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600695396143K
地址: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600695396143K | 登记机关 |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9年11月09日 |
法定代表人 | 廖广登 | 营业期限 | 2009年11月09日 - 2039年11月0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68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8月30日 |
企业地址 | 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廖广登 |
董事,总经理 |
陆开业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广西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056万人民币 | 7056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6720万人民币 | 672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6720万人民币 | 672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 | 1680万人民币 | 168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西智和投资有限公司 | 1344万人民币 | 1344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4)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 顾峰坚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区分公司 | 梁剑锋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座分公司 | 盘国忠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区分公司 | 班祺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三级 | 4506B055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2-05-24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防住建消验字〔2024〕第002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验收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防城港是中央商务区(CBD)北部湾海港城1#楼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防住建消验字﹝2024﹞第002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防城港是中央商务区(CBD)北部湾海港城1#楼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289(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290(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291(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284(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286(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283(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285(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288(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287(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292(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244(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248(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249(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246(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245(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151(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154(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2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152(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2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153(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22 |
许可文件编号 | 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4﹞1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04 |
结束日期 | 2024-03-18 |
内容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予以受理(项目编号:sz2023-153)。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公司申请在中心区江山大道“北部湾财经中心”前开设机动车出入口1处。具体涉及市政设施有:(一)占用、挖掘:1.挖掘水泥路沿石15m(60cm长);2.水泥路平石15m;3.彩砖人行道81㎡[(12m+15m)×6m÷2];4.三合土108㎡[(12m+15m)×8m÷2];5.移植3株树木;6.设置施工围挡240㎡(16m×15m)。(二)回填恢复:1.水泥路沿石14m(60cm长);2.水泥路面189㎡[(12m+15m)×14m÷2];3.石混合料132.3㎥[(12m+15m)×14m÷2×0.7m]。二、你公司需预缴挖掘修复保证金: 372150元,临时占用费:3360。具体如下:(一)根据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计字〔2005〕53号)规定,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按挖掘修复费和回填费总价的1.5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挖掘修复保证金。你公司预缴的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在道路修复单位完成道路修复工作,经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核定结算款后,以保证金冲抵应交费用,多退少补。你公司需预缴挖掘修复保证金:372150元,即:(2700元+4200元+36450元+30240元+2520元+132300元+39690元)×1.5=372150元。具体数额:1.挖掘修复费具体数额:①水泥路沿石挖掘修复费:15m×180元/m=2700元;②水泥路平石挖掘修复费:15m×280元/m=4200元;③彩砖路面挖掘修复费:81㎡×450元/㎡=36450元;④三合土路面挖掘修复费:108㎡×280元/㎡=30240元。2. 回填费具体数额:①水泥路沿石恢复:14m×180元/m=2520元;②水泥路面恢复:189㎡×700元/㎡=132300元; ③石混合料恢复:132.3㎥×300元/m³=39690元。(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规定,你公司需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江山大道为干道,即临时占用费:240㎡×14元/㎡.月=3360元。三、批准施工时间为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18日(共15天),请按照批准施工时间进行施工,如需延期或增加面积的,需提前另行申请及审批。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规定,免收绿化补偿费,绿化苗木的移植由你公司于施工前与防城港市园林管理处对接,并在该处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移植(联系电话:0770-2822932)。五、按照《自治区建设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挖掘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桂建城字[1994]第38号)第八条规定,为保证道路挖掘修复质量,道路挖掘修复工作将由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选定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修复,不再由申请人自行修复。你公司必须按照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的要求,配合做好道路挖掘修复施工管理,在道路挖掘作业前1天和挖掘施工完成前1天要报告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联系人及电话:覃志峰,0770-2852525;13977017884),由该局对挖掘情况进行核验合格后再组织道路挖掘修复单位进行修复,避免出现衔接不畅的情况。六、你公司必须按市自然资源局的复函要求施工,并主动与相关管线单位沟通,了解查清地下管线走向及深度,做好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燃气等相关管线,安全文明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方经济损失及安全责任均由你公司负责。七、你公司必须按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复函要求落实相关工作,规范施工,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八、为了不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你公司必须按照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要求,做好施工围挡及施工围挡公示,文明安全施工,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九、你公司领取本决定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
序号 | 23 |
许可文件编号 | 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4〕1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请》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04 |
结束日期 | 2024-03-18 |
