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龙光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MA5PA78H2T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0号龙光天宸营销中心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宁市龙光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MA5PA78H2T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02月04日 |
法定代表人 | 陈璜 | 营业期限 | 2020年02月04日 - 2050年02月02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0月10日 |
企业地址 |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0号龙光天宸营销中心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服务;房地产咨询;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陈璜 |
执行董事,经理 |
黄晓彬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宏诚投资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A06204(21)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停用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A06203(21)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停用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A00327(2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新设备首次启用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南住建预字(2023)第11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S2、S3、S5、S6号商业部分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宁市龙光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108执6926号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4-10-22 | 2025-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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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桂0108执6926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桂0108民初6984号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108民初69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宁市龙光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108执6489号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9-18 | 2025-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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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桂0108执6489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桂01民终8186号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1民终81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宁市龙光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108执6383号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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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桂0108执6383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108民初3114号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108民初31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宁市龙光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05执4810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4-04-19 | 2024-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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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05执481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宁市龙光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森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231,207.5元,并计付利息给广州森木公司(利息以231,207.5元为本金,从2022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南宁市龙光骏利公司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一审受理费5254.6元,由南宁市龙光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经二审审理,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8-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二审仅对龙光骏利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针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关于争议焦点,一审判决由龙光骏利公司承担逾期支付剩余设计费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是否过高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龙光骏利公司未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向森木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必然造成森木公司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森木公司有权要求其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一审法院以四倍标准计算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即龙光骏利公司承担逾期支付剩余设计费231,207.5元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9-计算。故,龙光骏利公司的上诉请求,有关利息计算标准过高的部分,合情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至于龙光骏利公司要求免付逾期利息的意见,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龙光骏利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对不成立部分予以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认定事实无误,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改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上诉人南宁市龙光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森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231,207.5元,并计付利息给被上诉人广州森木公司(利息以231,207.5元为本金,从2022年6月15日起计算至上诉人南宁市龙光骏利公司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5254.6元,由上诉人南宁市龙光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受理费892.88元,由上诉人南宁市龙光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3.22元,由被上诉人广州森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69.66元。-10-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295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2月04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