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0007674645643
地址:三亚市吉阳区佳园路鸿洲佳园西侧约30米新闻中心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0007674645643 | 登记机关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成立日期 | 1994年12月20日 |
法定代表人 | 骆三峰 | 营业期限 | 1994年12月20日 - 2054年12月1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31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7月18日 |
企业地址 | 三亚市吉阳区佳园路鸿洲佳园西侧约30米新闻中心 | ||
经营范围 | 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景区001、002号地块钻石海岸项目旅游地产的开发、建设。 |
主要人员 (13)
刘霖 |
监事 |
吴长彬 |
监事 |
周有源 |
董事 |
孙闽辉 |
董事 |
张淼 |
监事 |
张锦 |
董事 |
彭银华 |
董事 |
曹智 |
董事长 |
李拓 |
林以超 |
监事 |
谢东娜 |
董事 |
韩耀林 |
董事 |
骆三峰 |
总经理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海南融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1597万人民币 | 1597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亚太总裁协会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勝美集團有限公司 | 153万人民币 | 153万人民币 |
曾建中 | - | - | |
企业法人 | 海口钻石置业有限公司 | 350万人民币 | 3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LS62023101753179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产品编号:1136830635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LS620230105288216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非私人住宅项目) |
许可机关 | 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非私人住宅项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914600007674645643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5-01-02 |
处罚类型 | 房地产管理类 |
决定文书号 | 琼综执陵水罚决字(2024)第881号 |
处罚事由 | 不按规定收存商品房预售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元 |
处罚机关 |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12-12 |
处罚类型 |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
决定文书号 | (2023)琼综执陵水罚决字第361号 |
处罚事由 | 砖石海岸小区四期18台电梯超期未检仍继续使用。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
处罚机关 |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琼9028执155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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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琼9028执155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华拓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12681.37 元;二、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华拓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 829433.4元;三、驳回原告海南华拓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5696 元,由原告海南华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5167 元,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0529 元。诉讼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原告海南华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927 元,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073 元。鉴定费(测绘)11200 元,由原告海南华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8797元,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403 元。鉴定费(评估)25000 元,由原告海南华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19637元,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5363 元。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琼96民终27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琼9028执69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5-01-09 | 2025-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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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琼9028执69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5-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琼 9028民初 218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琼 9028民初 218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10770 元,由J某某负担 8508.3 元,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261.7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J某某负担 3950 元,大溪地公司负担 1050 元;鉴定费 47084元,由J某某负担 37196.36 元,大溪地公司负担 9887.64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109.89元,由J某某负担20261.22元(J某某已预缴 9170.69 元),由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5848.67 元(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已预缴 4569.88元)。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琼96民终27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琼9028执70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5-01-09 | 2025-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琼9028执70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5-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琼 9028民初 219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琼 9028民初 219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16040 元,由J某某负担 11548.8 元,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4491.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J某某负担 3600 元,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400元;鉴定费 66006 元,由J某某负担 47524.32 元,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8481.68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181.38元,由J某某负担33141.75元(J某某已预缴 18800.37 元),由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1039.63 元 ( 陵 水 大 溪 地 农 旅 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已 预 缴12101.37 元)。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琼96民终27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2431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12-25 | 2025-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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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2431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琼 9028民初 311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琼 9028民初 311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升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7640 元,由安徽升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11995.2 元,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5644.8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安徽升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3400 元,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600 元;鉴定费 38000 元,由安徽升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25840 元,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216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47803.34 元,由安徽升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33758.61 元(安徽升生商贸有限公司已预缴 21259.89 元),由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044.73 元(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已预缴 12526.34元)。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琼96民终27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2429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12-25 | 2025-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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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2429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琼 9028民初 310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琼 9028民初 3108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安徽升生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7640 元,由安徽升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12348 元,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529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安徽升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3500 元,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500 元;鉴定费 36200 元,由安徽升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25340 元,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086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47717.39 元,由安徽升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34521.54 元(安徽升生商贸有限公司已预缴 20631.89 元),由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3195.85 元(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已预缴 12437.39 元)。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琼96民终27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2396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12-24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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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2396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2-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海口壹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款 200440.06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以欠付款200440.06 元为基数,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65%计付,自 2022年 11 月 3 日起计付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海口壹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429.59 元,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琼9028民初3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2331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12-16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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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2331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深圳市雕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川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00000 元和清偿的利息 9902 元及利息损失(以 109902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3年 12 月 13 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50.48 元,保全费 1070.24 元,由被告深圳市雕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28民初46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2332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12-16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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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2332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海南馨艺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川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3 年 9 月 28 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158.51 元,保全费 1024.25 元,由被告海南馨艺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28民初46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2173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11-22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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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2173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鸿广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含质保金)共计 3668580.79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 2909236.79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9 月 2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计付。以 379172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6 月 28 日起至2023 年 6 月 27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计付。以 758344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6 月 2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计付;二、原告大连鸿广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对其承包施工钻石海岸项目三期山上别墅因装饰装修而使建筑物增加的价值在欠付的工程款 3668580.79 元范围内享有进行折价或者拍卖的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涉案项目的实际买受人。三、驳回原告大连鸿广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3315.88 元,由原告大连鸿广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6322.89 元,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992.99 元。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琼9028民初8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1653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8-08 | 2025-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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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1653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润达实业- 8 -有限公司、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天龙机械配件厂连带支付票据款2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2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6 月 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300 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润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 390 元,由被告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28民初9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309执9077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4-09-02 | 2024-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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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09执907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100000元及利息、并执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民终362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1166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6-20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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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1166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浙江万石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厦门昊天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西丰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 895139.03 元及利息(利息以 895139.03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6 月 27 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山西丰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849.8 元(原告已预交 6424.90 元),公告费390 元由被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浙江万石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厦门昊天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28民初34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1176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6-20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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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1176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 连 带 给 付 原 告 深 圳 市 泰 坦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票 据 金 额620813.87 元及利息(利息以 620813.87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1 月 27 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191.52 元,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28民初41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1590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8-01 | 2024-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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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1590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 1260406.28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1.