内容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予以受理(项目编号sz2023-153)。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公司申请在中心区江山大道“北部湾财经中心”前开设机动车出入口1处。具体涉及市政设施有(一)占用、挖掘1.挖掘水泥路沿石15m(60cm长);2.水泥路平石15m;3.彩砖人行道81㎡[(12m+15m)×6m÷2];4.三合土108㎡[(12m+15m)×8m÷2];5.移植3株树木;6.设置施工围挡240㎡(16m×15m)。(二)回填恢复1.水泥路沿石14m(60cm长);2.水泥路面189㎡[(12m+15m)×14m÷2];3.石混合料132.3?[(12m+15m)×14m÷2×0.7m]。二、你公司需预缴挖掘修复保证金372150元,临时占用费3360。具体如下(一)根据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计字〔2005〕53号)规定,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按挖掘修复费和回填费总价的1.5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挖掘修复保证金。你公司预缴的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在道路修复单位完成道路修复工作,经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核定结算款后,以保证金冲抵应交费用,多退少补。你公司需预缴挖掘修复保证金372150元,即(2700元+4200元+36450元+30240元+2520元+132300元+39690元)×1.5=372150元。具体数额1.挖掘修复费具体数额①水泥路沿石挖掘修复费15m×180元/m=2700元;②水泥路平石挖掘修复费15m×280元/m=4200元;③彩砖路面挖掘修复费81㎡×450元/㎡=36450元;④三合土路面挖掘修复费108㎡×280元/㎡=30240元。2.回填费具体数额①水泥路沿石恢复14m×180元/m=2520元;②水泥路面恢复189㎡×700元/㎡=132300元;③石混合料恢复132.3?×300元/m3=39690元。(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规定,你公司需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江山大道为干道,即临时占用费240㎡×14元/㎡.月=3360元。三、批准施工时间为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18日(共15天),请按照批准施工时间进行施工,如需延期或增加面积的,需提前另行申请及审批。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规定,免收绿化补偿费,绿化苗木的移植由你公司于施工前与防城港市园林管理处对接,并在该处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移植(联系电话0770-2822932)。五、按照《自治区建设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挖掘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桂建城字[1994]第38号)第八条规定,为保证道路挖掘修复质量,道路挖掘修复工作将由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选定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修复,不再由申请人自行修复。你公司必须按照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的要求,配合做好道路挖掘修复施工管理,在道路挖掘作业前1天和挖掘施工完成前1天要报告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联系人及电话覃志峰,0770-2852525;13977017884),由该局对挖掘情况进行核验合格后再组织道路挖掘修复单位进行修复,避免出现衔接不畅的情况。六、你公司必须按市自然资源局的复函要求施工,并主动与相关管线单位沟通,了解查清地下管线走向及深度,做好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燃气等相关管线,安全文明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方经济损失及安全责任均由你公司负责。七、你公司必须按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复函要求落实相关工作,规范施工,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八、为了不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你公司必须按照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要求,做好施工围挡及施工围挡公示,文明安全施工,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九、你公司领取本决定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
序号 | 24 |
许可文件编号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梯11桂P00004(24) |
序号 | 2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012(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2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008(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2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013(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2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006(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2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015(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3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005(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3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004(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3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014(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3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009(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3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P00011(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35 |
许可文件编号 | 防住建消验字﹝2023﹞第002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防城港市中央商务区钻石园13号、15号、16号楼 |
序号 | 36 |
许可文件编号 | PHP978 |
许可文件名称 | 机动车登记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开始日期 | 2023-05-10 |
结束日期 | 2025-05-31 |
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八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3.《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自2012年9月225日起施行。)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经审查、此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本机关决定准予许可。 |
序号 | 37 |
许可文件编号 | 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3〕5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请》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05 |
结束日期 | 2023-04-20 |
内容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予以受理(项目编号sz2023-039。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如下一、你公司此件为延期申请件(2022-196件),公司因“翡翠园18#、19#居民用电工程线路方案”申请在港口区中心区将军山路敷设电缆管道项目延期施工,我局同意申请。具体涉及市政设施有本件施工地点与首次勘查的地点面积一致,首次申请的施工内容为(一)1号点开挖三合土路面,顶管井2.3m×1.3m(2.99㎡),施工围挡10m×4m(40㎡);(二)2号点开挖水泥路面,顶管井2.3m×1.3m(2.99㎡),施工围挡10m×4m(40㎡);(三)3号点开挖三合土路面,顶管井2.3m×1.3m(2.99㎡),施工围挡10m×4m(40㎡);(四)4号点开挖三合土路面,顶管井2.3m×1.3m(2.99㎡),施工围挡10m×4m(40㎡)。目前1、2号点已完工,余3、4号点未施工,现申请延期施工,且未设置施工围挡。二、涉及收费事项原sz2022-196件已足额缴纳1.5倍挖掘修复保证金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本次申请延期占用、挖掘施工(目前1、2号点已完工,余3、4号点未施工,申请延期施工,且未设置施工围挡),不涉及增加占用、挖掘的面积,因此本件不需另行缴纳费用。三、批准施工时间为2023年4月5日至2023年4月24日(共20天),请按照批准施工时间进行施工,如需延期或增加面积的,需提前另行申请及审批。四、你公司必须按市自然资源局的复函要求施工,并主动与相关管线单位沟通,了解查清地下管线走向及深度,做好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相关管线,安全文明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方经济损失及安全责任均由你公司负责。五、经现场联合勘查明确开挖顶管周边涉及燃气管道,你公司与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联系人卢工,电话18177009851)已签订相关的安全保护协议,并将该协议报送我局备案。施工时,你公司必须在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技术员指导下进行开挖,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六、为了不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你公司必须按照《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地围挡设置及宣传美化工作的通知》(防住建管发〔2019〕185号)要求,做好施工围挡及施工围挡公示。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须按照交警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在适当位置设置反光锥筒等警告标志,在人行道上设置施工围挡必须预留50cm人行道供行人正常通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七、你公司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须保存好道路修复过程涉及的隐蔽工程施工照片3张(须有时间水印,内容为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作为修复保证金退还申请材料。八、你公司领取本决定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
序号 | 38 |
