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200MA54WQMPXJ
地址:揭阳市惠来县华湖镇溪洋葵南新村二十一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200MA54WQMPXJ | 登记机关 |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6月24日 |
法定代表人 | 吴泽鑫 | 营业期限 | 2020年06月2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333 | 发照日期 | 2022年10月11日 |
企业地址 | 揭阳市惠来县华湖镇溪洋葵南新村二十一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有房屋租赁服务;物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刘兴 |
财务负责人 |
吴泽鑫 |
经理 |
杨策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汕头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建许准〔2023〕586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始日期 | 2023-12-14 |
结束日期 | 2026-12-14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首次申请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445200)市监(特)许准字﹝2023﹞0323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局提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申请。本局于2023年10月19日受理。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445200)市监(特)许受字﹝2023﹞0323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445200MA54WQMPXJ: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局提出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单位)的行政许可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受理。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445201202309150101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城市广场项目(NQ-01-02地块A区)施工许可证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445201202102010101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城市广场项目(NQ-01-02地块B区)施工许可证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445200)市监(特)许受字﹝2023﹞0140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445200MA54WQMPXJ:你(单位)于2023年05月12日向本局提出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单位)的行政许可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受理。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445200)市监(特)许准字﹝2023﹞014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2日向本局提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申请。本局于2023年05月12日受理。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0日向本局提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申请。本局于2023年04月10日受理。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445200)市监(特)许准字﹝2023﹞0112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0日向本局提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申请。本局于2023年04月10日受理。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445200MA54WQMPXJ:你(单位)于2023年04月10日向本局提出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单位)的行政许可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受理。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445200)市监(特)许受字﹝2023﹞0107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445200MA54WQMPXJ:你(单位)于2023年04月10日向本局提出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单位)的行政许可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受理。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5224执684号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4-10-14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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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224执68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惠来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9032.3元及利息(以359032.3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9月29日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4.3%)的标准从自2022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惠来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1.7元,由原告惠来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22.96元,由被告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748.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224民初10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507执1739号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2024-12-03 | 2024-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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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507执173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507民初30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5224执245号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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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224执24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7,832,331.5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7,832,331.56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1,018,476.2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1,018,476.26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7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原告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对位于揭阳市惠来县的揭阳佳兆业·城市广场项目二期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7,832,331.56元、第二项确定的1,018,476.26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28.99元,由原告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负担4802.05元,被告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3026.94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224民初3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5224执4号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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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224执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224民初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广东 |
列入原因 |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列入时间 | 2024-08-26 |
移出原因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
移出时间 | 2024-09-10 |
做出决定机关 |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粤东新城分局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333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6月24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