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90345839432103
地址: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万安红草坡金源山庄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345839432103 | 登记机关 |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1年12月20日 |
法定代表人 | 胡建 | 营业期限 | 2011年12月2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2月21日 |
企业地址 | 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万安红草坡金源山庄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旅游资源开发,景点投资,旅游产品的开发、销售,泥疗产品的开发、销售。 |
主要人员 (3)
孙伟 |
经理 |
富国良 |
监事 |
胡建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柳茂盛 | 100万元 | 100万元 |
企业法人 | 辽宁国茂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00万元 | 900万元 |
自然人股东 | 柳茂盛 | - | - |
企业法人 | 辽宁国茂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 2020-02-07 |
所属税务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
检察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
案件性质 | 偷税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2年01月13日至2019年01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6657.89万元。 |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7082.1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6657.89万元的行政处罚。 |
移送公安情况 | None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 None |
所属税务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检察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
案件性质 | 逃避缴纳税款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2年01月13日至2019年01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6657.89万元。 |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7082.1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6657.89万元的行政处罚。 |
移送公安情况 | None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311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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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311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圣晖陶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03537 元及利息(以 3203537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自2019年8月21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返还质保金 662349.9元及利息(以 662349.9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2 月 14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税费 282203.79 元。二、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L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圣晖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4912.38 元,由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39105.54 元;原告广东圣晖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5806.84 元。案件申请费 5000,由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48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1905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4-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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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1905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沈阳盛宏大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5428162.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428162.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计50%自2019年1月1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阳盛宏大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364.29元,由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1157.07元,由原告沈阳盛宏大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207.22元;鉴定费136418.33元,由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6319.13元,由原告沈阳盛宏大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99.20元。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27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1618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11-17 | 2024-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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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1618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费用项目及金额1、原告承建了被告关于国茂·清水湾项目一期高低压变配电安装工程并负责项目一期 A-08 地块、A-09 地块高低压变配电相关施工。根据原告结算确定,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共计31144753.84 元;2、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先后 8 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合计 15918918.92 元,2019 年 1 月 19 日陵水县政府代付农民工工 资 1428128 元 , 自 2019 年 1 月 起 尚 欠 原 告 工 程 款 项13797706.92 元;3、被告应支付因诉讼案件已由原告先行支付的诉讼费 113372.97 元、申请保全费 5000 元及保函费 15262 元,共计133634.97 元;上述三项合计被告应支付原告所欠费用为 13931341.89 元。二、双方协商后确定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被告支付费用总金额为 13931341.89元。支付期限及方式如下:以三年期限分期支付,即裁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被告支付5000000 元;第二次为一年后的同一日支付 5000000 元;其余3931341.89 元为二年后同一日结清。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三、被告需严格按照上述约定支付款项,若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可就剩余的全部款项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29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2)琼9028执1430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2-11-17 | 2024-0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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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琼9028执1430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海南九洲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258733.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58733.0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债务付清之日);二、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9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28.6元,由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公告费585元,由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9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867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4-0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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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867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海南浙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 1119477.1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1119477.13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29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债务付清之日);二、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75.3元,由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公告费585元,由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9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1012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4-0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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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1012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海南梓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9支付尚欠工程款1966612.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66612.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9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85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1-28 | 2024-0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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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85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L某某应对第三人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原告陵水英州桂梅水泥制品砖厂、陵水隆广秋旺水泥砖制品砖厂货款9924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9242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陵水英州桂梅水泥制品砖厂、陵水隆广秋旺水泥砖制品砖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24.2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33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787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4-0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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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787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昌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562294.71 元及利息(利息以 2562294.71 元为本金,按全国银9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1 月 29 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海南昌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649.18 元,由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原告海南昌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 2562294.71 元及利息(利息以 2562294.71 元为本金,按- 8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1月 29 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27298.36 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921号、(2021)琼9028民初47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1076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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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1076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91261.12 元及利息(以 91261.1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8 月 23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081.53 元,由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33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148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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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148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沈阳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59748.53元及利息(以159748.53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二、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沈阳佑逸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801.7 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42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30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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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30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偿还工程欠款 2372798.4元及利息(利息以 2372798.4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中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不能偿还或不足偿还时,在未能清偿数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7211.32 元,减半收取 13405.66 元,由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琼9028民初7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2)琼9028执1489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2-11-24 | 2023-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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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琼9028执1489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共同向原告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4350.11元及利息(利息以654350.11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343.50 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15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33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838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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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838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四川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758006.