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90055730899034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路119号旭日大厦第五层503-509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055730899034 | 登记机关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1年06月20日 |
法定代表人 | 骆三峰 | 营业期限 | 2011年06月2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7月10日 |
企业地址 | 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路119号旭日大厦第五层503-509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服务、农渔业投资开发、仓储、物流服务。(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8)
周志华 |
监事 |
徐宾 |
董事 |
曹智 |
董事 |
李建华 |
监事 |
段雅婧 |
财务负责人 |
沈刚 |
总经理 |
蒋鹤昌 |
董事 |
骆三峰 |
董事长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台州辰达置业有限公司 | 1470万人民币 | 147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台州辰达置业有限公司 | 1470万人民币 | 147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融创利达置业有限公司 | 1530万人民币 | 153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融创利达置业有限公司 | 1530万人民币 | 153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文昌税一局)许变更准字﹝2022﹞第(139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开始日期 | 2022-07-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京0112执14172号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4-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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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京0112执14172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义务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0112民初125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琼9005执1942号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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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5执1942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628,518.67元(含税费);二、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 2021 年 12 月 11 日起按货款 628,518.67 元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货款本数 628,518.67元为限);三、驳回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05民初4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琼9005执1988号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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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5执1988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森日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158,491.5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至实际支付全部货款之日止:以 796,065.11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23 日起算;以 1,122,269.3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6 月 9 日起算利息;以 1,200,534.24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8 日起算利息;以1,039,622.88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22 日起算利息);二、驳回原告泰森日盛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05民初36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琼9005执2454号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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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5执2454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原告C某某购置的融创观海苑项目一期1#-104号房办理房产备案登记;二、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办理备案登记,则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C某某返还购房款1296128元及利息(利息以1296128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从2023年11月份起至2024年9月份止,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每月30日前(2024年2月份以当月28日为付款日)向原告C某某支付本金100000元;2.2024年10月30日前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C某某支付剩余本金196128元及全部利息;三、本调解协议签订后三日内,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C某某实际交付融创观海苑项目一期1#-104号房,原告同意被告继续租用该铺面至2023年12月31日;四、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从2021年10月31日 起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标准向原告C某某给付融创观海苑项目一期1#-104号房(面积暂以68.27平方米计,最终以实测面积为- 4 -准)租金至实际退租之日止,租金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为68270元,租金支付方式如下:1.已欠租金68270元分三笔支付,即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22756.66元;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22756.66元;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22756.66元;2.从2023年6月份起至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退租之日止,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C某某支付该月租金3413.5元;3.在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退租前按照所涉房屋实测面积结算租金实际费用,以多退少补方式处理;五、若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涉案房屋备案,则双方同意,被告无需再向原告支付案涉房屋的租金,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C某某的租金直接抵扣本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返还给原告C某某的最后一期购房款及利息;六、案件受理费8981.68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如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案涉房产的合同备案登记义务,则该费用由原告承担;如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案涉房产的合同备案登记义务,则该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就该费用可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05民初2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琼9005执2456号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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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5执2456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原告C某某购置的融创观海苑项目一期2#-106号房办理房产备案登记;二、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办理备案登记,则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C某某返还购房款2258192元及利息(利息以225819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从2023年11月份起至2024年9月份止,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每月30日前(2024年2月份以当月28日为付款日)向原告C某某支付本金100000元;2.2024年10月30日前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C某某支付剩余本金1158192元及全部利息;三、本调解协议签订后三日内,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C某某实际交付融创观海苑项目一期2#-106号房,原告同意被告继续租用该铺面至2023年12月31日;四、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从2021年10月31- 4 -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标准向原告C某某给付融创观海苑项目一期2#-106号房(面积暂以128.64平方米计,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租金至实际退租之日止,租金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为128640元,租金支付方式如下:1.已欠租金128640元分三笔支付,即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42880元;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42880元;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42880元;2.从2023年6月份起至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退租之日止,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C某某支付该月租金6432元;3.在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退租前按照所涉房屋实测面积结算租金实际费用,以多退少补方式处理;五、若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涉案房屋备案,则双方同意,被告无需再向原告支付案涉房屋的租金,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C某某的租金直接抵扣本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返还给原告C某某的最后一期购房款及利息;六、案件受理费13593.91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如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案涉房产的合同备案登记义务,则该费用由原告承担;如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案涉房产的合同备案登记义务,则该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就该费用可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3593.91元,原告C某某已缴纳。如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案涉房产的合同备案登记义务,则该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就该费用可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05民初2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琼9005执1887号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2023-08-29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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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5执1887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清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汇票票面金额 298785.26 元及其利息(该利息自 2022 年 2 月7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05民初8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琼9005执2451号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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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5执2451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原告C某某购置的融创观海苑项目一期1#-101号房办理房产备案登记;二、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办理备案登记,则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C某某返还购房款1565821及利息(利息以1565821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从2023年11月份起至2024年9月份止,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每月30日前(2024年2月份以当月28日为付款日)向原告C某某支付本金100000元;2.2024年10月30日前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C某某支付剩余本金465821元及全部利息;三、本调解协议签订后三日内,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C某某实际交付融创观海苑项目一期1#-101号房,原告同意被告继续租用该铺面至2023年12月31日;四、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从2021年10月31- 4 -日 起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标准向原告C某某给付融创观海苑项目一期1#-101号房(面积暂以105平方米计,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租金至实际退租之日止,租金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为105000元,租金支付方式如下:1.已欠租金105000元分三笔支付,即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35000元;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35000元;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35000元;2.