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800MA5PEKXR0X
地址:贵港市港南区金科集美江上售楼部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800MA5PEKXR0X | 登记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04月27日 |
法定代表人 | 黄勇伟 | 营业期限 | 2020年04月2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22 | 发照日期 | 2022年11月04日 |
企业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金科集美江上售楼部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住房租赁;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余泓 |
监事 |
王春松 |
财务负责人 |
黄勇伟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宁金泓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合伙企业 | 天津金和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3021万人民币 | 11.3021万人民币 |
合伙企业 | 天津金瑞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9017万人民币 | 10.9017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贵住建消验字【2024】第001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4-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R0111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R0111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R0111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R0111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R0111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R0110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R0111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R0111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R0111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R0110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R0110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桂R0110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贵城管监不予许可﹝2023﹞1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你公司申请建设金科集美江上项目配电工程区。经现场勘察,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方可按照规定挖掘。请取得规划部门意见后再申报,本次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贵城管监不予许决﹝2023﹞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07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你公司申请建设金科集美江上10kV配电工程。经审查,你该工程无城市规划部门意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起60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贵城管监不予许决〔2023〕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07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你公司申请建设金科集美江上10kV配电工程。经审查,你该工程无城市规划部门意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起60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贵城管监不予许决〔2023〕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07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你公司申请建设金科集美江上10kV配电工程。经审查,你该工程无城市规划部门意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起60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4)桂0803执228号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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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桂0803执228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佣金408000元及违约金; 一审受理费7514元、财保费2570元,合计10084元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803民初13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4)桂0803执378号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桂0803执378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承揽合同款40240.99元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803民初20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4)桂0803执299号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2024-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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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桂0803执299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受理费1450元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803民初8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3)川0117执3542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4-0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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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354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城投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维佳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务承兑汇票款项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2元、保全费1273元,由被告成都城投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74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3)川0117执3541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4-0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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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354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水文队支付电子商务承兑汇票款项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水文队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保全费528元,由被告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74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桂0803执1481号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2023-11-22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803执1481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源函贸易商行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6283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以6283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 二、被告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1370元(原告上海源函贸易商行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8民终15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桂0803执132号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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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803执132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7 诉请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汇票金额14000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 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自2019 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原告要求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 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从其清偿日即2022年6 月24日起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金科地产公司的抗 辩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依法享有诉权的放弃,由 此产生不利于其本人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第 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 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向广西金汇 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金额1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 算:以14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 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8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 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03民初12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22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4月27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