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800MA5NPHK74K
地址: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石叠垌开发区G41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800MA5NPHK74K | 登记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4月03日 |
| 法定代表人 | 钟复贵 | 营业期限 | 2019年04月03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35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2月17日 |
| 企业地址 | 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石叠垌开发区G41号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主要人员 (6)
| 何荣群 |
| 董事 |
| 唐方勇 |
| 监事 |
| 张汉梅 |
| 监事 |
| 房成 |
| 董事 |
| 谢秀谊 |
| 财务负责人 |
| 钟复贵 |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广西梁赢置业有限公司 | 3500万人民币 | 3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桂0804执1273号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2025-10-15 | 2026-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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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桂0804执1273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5787.01元; 二、被告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5787.01元为基数,从 2023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港梁云置业 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桂0804民初7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桂0804执339号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2026-02-04 | 2026-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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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桂0804执339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6-02-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 司支付质保金144347.83元。 本案受理费31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港梁云置 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804民初13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桂0804执84号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2026-01-08 | 2026-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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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桂0804执84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6-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卓斯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支付货款63328.6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63328.61元为基数,按2024年7月3日适用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3.45%,从2024年7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38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92元,由 被告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804民初16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桂0804执1274号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2025-10-15 | 2026-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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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桂0804执1274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24)桂0804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 二、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覃塘分公司支付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的空置房、空置车位物业服务费139933.53元及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12104.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3年8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以12080.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3年9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以11711.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3年10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4.以11637.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3年11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5.以11594.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3年12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6.以11572.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4年1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7.以11555.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4年2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8.以11535.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4年3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9.以11535.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4年4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10.以11535.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4年5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11.以11535.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4年6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12.以11535.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4年7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覃塘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或者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69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1291元,两项合计2984元(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覃塘分公司已预交),由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覃塘分公司负担277元,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0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92元(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覃塘分公司已预交3386元),由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覃塘分公司负担12元,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80元。上诉人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覃塘分公司多预交的337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8民终155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桂0804执719号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2025-05-28 | 2025-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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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桂0804执719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卓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17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10175元为基数,按2021年1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卓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本案受理费4628元,减半收取计2314元,由被告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804民初57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桂0804执720号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2025-05-28 | 2025-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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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桂0804执720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洁服务费77634.4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77634.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4年3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3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15526.89元;三、驳回原告广西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5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12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原告广西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6元。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804民初6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桂0804执721号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2025-05-28 | 2025-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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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桂0804执721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浙江美域高陈设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539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2539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3月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本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804民初61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桂0804执722号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2025-05-28 | 2025-08-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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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桂0804执722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苏州凯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86390.14元,被告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8639元,共计1395029.14元,自愿定于2024年11月20日前支付完毕。如被告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原告苏州凯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实际全部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案诉讼费172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8639元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804民初26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桂0804执718号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2025-05-28 | 2025-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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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桂0804执718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99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499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自2022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广西梁赢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48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12418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广西梁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804民初279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桂0804执717号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2025-05-28 | 2025-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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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桂0804执717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向广西桂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67257.46元。 二、负担案件仲裁费3395元,执行费2460元。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南仲调字160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4月0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