从2023年6月份起至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退租之日止,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C某某支付该月租金5250元;3.在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退租前按照所涉房屋实测面积结算租金实际费用,以多退少补方式处理;五、若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涉案房屋备案,则双方同意,被告无需再向原告支付案涉房屋的租金,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C某某的租金直接抵扣本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返还给原告C某某的最后一期购房款及利息;六、案件受理费10353.8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如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案涉房产的合同备案登记义务,则该费用由原告承担;如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案涉房产的合同备案登记义务,则该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就该费用可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05民初2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琼9005执1455号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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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5执1455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588,326.77 元及利息(以 588,326.77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6 月 9 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6民终4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琼9005执2455号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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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5执2455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原告C某某购置的融创观海苑项目一期1#-105号房办理房产备案登记;二、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办理备案登记,则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C某某返还购房款1322897元及利息(利息以1322897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从2023年11月份起至2024年9月份止,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每月30日前(2024年2月份以当月28日为付款日)向原告C某某支付本金100000元;2.2024年10月30日前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C某某支付剩余本金222897元及全部利息;三、本调解协议签订后三日内,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C某某实际交付融创观海苑项目一期1#-105号房,原告同意被告继续租用该铺面至2023年12月31日;四、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从2021年10月31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标准向原告C某某给付融创观海苑项目一期1#-105号房(面积暂以68.68平方米计,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租金至实际退租之日止,租金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为68680元,租金支付方式如下:1.已欠租金68680元分三笔支付,- 4 -即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22893.33元;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22893.33元;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22893.33元;2.从2023年6月份起至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退租之日止,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C某某支付该月租金3434元;3.在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退租前按照所涉房屋实测面积结算租金实际费用,以多退少补方式处理;五、若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涉案房屋备案,则双方同意,被告无需再向原告支付案涉房屋的租金,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C某某的租金直接抵扣本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返还给原告C某某的最后一期购房款及利息;六、案件受理费9117.76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如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案涉房产的合同备案登记义务,则该费用由原告承担;如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案涉房产的合同备案登记义务,则该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就该费用可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9117.76元,原告C某某已缴纳。如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案涉房产的合同备案登记义务,则该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就该费用可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05民初2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琼9005执1903号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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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5执1903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 五 日 内 向 原 告 日 立 电 梯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20,521.4 元;二、驳回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05民初53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琼9005执2453号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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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5执2453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原告C某某购置的融创观海苑项目一期1#-102号房办理房产备案登记;二、如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办理备案登记,则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 4 -原告C某某返还购房款1269738元及利息(利息以1269738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从2023年11月份起至2024年9月份止,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每月30日前(2024年2月份以当月28日为付款日)向原告C某某支付本金100000元;2.2024年10月30日前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C某某支付剩余本金169738元及全部利息;三、本调解协议签订后三日内,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C某某实际交付融创观海苑项目一期1#-102号房,原告同意被告继续租用该铺面至2023年12月31日;四、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从2021年10月31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标准向原告C某某给付融创观海苑项目一期1#-102号房(面积暂以66.88平方米计,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租金至实际退租之日止,租金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为66880元,租金支付方式如下:1.已欠租金66880元分三笔支付,即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22293.33元;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22293.33元;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22293.33元;2.从2023年6月份起至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退租之日止,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C某某支付该月租金3344元;3.在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5 -实际退租前按照所涉房屋实测面积结算租金实际费用,以多退少补方式处理;五、若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涉案房屋备案,则双方同意,被告无需再向原告支付案涉房屋的租金,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C某某的租金直接抵扣本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返还给原告C某某的最后一期购房款及利息;六、案件受理费8847.72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如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案涉房产的合同备案登记义务,则该费用由原告承担;如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案涉房产的合同备案登记义务,则该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就该费用可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05民初2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琼9005执2019号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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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5执2019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鑫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结算款 82,256.31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 82,256.31 元为基数,自2022 年 9 月 14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至实际付清结算款之日止);- 10 -二、驳回原告江苏鑫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6民终10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琼9005执2452号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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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5执2452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原告C某某购置的融创观海苑项目一期1#-103号房办理房产备案登记;二、如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办理备案登记,则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C某某返还购房款1274865元及利息(利息以127486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从2023年11月份起至2024年9月份止,被告海- 4 -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每月30日前(2024年2月份以当月28日为付款日)向原告C某某支付本金100000元;2.2024年10月30日前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C某某支付剩余本金174865元及全部利息;三、本调解协议签订后三日内,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C某某实际交付融创观海苑项目一期1#-103号房,原告同意被告继续租用该铺面至2023年12月31日;四、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从2021年10月31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标准向原告C某某给付融创观海苑项目一期1#-103号房(面积暂以67.15平方米计,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租金至实际退租之日止,租金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为67150元,租金支付方式如下:1.已欠租金67150元分三笔支付,即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22383.33元;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22383.33元;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22383.33元;2.从2023年6月份起至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退租之日止,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C某某支付该月租金3357.5元;3.在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退租前按照所涉房屋实测面积结算租金实际费用,以多退少补方式处理;五、若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涉案房屋备案,则双方同意,被告无需再向原告支付案涉房屋的租金,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C某某的租金直接抵扣本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返还给原告C某某的最后一期购房款及利息;六、案件受理费8874.06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如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案涉房产的合同备案登记义务,则该费用由原告承担;如被告海南文昌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案涉房产的合同备案登记义务,则该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就该费用可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05民初2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6月2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海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海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