许可文件编号 | 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3〕5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请》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05 |
结束日期 | 2023-04-20 |
内容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予以受理(项目编号:sz2023-039。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如下: 一、你公司此件为延期申请件(2022-196件),公司因“翡翠园18#、19#居民用电工程线路方案”申请在港口区中心区将军山路敷设电缆管道项目延期施工,我局同意申请。具体涉及市政设施有:本件施工地点与首次勘查的地点面积一致,首次申请的施工内容为: (一)1号点开挖三合土路面,顶管井2.3m×1.3m(2.99㎡),施工围挡10m×4m(40㎡); (二)2号点开挖水泥路面,顶管井2.3m×1.3m(2.99㎡),施工围挡10m×4m(40㎡); (三)3号点开挖三合土路面,顶管井2.3m×1.3m(2.99㎡),施工围挡10m×4m(40㎡); (四)4号点开挖三合土路面,顶管井2.3m×1.3m(2.99㎡),施工围挡10m×4m(40㎡)。 目前1、2号点已完工,余3、4号点未施工,现申请延期施工,且未设置施工围挡。 二、涉及收费事项:原sz2022-196件已足额缴纳1.5倍挖掘修复保证金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本次申请延期占用、挖掘施工(目前1、2号点已完工,余3、4号点未施工,申请延期施工,且未设置施工围挡),不涉及增加占用、挖掘的面积,因此本件不需另行缴纳费用。 三、批准施工时间为2023年4月5日至2023年4月24日(共20天),请按照批准施工时间进行施工,如需延期或增加面积的,需提前另行申请及审批。 四、你公司必须按市自然资源局的复函要求施工,并主动与相关管线单位沟通,了解查清地下管线走向及深度,做好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相关管线,安全文明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方经济损失及安全责任均由你公司负责。 五、经现场联合勘查明确开挖顶管周边涉及燃气管道,你公司与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联系人:卢工,电话:18177009851)已签订相关的安全保护协议,并将该协议报送我局备案。施工时,你公司必须在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技术员指导下进行开挖,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 六、为了不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你公司必须按照《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地围挡设置及宣传美化工作的通知》(防住建管发〔2019〕185号)要求,做好施工围挡及施工围挡公示。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须按照交警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在适当位置设置反光锥筒等警告标志,在人行道上设置施工围挡必须预留50cm人行道供行人正常通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七、你公司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须保存好道路修复过程涉及的隐蔽工程施工照片3张(须有时间水印,内容为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作为修复保证金退还申请材料。 八、你公司领取本决定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
序号 | 39 |
许可文件编号 | 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3〕5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请》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05 |
结束日期 | 2023-04-20 |
内容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予以受理(项目编号:sz2023-039。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如下:一、你公司此件为延期申请件(2022-196件),公司因“翡翠园18#、19#居民用电工程线路方案”申请在港口区中心区将军山路敷设电缆管道项目延期施工,我局同意申请。具体涉及市政设施有:本件施工地点与首次勘查的地点面积一致,首次申请的施工内容为:(一)1号点开挖三合土路面,顶管井2.3m×1.3m(2.99㎡),施工围挡10m×4m(40㎡);(二)2号点开挖水泥路面,顶管井2.3m×1.3m(2.99㎡),施工围挡10m×4m(40㎡);(三)3号点开挖三合土路面,顶管井2.3m×1.3m(2.99㎡),施工围挡10m×4m(40㎡);(四)4号点开挖三合土路面,顶管井2.3m×1.3m(2.99㎡),施工围挡10m×4m(40㎡)。目前1、2号点已完工,余3、4号点未施工,现申请延期施工,且未设置施工围挡。二、涉及收费事项:原sz2022-196件已足额缴纳1.5倍挖掘修复保证金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本次申请延期占用、挖掘施工(目前1、2号点已完工,余3、4号点未施工,申请延期施工,且未设置施工围挡),不涉及增加占用、挖掘的面积,因此本件不需另行缴纳费用。三、批准施工时间为2023年4月5日至2023年4月24日(共20天),请按照批准施工时间进行施工,如需延期或增加面积的,需提前另行申请及审批。四、你公司必须按市自然资源局的复函要求施工,并主动与相关管线单位沟通,了解查清地下管线走向及深度,做好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相关管线,安全文明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方经济损失及安全责任均由你公司负责。五、经现场联合勘查明确开挖顶管周边涉及燃气管道,你公司与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联系人:卢工,电话:18177009851)已签订相关的安全保护协议,并将该协议报送我局备案。施工时,你公司必须在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技术员指导下进行开挖,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六、为了不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你公司必须按照《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地围挡设置及宣传美化工作的通知》(防住建管发〔2019〕185号)要求,做好施工围挡及施工围挡公示。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须按照交警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在适当位置设置反光锥筒等警告标志,在人行道上设置施工围挡必须预留50cm人行道供行人正常通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七、你公司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须保存好道路修复过程涉及的隐蔽工程施工照片3张(须有时间水印,内容为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作为修复保证金退还申请材料。八、你公司领取本决定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
序号 | 40 |
许可文件编号 | 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3〕1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请》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23-02-16 |
内容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予以受理(项目编号sz2023-005。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如下一、你公司此件为(2022-196件)延期申请件,你公司因翡翠园18#、19#(一户一表)居民用电工程线路方案”项目敷设电缆,申请占用、挖掘将军山路施工,因未能如期完工,现申请延期施工,我局同意申请。经现场勘查,具体涉及市政设施有该件现场勘验与项目编号sz2022-196件勘验内容一致,将军山路开挖顶管井4座,目前已开工,未完工,未完工部分未设置施工围挡。二、涉及收费事项原sz2022-196件已足额缴纳1.5倍挖掘修复保证金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本次申请延期占用、挖掘施工部分(已开工,未完工,未完工部分未设置施工围挡),不涉及增加占用、挖掘的面积,因此本件不需另行缴纳费用。三、施工时间为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16日(共15天),请按照批准施工时间进行施工,如需延期或增加面积的,需提前另行申请及审批。四、你公司必须按市自然资源局的复函要求施工,并主动与相关管线公司沟通,了解查清地下管线走向及深度,做好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相关管线,安全文明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方经济损失及安全责任均由你公司负责。五、因部分开挖地段涉及地下燃气管道,你公司必须在施工前与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联系人江浩毅,电话18177000929)签订相关的安全保护协议,并将该协议报送我局备案。施工时,你公司必须在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技术员指导下进行开挖,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六、为了不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你公司必须按照《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地围挡设置及宣传美化工作的通知》(防住建管发〔2019〕185号)要求,做好施工围挡及施工围挡公示。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须按照交警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在适当位置设置反光锥筒等警告标志,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七、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保存好道路修复过程涉及的隐蔽工程施工照片3张(具体是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现场照片,并且照片须有时间水印),作为修复保证金退还申请材料。八、你公司领取本决定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
序号 | 41 |
许可文件编号 | 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3〕1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请》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23-02-16 |
