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100MA4UP9PQ4E
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五斗山片区潮州碧桂园6幢附属楼3号商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潮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100MA4UP9PQ4E | 登记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桥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05月05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云 | 营业期限 | 2016年05月0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0月11日 |
企业地址 | 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五斗山片区潮州碧桂园6幢附属楼3号商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李云 |
执行董事,经理 |
梁裕尤 |
监事 |
蔡锐群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潮州市伍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万 | 100万 |
企业法人 | 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49.2247万 | 949.2247万 |
企业法人 | 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 | 45万 | 45万 |
企业法人 | 佛山市顺德区粤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5.7753万 | 5.7753万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潮建许准﹝2024﹞6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7-30 |
结束日期 | 2027-07-29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7-30 |
结束日期 | 2027-07-29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44510012300054050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桥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及施工。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44000062300343451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许可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桥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及施工。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潮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45100MA4UP9PQ4E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潮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897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10-08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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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89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潮州市恒佳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双方签订的《潮州碧桂园一期(一)不动产权证委托办证服务合同》及《潮州碧桂园一期(一)不动产权证委托办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一》于2023年12月21日解除;二、被告潮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欠原告潮州市恒佳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606742元,被告潮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75日内一次性还清,原告潮州市恒佳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免除被告潮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约金;三、若被告潮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上述约定还款,原告潮州市恒佳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就服务费606742元扣除被告潮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还的款4项后,与该款自2023年10月12日起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受理费4952元,由原告潮州市恒佳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潮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一半计2476元,被告潮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75日内一次性付还原告潮州市恒佳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21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潮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666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8-08 | 2024-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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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66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车位差价款13307.73元元及该款自2018年2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潮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S某某因本案支付的鉴定费用8000元;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潮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潮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费交纳本院。S某某预交的受理费164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19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5月0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