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龙光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300MA5P5EF0XT
地址: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7号“龙光·普罗旺斯”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桂林市龙光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00MA5P5EF0XT | 登记机关 | 桂林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11月05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泽权 | 营业期限 | 2019年11月0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9月27日 |
企业地址 | 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7号“龙光·普罗旺斯”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房地产信息咨询;营销策划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王泽权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纪真伟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暂定级 | 4503L031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1-12-03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桂市象税一分) 许变准字 〔2023〕 第(115) 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象山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0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桂林市龙光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桂0304执199号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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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桂0304执199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定,判决如下:一、桂林市龙光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桂林初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费10000元及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7月31日计算至服务费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桂林初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1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 7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47元,由桂林市龙光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元,其余保全费120元退回桂林初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304民初69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桂林市龙光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桂0304执21号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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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桂0304执21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市龙光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80000元;二、被告桂林市龙光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三、被告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确定的被告桂林市龙光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962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304民初2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桂林市龙光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5 | 房产税 | 123319.68 | 0.0 |
2 | 桂林市龙光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5 | 印花税 | 3888.86 | 221.56 |
3 | 桂林市龙光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75734.87 | 0.0 |
4 | 桂林市龙光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5 | 土地增值税 | 194400.57 | 6605.5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11月0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