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6573413312Y
地址: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国泰路18号附66号30栋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226573413312Y | 登记机关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1年04月20日 |
| 法定代表人 | 黄世伟 | 营业期限 | 2011年04月20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1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8月30日 |
| 企业地址 | 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国泰路18号附66号30栋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自有房屋出租;机电设备安装;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该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刘学军 |
| 监事 |
| 黄世伟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重庆市璧山区金科众玺置业有限公司 | 10.1万人民币 | 10.1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重庆金鼎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 | 宋涛 |
企业对外关系 (3)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重庆金荣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0% | 31115万元 |
| 重庆泽荣房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 | 50% | 3357万元 |
| 重庆市金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5% | 165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0 | A级 | 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 | 91500226573413312Y |
| 2 | 2019 | A级 | 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 | 91500226573413312Y |
| 3 | 2018 | A级 | 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 | 91500226573413312Y |
| 4 | 2017 | A级 | 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 | 91500226573413312Y |
| 5 | 2016 | A级 | 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 | 91500226573413312Y |
| 6 | 2015 | A级 | 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 | 500226573413312 |
| 7 | 2014 | A级 | 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 | 500226573413312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渝0153执4306号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2026-08-12 | 2026-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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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渝0153执4306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退还原告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质保金9145.76元,并以此款尚欠部分为基数自2026年2月12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实际预收20元,由被告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直接支付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6)渝0153民初13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渝0153执4327号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2026-08-12 | 2026-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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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渝0153执4327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4747.83元,并以4747.83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2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6)渝0153民初13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渝0153执5152号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2026-09-09 | 2026-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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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渝0153执5152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6-09-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质保金54916.09元,并从2026年2月12日起以54916.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利息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被告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6)渝0153民初130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渝0153执4307号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2026-08-12 | 2026-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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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渝0153执4307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质保金10270.96元,并以10270.96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23元,由被告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直接支付原告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6)渝0153民初13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渝0153执4311号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2026-08-12 | 2026-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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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渝0153执4311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退还原告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质保金61387.80元,并以此款尚欠部分为基数自2026年2月12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元,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6)渝0153民初13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渝0153执5151号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2026-09-09 | 2026-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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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渝0153执5151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6-09-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69291.14元,并以69291.14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2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2元,由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6)渝0153民初132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渝0153执4310号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2026-08-12 | 2026-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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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渝0153执4310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退还原告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质保金27257.11元,并以此款尚欠部分为基数自2026年2月12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实际预收193元,由被告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直接支付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6)渝0153民初13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渝0153执4308号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2026-08-12 | 2026-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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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渝0153执4308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退还原告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质保金56417.08元,并以此款尚欠部分为基数自2026年2月12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元,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6)渝0153民初131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渝0153执5153号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2026-09-09 | 2026-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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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渝0153执5153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6-09-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质保金71269.54元,并以71269.54元为基数从2026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2元,由被告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6)渝0153民初13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渝0153执4309号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2026-08-12 | 2026-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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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渝0153执4309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35694.98元,并以35694.98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2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元,由重庆市金科昌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6)渝0153民初131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1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4月2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重庆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重庆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