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昊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729782342D
地址:南宁市英华路5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宁昊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729782342D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1992年10月27日 |
法定代表人 | 钟春雷 | 营业期限 | 1992年10月2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12月17日 |
企业地址 | 南宁市英华路5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房屋的售后维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8)
何辉 |
董事 |
司徒雷雄 |
监事 |
安茂举 |
董事,董事长 |
谢恺彪 |
董事 |
赵萍 |
监事 |
钟春雷 |
经理,董事 |
韦欣 |
监事 |
韦焕明 |
董事 |
股东信息 (2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谢恺彪 | 242.28万人民币 | 242.28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龙信忠 | 137.605万人民币 | 137.605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黄静 | 308万人民币 | 308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黄春邕 | 126.345万人民币 | 126.345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黄建荣 | - | -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南宁昊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和平一组团开发部 | 许朱鸿 |
企业对外关系 (1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南宁市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5% | 2250万元 |
南宁昊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30% | 240万元 |
宾阳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6% | 300万元 |
南宁市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 | 20% | 60万元 |
南宁昊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55% | 11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二级 | 4501A131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3-10-23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4501A3254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07 |
结束日期 | 2026-09-07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4 | A级 | 南宁昊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1450100729782342D |
2 | 2021 | A级 | 南宁昊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1450100729782342D |
3 | 2020 | A级 | 南宁昊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1450100729782342D |
4 | 2019 | A级 | 南宁昊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1450100729782342D |
5 | 2018 | A级 | 南宁昊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1450100729782342D |
6 | 2017 | A级 | 南宁昊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1450100729782342D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南宁昊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9-06 |
处罚类型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桂南青市监处罚(2024)387号 |
处罚事由 | 经查明,2023年1月21日至2024年6月6日,当事人以452元/辆.月的标准收取一品尊府小区四期吾同院11辆车的车位租赁费,合计费用44296元。该停车场的设施设备符合一级停车场条件,可采用一级停车场标准收费。根据南价费[2014]64号文件要求,一级停车场月票标准为288元-352元/辆/月,即最高不得超过352元/辆.月,按政府指导价规定该部分车辆租赁费合计为34496元,两者差额44296-34496=9800元。因此,违法所得为9800元。2024年6月6日,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将多收取的98 |
处罚内容 | 综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由于当事人已将多收费用退还给相关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不予没收违法所得。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按违法所得0.5倍计算,罚款人民币4900元整(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 |
处罚机关 |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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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2年10月27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