2023年12月18日,我单位依法召开听证会,你单位主要就关于广告费佐证资料提出意见:一是你单位已提交《保利粤中2023年物料报价单(中山保利天汇项目)》证明涉案广告费为527.9元,本案广告费可以计算。二是我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三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查明的部分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你单位已提交《中山市翠亨新区和筑天汇花园项目宣传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能证明你单位已将涉嫌存在违法发布广告的内容予以更换。对此,我单位做出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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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12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