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224MA4UQ8CF45
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西路50号之3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224MA4UQ8CF45 | 登记机关 | 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06月01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云 | 营业期限 | 2016年06月0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9月28日 |
企业地址 | 惠来县惠城镇南门西路50号之3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李云 |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 |
李晓童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3.0512万 | 93.0512万 |
企业法人 | 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 | 5万 | 5万 |
企业法人 | 佛山市顺德区粤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9488万 | 1.9488万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91445224MA4UQ8CF45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建许准〔2023〕143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始日期 | 2023-04-06 |
结束日期 | 2026-04-06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首次申请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营业执照 |
许可机关 | 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45224MA4UQ8CF45 |
2 | 2019 | A级 | 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45224MA4UQ8CF45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5224执337号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5-04-01 | 2025-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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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5224执33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H某某、W某某支付违约金21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4.50元,由被告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迳付原告H某某、W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5224民初12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5224执250号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5-03-10 | 2025-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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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5224执25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金57330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9.3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90.21元,由被告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29.16元。被告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表示同意代为垫付,由被告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9/11发有限公司履行本案债务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5224民初5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5224执335号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5-04-01 | 2025-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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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5224执33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违约金27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6.5元,由被告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迳付原告W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5224民初14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5224执248号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5-03-10 | 2025-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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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5224执24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方L某某支付违约金26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12元,由原告方L某某负担26.55元,由被告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3.57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5224民初12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5224执336号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5-04-01 | 2025-07-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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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5224执33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违约金27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6.5元,由被告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迳付原告W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5224民初14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5224执249号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5-03-10 | 2025-07-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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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5224执24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方L某某支付违约金26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12元,由原告方L某某负担26.55元,由被告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3.57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5224民初12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5224执235号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5-02-28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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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5224执23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方L某某支付违约金26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12元,由原告方L某某负担26.55元,由被告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3.577/9元。如不http://146.0.250.22:8080/zxxt/images/baocun.gif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5224民初1208号之二十四、三十七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6月0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