内容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予以受理(项目编号:sz2023-005。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如下:一、你公司此件为(2022-196件)延期申请件,你公司因翡翠园18#、19#(一户一表)居民用电工程线路方案”项目敷设电缆,申请占用、挖掘将军山路施工,因未能如期完工,现申请延期施工,我局同意申请。经现场勘查,具体涉及市政设施有:该件现场勘验与项目编号:sz2022-196件勘验内容一致,将军山路开挖顶管井4座,目前已开工,未完工,未完工部分未设置施工围挡。二、涉及收费事项:原sz2022-196件已足额缴纳1.5倍挖掘修复保证金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本次申请延期占用、挖掘施工部分(已开工,未完工,未完工部分未设置施工围挡),不涉及增加占用、挖掘的面积,因此本件不需另行缴纳费用。三、施工时间为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16日(共15天),请按照批准施工时间进行施工,如需延期或增加面积的,需提前另行申请及审批。四、你公司必须按市自然资源局的复函要求施工,并主动与相关管线公司沟通,了解查清地下管线走向及深度,做好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相关管线,安全文明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方经济损失及安全责任均由你公司负责。五、因部分开挖地段涉及地下燃气管道,你公司必须在施工前与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联系人:江浩毅,电话:18177000929)签订相关的安全保护协议,并将该协议报送我局备案。施工时,你公司必须在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技术员指导下进行开挖,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六、为了不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你公司必须按照《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地围挡设置及宣传美化工作的通知》(防住建管发〔2019〕185号)要求,做好施工围挡及施工围挡公示。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须按照交警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在适当位置设置反光锥筒等警告标志,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七、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保存好道路修复过程涉及的隐蔽工程施工照片3张(具体是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现场照片,并且照片须有时间水印),作为修复保证金退还申请材料。八、你公司领取本决定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
序号 | 42 |
许可文件编号 | 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3〕1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请》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23-02-16 |
内容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予以受理(项目编号:sz2023-005。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如下: 一、你公司此件为(2022-196件)延期申请件,你公司因翡翠园18#、19#(一户一表)居民用电工程线路方案”项目敷设电缆,申请占用、挖掘将军山路施工,因未能如期完工,现申请延期施工,我局同意申请。经现场勘查,具体涉及市政设施有:该件现场勘验与项目编号:sz2022-196件勘验内容一致,将军山路开挖顶管井4座,目前已开工,未完工,未完工部分未设置施工围挡。 二、涉及收费事项:原sz2022-196件已足额缴纳1.5倍挖掘修复保证金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本次申请延期占用、挖掘施工部分(已开工,未完工,未完工部分未设置施工围挡),不涉及增加占用、挖掘的面积,因此本件不需另行缴纳费用。 三、施工时间为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16日(共15天),请按照批准施工时间进行施工,如需延期或增加面积的,需提前另行申请及审批。 四、你公司必须按市自然资源局的复函要求施工,并主动与相关管线公司沟通,了解查清地下管线走向及深度,做好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相关管线,安全文明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方经济损失及安全责任均由你公司负责。 五、因部分开挖地段涉及地下燃气管道,你公司必须在施工前与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联系人:江浩毅,电话:18177000929)签订相关的安全保护协议,并将该协议报送我局备案。施工时,你公司必须在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技术员指导下进行开挖,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 六、为了不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你公司必须按照《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地围挡设置及宣传美化工作的通知》(防住建管发〔2019〕185号)要求,做好施工围挡及施工围挡公示。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须按照交警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在适当位置设置反光锥筒等警告标志,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七、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保存好道路修复过程涉及的隐蔽工程施工照片3张(具体是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现场照片,并且照片须有时间水印),作为修复保证金退还申请材料。 八、你公司领取本决定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8 | A级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50600695396143K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2883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11-12 | 2025-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桂0602执2883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桂0602民初3586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602民初35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2755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10-31 | 2025-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桂0602执2755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桂0602民初1657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602民初16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603执恢926号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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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桂0603执恢926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FCG2017016903);二、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291375元及利息(利息以291375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诉案件受理费6336元,减半收取3168元,由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396元,减半收取3698元,由反诉原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603民初20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603执恢929号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4-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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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桂0603执恢929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桂06民终290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民终2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恢327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10-18 | 2025-0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桂0602执恢327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桂06民终972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6民终9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恢241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5-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桂0602执恢241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桂06民终1478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民终14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恢240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5-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桂0602执恢240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桂06民终1477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民终14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恢166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桂0602执恢166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桂0602民初3707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602民初37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恢172