以其中欠付货款 897993.2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四倍,自 2021 年 10 月 17 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以其中欠付货款 362413.08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四倍,自 2022 年 2 月 8 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6143.66 元,减半收取 8071.83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28民初27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828执1648号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2024-07-19 | 2024-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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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828执1648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口众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冠驰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一笑倾城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柯阀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天桥区万广五金经营部汇票金额20万元及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口众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冠驰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一笑倾城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柯阀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828民初23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1014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5-17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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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1014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 8 -司、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常州铄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上佑通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盛巨金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鈤鑫建材有限公司、南京辞年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连带支付票据款 10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7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870.26 元,诉讼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常州铄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上佑通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盛巨金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鈤鑫建材有限公司、南京辞年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28民初13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1081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6-03 | 2024-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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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1081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6-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福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3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500000 万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3 年 2 月 26 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 800000 万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3 年 4 月 9 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海南福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6500 元,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6民终65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818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10-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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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818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北纳百川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2 月 3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湖北纳百川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15.73 元,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28民初43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776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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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776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无锡烨诚鑫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6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172.82 元,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28民初36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鲁0828执890号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2024-04-12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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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828执89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口众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海南鑫晟茂贸易有限公司、聊城红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乡县天弘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历城区闽兴木材经营部汇票金额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4306元,财产保全费1522元,共计5828元,由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口众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海南鑫晟茂贸易有限公司、聊城红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乡县天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828民初1385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639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3-22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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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639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 内 向 原 告 本 溪 华 盛 建 筑 安 装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票 据 款1787770.64 元及利息(利息以 1787770.64 元为基数,自原告实际付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245.27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6245.27元,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28民初41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785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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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785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雕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海南梵兴榕贸易有限公司票据金额 1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10 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3 年 1 月 24 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62.17 元(原告海南梵兴榕贸易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28民初21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786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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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786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雕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海南梵兴榕贸易有限公司票据金额 1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10 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2 年 10 月 25 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71.40 元(原告海南梵兴榕贸易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28民初21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272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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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272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三亚建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2 年 9 月 23 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三亚建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167.90 元(三亚建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28民初11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2389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12-26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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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2389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65219.94元及利息(利息以962533.56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02686.3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55.39元,减半收取7227.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28民初9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2348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12-21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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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2348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馨艺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省海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4.71元,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馨艺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28民初23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2030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4-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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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2030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塞拉维室内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87628.3 元及利息(以 87628.3 元为本金,自 2022 年 5 月 6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995.36元、保全费806.28元,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28民初12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2086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11-10 | 2024-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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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2086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西南宁市完美木业有限公司、原告广西完美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 921340.0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500000 元为基数,自2022 年 1 月 7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421340.04 元为基数,自2022 年 9 月 12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11 -二、驳回原告广西南宁市完美木业有限公司、广西完美木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753.94 元,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6456 元,原告广西南宁市完美木业有限公司、广西完美木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297.94 元。案件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4779 元,原告广西南宁市完美木业有限公司、广西完美木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221 元。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28民初17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532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4-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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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532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Q某某与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涉案事实上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二、限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Q某某返还购房意向金 500 万元;三、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 47059 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 348.23 元,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46710.77 元。诉讼保全申请- 9 -费 5000 元,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28民初20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1943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10-27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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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1943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三亚磊华实业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 5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5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三亚磊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530.50 元,诉讼保全申请费 3150.50元,均由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28民初22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108执1196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2-07 | 2024-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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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108执119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执行款105550元诉讼费2170元执行费1483元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108民初16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1660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9-20 | 2024-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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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1660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鸿满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4.21元,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28民初21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1655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4-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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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1655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临沂永瑞祥五金经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 4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4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22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409.16 元,减半收取 3704.58 元,诉讼保全申请费 2520 元,由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28民初27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996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4-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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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996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琼 9028民初 562 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合肥仁恒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358177.9 元;三、驳回上诉人合肥仁恒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13.21元,由上诉人合肥仁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100.37元,被上诉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12.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226.42元,由上诉人合肥仁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200.74元,被上诉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25.68元。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6民终38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997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4-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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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997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琼 9028民初 563 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合肥仁恒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360572.48 元;三、驳回上诉人合肥仁恒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44.72元,由上诉人合肥仁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119.91元,被上诉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24.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289.44元,由上诉人合肥仁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239.82元,被上诉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49.62元。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6民终38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998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4-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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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998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琼 9028民初 558 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安徽升生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564534.99 元;三、驳回上诉人安徽升生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13714.44 元,由上诉人安徽升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10712.44 元,被上诉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3002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7428.88 元,由上诉人安徽升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21424.88 元,被上诉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6004 元。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6民终38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4146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6-20 | 2023-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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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6执4146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0106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恳请依法支持,强制其履行付款义务。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6民初29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3904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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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6执3904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0103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恳请依法支持,强制其履行付款义务。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6民初29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1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4年12月20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海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海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