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5006750480370
地址:广西北海市银滩西区美景路8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5006750480370 | 登记机关 |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8年06月26日 |
法定代表人 | 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桂0502执4017号)涤除 | 营业期限 | 2008年06月26日 - 2028年06月25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9月09日 |
企业地址 | 广西北海市银滩西区美景路88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商品交易居间、代理、行纪(除期货、金融、证券、保险等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房地产商品信息咨询服务,房屋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李琳 |
董事 |
温超文 |
监事 |
蒋伟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广西盛享碧桂园地产有限公司 | - | - |
法人股东 | 广西盛享碧桂园地产有限公司 | 800万人民币 | 8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黑龙江隆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200万人民币 | 2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黑龙江隆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200万人民币 | 2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4505B044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1-12-06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914505006750480370北登﹝202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北海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09 |
结束日期 | 2028-06-25 |
内容 | 企业变更登记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北银水保许可﹝2022﹞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24 |
结束日期 | 2030-01-24 |
内容 |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9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9.77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9%,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六)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0747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北银水保许可﹝2022﹞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24 |
结束日期 | 2030-01-24 |
内容 |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9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三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39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9%,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六)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629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14505006750480370 |
2 | 2018 | A级 |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14505006750480370 |
3 | 2017 | A级 |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14505006750480370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4-30 |
处罚类型 |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三期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而投产使用一案 |
决定文书号 | 北银水罚(2024)5号 |
处罚事由 | 对你公司涉嫌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三期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而投产使用一案,2023年12月8日,经本机关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取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你公司投资建设的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三期项目位于北海市银海区美景路88号,占地面积23900m2,61-65#商住楼及配套设施于2019年10月22日竣工验收,业主已入住,该项目未依法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而投入使用。本机关于2023年8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限期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通知书》(北银水责通〔2023〕39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
处罚机关 | 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水办政法〔2022〕2号)序号7的规定“违法一般情形:占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下罚款”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4-30 |
处罚类型 |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碧桂园北纬21海湾二期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而投产使用一案 |
决定文书号 | 北银水罚(2024)4号 |
处罚事由 | 对你公司涉嫌碧桂园北纬21海湾二期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而投产使用一案,2023年12月8日,经本机关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取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你公司投资建设的碧桂园北纬21海湾二期项目位于北海市银海区美景路88号,占地面积30600m2,42-60#商住楼及配套设施于2019年3月18日竣工验收,业主已入住,该项目未依法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而投入使用。本机关于2023年8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限期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通知书》(北银水责通〔2023〕39号)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
处罚机关 | 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水办政法〔2022〕2号)序号7的规定“违法一般情形:占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下罚款”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4-30 |
处罚类型 |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碧桂园北纬21海湾四期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而投产使用一案 |
决定文书号 | 北银水罚(2024)6号 |
处罚事由 | 对你公司涉嫌碧桂园北纬21海湾四期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而投产使用一案,2023年12月8日,经本机关批准立案后,执法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取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你公司投资建设的碧桂园北纬21海湾四期项目位于北海市银海区美景路88号,占地面积20200m2,66-70#商住楼及配套设施于2019年10月22日竣工验收,业主已入住,该项目未依法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而投入使用。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通知书》(北银水责通〔2023〕39号)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
处罚机关 | 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水办政法〔2022〕2号)序号7的规定“违法一般情形:占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下罚款” |
序号 | 4 |
企业名称 |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4-30 |
处罚类型 |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一期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而投产使用一案 |
决定文书号 | 北银水罚(2024)3号 |
处罚事由 | 对你公司涉嫌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一期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而投产使用一案,2023年12月8日,经本机关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取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你公司投资建设的碧桂园北纬21海湾一期项目位于北海市银海区美景路88号,占地面积97700m2,1-41#商住楼及配套设施于2018年12月21日竣工验收,业主已入住,该项目未依法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而投入使用。本机关于2023年8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限期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通知书》(北银水责通〔2023〕39号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250000元。 |
处罚机关 | 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水办政法〔2022〕2号)序号7的规定“违法较重情形: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下罚款”。 |
序号 | 5 |
企业名称 |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8-30 |
处罚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
决定文书号 | 北综执住建建罚(2023)9号 |
处罚事由 | 经查,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位于北海市银海区美景路88号的广西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有金属卷帘遮阳的设计内容,而金属卷帘遮阳是该项目满足建筑节能标准的重要措施,但是你公司未将金属卷帘遮阳发包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
处罚内容 | 经查,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位于北海市银海区美景路88号的广西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有金属卷帘遮阳的设计内容,而金属卷帘遮阳是该项目满足建筑节能标准的重要措施,但是你公司未将金属卷帘遮阳发包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证据有: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负责人: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陈锦圳,时间:2023年4月17日);2、《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负责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钱正良,时间:2023年4月17日);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刘兆福,时间:2023年5月12日);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张阳,时间:2023年5月15日);5、《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刘兆福,时间:2023年5月26日);6、《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建华,时间:2023年6月12日);7、《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2023年6月6日摄)1份;8、建筑设计总说明(三)复印件1份;9、《建筑节能设计报告书》复印件1份;10、《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69幢)1份;1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62幢)档案馆出具的有外遮阳表述1份;12、《北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69-70幢)1份;13、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责令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完善北纬21°海湾投诉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北建施〔2023〕59号);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6份;15、《情况说明》原件1份;16、《北纬21°海湾卷帘外遮阳明细表》1份;17、《碧桂园北纬21°海湾项目施工图设计修改情况的说明》复印件1份;18、《工作业务联系单》(龙越公司与天福公司)复印件1份;19、《工作业务联系单》(中建四局与天福公司)复印件1份;20、《关于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工程遮阳系统非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范围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2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59幢、67幢)复印件2份等。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住建建告〔2023〕9号),该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向该公司送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听证通知书》(编号:北综执住建建听〔2023〕9号),并于2023年7月25日举行了听证,后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原工程设计图纸的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于本案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处以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8年06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