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桂0602执恢172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桂0602民初3269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602民初32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恢167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桂0602执恢167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桂0602民初4078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02民初40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恢165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桂0602执恢165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桂06民终1390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6民终13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恢171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桂0602执恢171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桂0602民初2175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02民初21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恢169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桂0602执恢169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桂06民终1186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6民终11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恢170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桂0602执恢170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桂0602民初2176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02民初21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恢168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桂0602执恢168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桂0602民初859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02民初8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1111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桂0602执1111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602民初3026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02民初30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恢116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3-20 | 2024-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桂0602执恢116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桂0602民初4566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02民初45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952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桂0602执952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602民初5651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02民初56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恢114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3-18 | 2024-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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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桂0602执恢114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桂0602民初976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02民初9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恢110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桂0602执恢110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桂06民终761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6民终7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603执17号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桂0603执17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偿还借款本金111872.55元及利息,律师费5388元,受理费1353元,保全费1122元。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03民初10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桂0603执16号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桂0603执16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偿还借款本金109825.6元及利息,律师费5299元。受理费1332元。保全费1111元。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03民初10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桂0603执1251号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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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603执1251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Y某某与被告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防城港中央商务区CBD国际港职工市场合作建房合同书》(编号:1-7-1305)无效; 二、被告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Y某某连带返还购房款11782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别以67821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3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瑞海尊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Y某某返还456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45655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8 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计1685元,由被告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15元、由被告广西瑞海尊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70元。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603民初19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桂0603执1100号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4-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603执1100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与被告C某某、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80050540); 二、被告C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贷款本金104531.6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共3041.35元(利息、复利、罚息自放款之日起暂计至2023年1月10日,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罚息总和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C某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支付律师费5073.74元; 四、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对被告C某某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江山大道与金花茶大道交汇处南侧防城港中央商务区翡翠园12号楼1单元25层2526号房享有抵押权并从处置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1276元,保全费1083元,共计2359元,由被告C某某、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03民初6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桂0603执1084号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4-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603执1084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与被告Z某某、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80077662); 