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100324126048M
地址: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四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1-C3-1地块国会酒店2层A22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100324126048M | 登记机关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5年06月04日 |
法定代表人 | 郑同刚 | 营业期限 | 2015年06月0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8月15日 |
企业地址 | 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四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1-C3-1地块国会酒店2层A22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周生琼 |
财务负责人 |
张定坤 |
监事 |
郑同刚 |
总经理,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 | (2024)琼9003执4052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4-10-30 | 2024-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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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03执4052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 270576.3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442.38元(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 2023 年 5 月 2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270576.34 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恒童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885.07元 | ||||
执行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03民初107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 | (2024)琼9003执4053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4-10-30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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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03执4053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 510667.6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610.83元(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 2023 年 10 月 1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510667.68 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恒童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琼97民终13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 | (2024)琼9003执4207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4-11-15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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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03执4207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498415.4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4498415.45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 年 10 月 17 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 4498415.45 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中国海南海花岛 3 号岛二(一)期3-04-1 地块 373#、386#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 元 | ||||
执行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03民初65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 | (2024)琼9003执4044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4-10-29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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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03执4044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五 日 内 支 付 原 告 浙 江 省 建 工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工 程 款53913306.60 元及利息(以 53913306.6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自 2022 年 5 月 3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海花岛 3 号岛3-04-1 地块上的 387#-391#栋住宅楼整体折价、拍卖时,对折价、拍卖价款在上述工程款 53913306.60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03民初64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 | (2023)琼9003执4978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3-11-14 | 2024-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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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3执4978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982999.23元及利息211010.4元,支付迟延履行金 | ||||
执行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03民初3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 | (2024)沪0112执495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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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2执49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人民币926319.63元及利息(四被执行人承担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闵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2民初270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 | (2023)琼9003执4474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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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3执4474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4862739.36元及利息155364.72元 | ||||
执行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03民初79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 | (2023)琼9003执4077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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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3执4077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274251.84元及利息62321.53元,支付迟延利息 | ||||
执行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03民初19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 | (2023)琼9003执3892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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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3执3892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703904.38元及利息暂计35969.51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暂计776.87 | ||||
执行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03民初69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 | (2023)琼9003执3815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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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3执3815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06956.75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03民初18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 | (2023)琼9003执3814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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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3执3814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297810.43元及利息,请求申请人承建海花岛3、4#岛垃圾转运水泥搅拌地基处理工程折价、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支付迟延利息 | ||||
执行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03民初18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 | (2023)琼9003执3411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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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3执3411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货款1474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5257.04元,保全费1273.81元,迟延履行利息361.37元 | ||||
执行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03民初58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 | (2023)琼9003执3318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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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3执3318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案款778084元;迟延利息 | ||||
执行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03民初39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 | (2023)沪0120执6634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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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20执663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918358.02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贤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20民初210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 | (2023)鲁1428执947号 | 武城县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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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428执94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428民初322号 原告:济南小朵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万象新天三区9号楼2-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949BWXX7。 法定代表人:李西川,经理。 被告:德州傲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金光大道中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RP1CK62。 法定代表人:胡振浩,经理。 被告:海南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州中南西海岸2#楼(幢)1(单元)15(层)1502(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MA5RJECLOX。 法定代表人:陈宇,经理。 被告: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白马井镇滨海二道海花岛岛外宿舍区1号楼2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3480732860。 法定代表人:郑同刚,经理。 被告: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二道海花岛岛外宿舍区1号楼2楼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126048M。 法定代表人:郑同刚。 被告:儋州鑫宇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中南西海岸b2栋1单元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A95RH02H。 法定代表人:刘鑫。 原告济南小朵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朵公司)与被告德州傲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宇公司)、海南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屋美公司)、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昌公司)、儋州鑫宇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此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本院。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朵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西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傲宇公司、屋美公司、中润公司、鼎昌公司、鑫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傲宇公司、屋美公司、中润公司、鼎昌公司、鑫宇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小朵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108174.00元及利息(自汇票到期日2021年09月23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合法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小朵公司持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壹佰柒拾肆元整(小写¥108174.00元),票据号码*-*-*-*200923729823566。小朵公司持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在到期日向承兑人要求付款时,被承兑人拒付。小朵公司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向傲宇公司、屋美公司、中润公司行使追索权。鼎昌公司是中润公司的全资股东、鑫宇公司是屋美公司的全资股东,所以鼎昌公司、鑫宇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鑫宇公司、中润公司、傲宇公司、鼎昌公司、中润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3日,中润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记载内容为:出票日期为2020年9月23日;到期日为2021年9月23日;票据号码为:*-*-*-*200923729823566。出票人为中润公司,收款人为屋美公司;票据金额为108174元;承兑人为中润公司;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该汇票可转让。涉案汇票经屋美公司、湖北省乐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特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傲宇公司、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临清瑞明皮革有限公司、济南双耳机械有限公司、小朵公司连续背书,原告于2021年9月20日经济南双耳机械有限公司背书转让取得涉案汇票,原告为持票人。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提示付款,承兑人拒付,拒付理由为拒绝签收。现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收。 原告提交其与前手济南双耳机械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货运单、结算协议、收据,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合同关系。 屋美公司的唯一股东为鑫宇公司。中润公司的唯一股东为鼎昌公司。以上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股东与公司财产各自独立的证据。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票据号码为*-*-*-*200923729823566的汇票及汇票变动情况的电子凭证、与前手的销售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其前手存在真实的合同法律关系,持有涉案票据合法。本案中,票据系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记载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涉案汇票的转让背书连续。票据到期后,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原告与票据上记载的被告傲宇公司、屋美公司、中润公司系汇票关系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根据以上规定,原告作为持票人有权利向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汇票债务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各汇票债务人应向原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原告要求傲宇公司、屋美公司、中润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支持。鼎昌公司、鑫宇公司不是涉案票据的当事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鼎昌公司是中润公司的唯一股东、鑫宇公司是屋美公司的唯一股东,鼎昌公司、鑫宇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全资子公司的财产,故其应对子公司承担的支付案涉票据票款及利息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傲宇公司、屋美公司、中润公司、鼎昌公司、鑫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德州傲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海南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儋州鑫宇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票据金额给付原告济南小朵机电有限公司108174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应支付款项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偿清日止的利息。上述各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2元,由被告被告德州傲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海南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儋州鑫宇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T某某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W某某 书 记 员 D某某 | ||||
执行法院 | 武城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城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428民初3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 | (2023)琼9003执738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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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3执738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2855165.48元及利息81500.61元,支付迟延利息 | ||||
执行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03民初55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 | (2023)琼9003执1326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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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3执1326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332500元及利息6992.98元,支付迟延利息1629.25元 | ||||
执行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03民初65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06月0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海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海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