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321615911D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63-113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321615911D | 登记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5年02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秀强 | 营业期限 | 2015年02月1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11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1月13日 |
企业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63-113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6)
张秀强 |
董事,总经理 |
李建国 |
董事 |
樊喆睿 |
董事 |
王志枫 |
董事 |
王程 |
监事 |
阙子腾 |
董事长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成都朗铭置业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成都朗铭置业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四川瑞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重庆华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重庆华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7)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云南昆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眉山市鑫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70% | 700万元 |
德阳蓉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成都津华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成都颐和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49% | 98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1241113010050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开始日期 | 2024-11-13 |
结束日期 | 2026-12-31 |
内容 |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1240604034548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开始日期 | 2024-06-04 |
结束日期 | 2026-07-31 |
内容 |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1240426258308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开始日期 | 2024-04-28 |
结束日期 | 2025-06-30 |
内容 |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川A01证字第20221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04 |
结束日期 | 2027-07-03 |
内容 | 西府澜苑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川A01证字第2022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26 |
结束日期 | 2027-01-25 |
内容 | 金沙城四期一标段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510100321615911D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5238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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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05执523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未达基础设施设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69519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零点一,自2021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12日止);二、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未达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条件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69519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零点一,自2021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28日止);三、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开具并交付369519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四、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6元,减半收取2193元,由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167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4223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4-17 | 2024-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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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05执422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55361.56元及利息(以45353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30元、保全费5000元,由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258元,由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231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4221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4-17 | 2024-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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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05执422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6493.66元;二、驳回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4元,保全费3374元,共计8128元,由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58元,由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231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4222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4-17 | 2024-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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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05执422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53879.46元及利息(以776607.6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70元由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004元,由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231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1326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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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05执132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成都市华耐立家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C某某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诉前调确2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3496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4-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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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05执1349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235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1281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4-0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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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05执1128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环泰玉鑫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9887.47元;二、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环泰玉鑫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4522.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成都环泰玉鑫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8元,由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14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1181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4-0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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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05执1118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T某某退还款项36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二、驳回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100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11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02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