二、被告Z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贷款本金106033.33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共3513.93元(利息、复利、罚息自放款之日起暂计至2023年1月10日,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罚息总和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Z某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支付律师费5158.14元; 四、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对被告Z某某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江山大道与金花茶大道交汇处南侧防城港中央商务区翡翠园12号楼1单元26层2623号房享有抵押权并从处置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1297元,保全费1094元,共计2391元,由被告Z某某、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03民初6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桂0603执恢232号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4-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603执恢232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民终3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桂0603执恢231号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4-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603执恢231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民终2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桂0603执恢233号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4-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603执恢233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民终3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733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2-24 | 2024-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602执733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桂0602民初3470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602民初34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恢143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4-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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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602执恢143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桂民再101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民再1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恢208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4-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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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602执恢208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桂0602民初2856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02民初28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桂0602执恢222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2-10-09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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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桂0602执恢222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桂0602民初929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02民初9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桂0603执1193号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21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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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603执1193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与被告S某某、Z某某、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80100077); 二、被告S某某、Z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贷款本金85834.76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共3004.38元(利息、复利、罚息自放款之日起暂计至2023年1月10日,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罚息总和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S某某、Z某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支付律师费4219.85元; 四、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对被告S某某、Z某某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江山大道与金花茶大道交汇处南侧防城港中央商务区翡翠园12号楼1单元8层810号房享有抵押权并从处置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保全费951元,共计2014元,由被告S某某、Z某某、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03民初6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778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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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602执778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桂0602民初5061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02民初50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695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2-23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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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602执695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桂06民终1390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6民终13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桂0603执1085号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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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603执1085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与被告S某某、Z某某、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80096747); 二、被告S某某、Z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贷款本金114283.86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共4005.26元(利息、复利、罚息自放款之日起暂计至2023年1月10日,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罚息总和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S某某、Z某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支付律师费5531.86元; 四、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对被告C某某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江山大道与金花茶大道交汇处南侧防城港中央商务区翡翠园12号楼1单元8层811号房享有抵押权并从处置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1388元,保全费1139元,共计2527元,由被告S某某、Z某某、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03民初6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1162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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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602执1162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0)桂0602民初513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602民初5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68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11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6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