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伍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100MA4UPN9E2C
地址:潮州市枫溪区绿榕南路尾西侧综合楼三层右侧A房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潮州市伍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100MA4UPN9E2C | 登记机关 | 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05月17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李云 | 营业期限 | 2016年05月17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6901 | 发照日期 | 2023年10月12日 |
| 企业地址 | 潮州市枫溪区绿榕南路尾西侧综合楼三层右侧A房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3)
| 李云 |
| 经理,执行董事 |
| 翁宏正 |
| 财务负责人 |
| 赖戊桂 |
| 监事 |
股东信息 (6)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潮州市伍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 企业法人 | 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4436.65万 | 24436.65万 |
| 企业法人 | 佛山市顺德区粤迎投资中心佛山市顺德区粤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 - |
| 企业法人 | 堆龙德庆区碧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 |
| 蔡雪凯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潮州市伍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5191执447号 |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 2025-07-15 | 2025-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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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5191执44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伍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工程款219360元及该款自202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5年4月1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0元,由被告潮州市伍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潮州市伍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4590元。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预交的受理费4590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移送)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5191民初33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潮州市伍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5191执412号 |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 2025-07-02 | 2025-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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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5191执41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冻结被申请人潮州市伍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限额为72420.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原告名成所与被告伍洲城公司于2022年7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伍洲城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枫溪镇蔡陇路段碧桂园?天玺湾项目依法销售的商品房,由原告名成所提供协助办理签约、备案登记、权属登记等服务,合作期限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合作协议》约定:对于被告伍洲城公司承担服务费用的,购房者付款方式为自付的,服务费为350元/套;购房者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的,服务费为400元/套;双方每一自然月进行一次服务费用的结算,原告名成所应在每月的20日将上一自然月已达到结算支付条件的商品房明细、办妥凭证原件及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被告伍洲城公司,被告伍洲城公司在确认无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名成所支付服务费。后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就同一合作事宜再次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限自2023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每一自然月进行一次服务费用的结算,原告名成所应在每月的10日将上一自然月已达到结算支付条件的商品房明细、办妥凭证原件及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被告伍洲城公司,被告伍洲城公司在确认无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名成所支付服务费;被告伍洲城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天,被告伍洲城公司按应付未付款万分之一向原告名成所支付违约金。二、原告名成所向被告伍洲城公司已开具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合计71150元。其中开票号码为23*-*-*-*27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36750元,于2023年12月18日由被告伍洲城公司签收确认;开票号码为2444200000000685928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13850元,于2024年1月7日由被告伍洲城公司签收确认;开票号码为2444200000008897504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1800元,于2024年3月15日由被告伍洲城公司签收确认;开票号码为2444200000013336596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4050元,于2024年4月15日由被告伍洲城公司签收确认;开票号码为2444200000018345120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3900元,于2024年5月22日由被告伍洲城公司签收确认;开票号码为2444200000023451849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4300元,于2024年6月20日由被告伍洲城公司签收确认;开票号码为24*-*-*-*93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6500元,于2024年7月30日由被告伍洲城公司签收确认.三、被告伍洲城公司已确认其尚未支付原告名成所服务费71150元。本院认为:原告名成所为被告伍洲城公司提供协助办理商品房签约、备案登记、权属登记等服务,被告伍洲城公司依法应履行支付服务费义务。被告伍洲城公司已确认其尚未支付原告名成所服务费71150元。原告名成所请求被告伍洲城公司支付服务费71150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名成所请求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签订的案涉《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伍洲城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天,被告伍洲城公司按应付未付款万分之一向原告名成所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被告伍洲城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但其未举证予以证明。而案涉违约金条款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履行。故本院对原告名成所该项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伍洲城公司应支付原告名成所计至2024年9月18日止的违约金1270.44元,自2024年9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计。被告伍洲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潮州市伍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服务费71150元、计至2024年9月18日的违约金1270.44元及以7115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744.2元,合计1549.2元,均由被告潮州市伍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潮州市伍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549.2元。原告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已预交的诉讼费1549.2元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移送)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5191民初6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潮州市伍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15 | 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 24001874.72 | 22654684.63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6901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5月1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