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58006.4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11.03元,由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公告费585元,由被告桓9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9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0)琼9028执784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3-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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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0)琼9028执784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75525.36元及质保金450165.65元,共计3625691.01元;二、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一笔以3175525.3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从2017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笔以450165.6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从2018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60元,由原告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083.67元,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5676.3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琼9028民初7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2)琼9028执1317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2-10-17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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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琼9028执1317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上海步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步阳”牌入户门货款及安装费用共计9559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559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7二、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步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418.53 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34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2)琼9028执1044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2-08-01 | 2022-1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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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琼9028执1044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吉林省中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9409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409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7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86.79元,由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29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2)琼9028执41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2-01-13 | 2022-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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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琼9028执41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飞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566452 元及利息(以 482136.2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9年 8 月 19 日,按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 482136.2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 月 1 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 566452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2 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7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257.56 元,减半收取 5128.78 元。由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9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教育费附加 | 125042.19 | 125042.19 |
2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7385273.23 | 7385273.23 |
3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6307761.03 | 6307761.03 |
4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土地增值税 | 16527284.69 | 16527284.69 |
5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土地增值税 | 8421104.65 | 8421104.65 |
6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教育费附加 | 11445.95 | 11445.95 |
7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教育费附加 | 616413.25 | 616413.25 |
8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教育费附加 | 1192690.2 | 1192690.2 |
9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教育费附加 | 568081.77 | 568081.77 |
10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教育费附加 | 77996.77 | 77996.77 |
11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教育费附加 | 38996.07 | 38996.07 |
12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教育费附加 | 23412.42 | 23412.42 |
13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教育费附加 | 5637.23 | 5637.23 |
14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教育费附加 | 16178.06 | 16178.06 |
15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教育费附加 | 89810.5 | 89810.5 |
16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923711.58 | 923711.58 |
17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教育费附加 | 554226.94 | 554226.94 |
18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地方教育附加 | 7630.63 | 7630.63 |
19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地方教育附加 | 410942.17 | 410942.17 |
20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地方教育附加 | 795126.8 | 795126.8 |
21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地方教育附加 | 399453.43 | 399453.43 |
22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地方教育附加 | 51997.84 | 51997.84 |
23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地方教育附加 | 25997.38 | 25997.38 |
24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地方教育附加 | 15608.27 | 15608.27 |
25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地方教育附加 | 3758.16 | 3758.16 |
26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地方教育附加 | 10785.38 | 10785.38 |
27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地方教育附加 | 59873.66 | 59873.66 |
28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地方教育附加 | 83361.46 | 83361.46 |
29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地方教育附加 | 369484.62 | 369484.62 |
30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企业所得税 | 46953109.61 | 46953109.61 |
31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增值税 | 381531.67 | 381531.67 |
32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增值税 | 20547108.31 | 20547108.31 |
33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增值税 | 39756339.94 | 39756339.94 |
34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增值税 | 12945230.12 | 12945230.12 |
35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增值税 | 5990828.97 | 5990828.97 |
36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增值税 | 2599892.16 | 2599892.16 |
37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增值税 | 1299868.87 | 1299868.87 |
38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增值税 | 780413.8 | 780413.8 |
39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增值税 | 187907.73 | 187907.73 |
40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增值税 | 822073.82 | 822073.82 |
41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增值税 | 2993683.32 | 2993683.32 |
42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增值税 | 4168073.24 | 4168073.24 |
43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增值税 | 18474231.43 | 18474231.43 |
44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企业所得税 | 46363366.14 | 46363366.14 |
45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耕地占用税 | 16829333.37 | 16829333.37 |
46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个人所得税 | 10317.95 | 10317.95 |
47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个人所得税 | 3250.72 | 3250.72 |
48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9076.58 | 19076.58 |
49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027355.42 | 1027355.42 |
50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987817.0 | 1987817.0 |
51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946802.95 | 946802.95 |
52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29994.61 | 129994.61 |
53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64993.44 | 64993.44 |
54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39020.69 | 39020.69 |
55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9395.38 | 9395.38 |
56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6963.43 | 26963.43 |
57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49684.17 | 149684.17 |
58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4-08-0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08403.66 | 208403.66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12月2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海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海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