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23MA5PW7N174
地址: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59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3MA5PW7N174 | 登记机关 |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09月11日 |
| 法定代表人 | 黄涛 | 营业期限 | 2020年09月11日 - 2050年09月1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1月31日 |
| 企业地址 | 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59号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主要人员 (9)
| 万艳珍 |
| 监事 |
| 何佩谕 |
| 监事 |
| 吕益行 |
| 董事 |
| 张天明 |
| 董事兼总经理 |
| 徐修文 |
| 监事 |
| 覃陶媛 |
| 董事 |
| 赵霖 |
| 董事 |
| 陈琳 |
| 财务负责人 |
| 黄涛 |
| 董事长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南宁宋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 490万人民币 | 49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广西大都投资有限公司 | 510万人民币 | 51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暂定级 | 4502L018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2-01-11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5-08-23 |
| 处罚类型 | 一般违法行为 |
| 决定文书号 | 鹿人社监罚字(2025)8号 |
| 处罚事由 | 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鹿人社监理字【2025】12号,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处罚依据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桂0223执115号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2026-01-14 | 2026-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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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桂0223执115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6-01-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宋都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分公司服务费2090769.89元; 二、 被告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宋都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分公司违约金387885.62元【暂计,之后违约金分两部分计算:1、以尚欠服务费1749685.93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1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以尚欠服务费341083.92元为基数,从2025年4月17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所有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尚欠服务费总和的30%为限】。 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桂0223民初94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桂0223执341号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2026-02-04 | 2026-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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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桂0223执341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6-02-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天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117114.2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造价咨询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3.35%计算,自2024年10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费用之日止)。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1元(原告已预交2722元),由被告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桂0223民初31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桂0223执267号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2026-01-29 | 2026-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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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桂0223执267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6-01-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4002021129004)于2025年10月31日解除; 二、被告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商品房购房款666740元; 三、被告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贷款利息31640.68元; 四、被告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金13334.8元; 五、确认原告L某某对被告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享有666740元商品房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的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917元(原告已预交10617)减半收取5458.5元,由被告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桂0223民初31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桂0223执268号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2026-01-29 | 2026-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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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桂0223执268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6-01-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J某某、L某某与被告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4002021411857)于2025年10月31日解除; 二、被告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L某某返还商品房购房款首付款200934元; 三、被告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L某某支付违约金4018.68元; 四、确认原告J某某、L某某对被告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享有200934元商品房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的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25元,由被告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桂0223民初31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桂0223执269号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2026-01-29 | 2026-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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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桂0223执269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6-01-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W某某与被告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4002021128956)于2025年10月31日解除; 二、被告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返还商品房购房款467203元; 三、被告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违约金9344.06元; 四、确认原告W某某对被告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享有467203元商品房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的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4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24元,由被告柳州双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桂0223民初310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9月11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