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3000999009484
地址: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7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000999009484 | 登记机关 | 桂林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4年05月12日 |
| 法定代表人 | 沈沛勇 | 营业期限 | 2014年05月12日 - 2044年05月1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51 | 发照日期 | 2024年09月27日 |
| 企业地址 | 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7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4)
| 吴锦明 |
| 董事 |
| 沈沛勇 |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 王泽权 |
| 董事 |
| 苏国赞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科晟达投资有限公司 | 50.5051万人民币 | 50.5051万人民币 |
| 纪建德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三级 | 4503B036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2-04-30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0 | A级 |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503000999009484 |
| 2 | 2019 | A级 |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503000999009484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桂0302执1343号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2025-09-04 | 2026-0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桂0302执1343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24)桂0302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24)桂0302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剩余贷款本金94,7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24年6月7日为608,771.87元,此后继续按照《项目融资贷款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24)桂0302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深圳市龙光控股有限公司就上诉人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之债务向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24)桂0302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就上诉人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桂阳公路东侧,迎宾路廉租房小区南侧,二塘乡人民政府北侧9-2-1地块[权属证书编号:桂(2020)桂林市不动产权第0012070号,面积:24087.32平方米]、象山区桂阳公路东侧,迎宾路廉租房小区南侧,二塘乡人民政府北侧10-2地块[桂(2020)桂林市不动产第0012193号,面积1750.72平方米]、桂林市凯风路2号龙光普罗旺斯八期(象塘路9-2-1、9-2-2、10-2地块)项目9栋1-11-02号房屋[权属证书编号:桂(2022)桂林市不动产权第0084906号,面积88.68平方米]、9栋1-8-02号房屋[权属证书编号:桂(2022)桂林市不动产权第0084919号,面积88.68平方米]、9栋2-11-03号房屋[权属证书编号:桂(2022)桂林市不动产权第0084904号,面积88.68平方米]、7栋1-11-02号房屋[权属证书编号:桂(2022)桂林市不动产权第0084918号,面积88.34平方米]、7栋1-11-03号房屋[权属证书编号:桂(2022)桂林市不动产权第0084899号,面积88.34平方米]经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24)桂0302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就上诉人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2号象塘路9-2-1、9-2-2、10-2地块项目11套住宅及70个商铺(具体信息见附件1)经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在案涉借款本金233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24)桂0302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就上诉人南宁市龙光玖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智和路6号共696个车位(具体信息见附件2)经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在案涉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24)桂0302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驳回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18,344元,由上诉人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光控股有限公司、南宁市龙光玖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4,100元,由上诉人南宁市龙光玖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光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桂03民终16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桂0304执2713号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8-08 | 2025-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桂0304执2713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市泛澳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13026元; 二、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市泛澳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113026元为基数,从2024年1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二倍计算,计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泛澳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原告已预交), -11-027 由被告负担1100元,原告负担180元。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304民初75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桂0304执3816号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2025-10-09 | 2025-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桂0304执3816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居联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78244.2元及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78244.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6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佣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指定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计922元(原告已预交),由-9-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304民初56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桂0304执4245号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2025-10-27 | 2025-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桂0304执4245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立彰户外家具有限公司货款388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889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广州立彰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保修金120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203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原告广州立彰户外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桂0304民初48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桂0304执1730号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7-11 | 2025-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桂0304执1730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支付电梯款项585 480.95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桂0304民初93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桂0304执1078号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5-13 | 2025-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桂0304执1078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7988.5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07988.53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质量保修金39612.5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304民初63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桂0304执1077号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5-13 | 2025-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桂0304执1077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5840.0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95840.06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质量保修金29165.27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304民初63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桂0304执1075号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5-13 | 2025-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桂0304执1075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0572.0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40572.09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质量保修金62942.08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304民初63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桂0304执1074号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5-12 | 2025-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桂0304执1074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9377.7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79377.74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质量保修金21099.02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304民初63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桂0304执136号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桂0304执136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货款 15070.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货款本金 15070.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 2023年 9月 2 5日起,计至本金清偿时止)。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304民初79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桂0304执94号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桂0304执94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桂林龙光·普罗旺斯北片区项目公变、商业专变及北二组团一户一表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桂林龙光·普罗旺斯北片区一组团项目一户一表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金353252.83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5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254元,原告H某某负担2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304民初773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304执2692号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9-18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桂0304执2692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73282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计8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X某某负担38元,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20元。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304民初40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304执2287号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7-19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桂0304执2287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3)桂0304民初81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3)桂0304民初81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上诉人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上诉人Y某某向被上诉人M某某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上诉人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垫付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7624元,减半收取计3812元(M某某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624元,共计11436元,由上诉人Y某某、被上诉人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3民终19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304执恢157号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2025-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桂0304执恢157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2)桂0304民初75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2)桂0304民初75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勘察费1112610.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1112610.3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5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付,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被上诉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41元(被上诉人已预付一审法院),由上诉人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787元,被上诉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14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482元(上诉人已预付本院),由上诉人上诉人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574元,被上诉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2908元.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3民终22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2 | 企业所得税 | 117077.53 | 0.0 |
| 2 |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2 | 房产税 | 359405.64 | 0.0 |
| 3 |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78376.13 | 0.0 |
| 4 |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印花税 | 1673.61 | 619.27 |
| 5 |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土地增值税 | 132692.96 | 12385.32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51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5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