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57547314329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金马新村(幸运城)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157547314329 | 登记机关 |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3年10月30日 |
法定代表人 | 凌俊霞 | 营业期限 | 2003年10月3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02 | 发照日期 | 2023年11月17日 |
企业地址 | 成都市温江区金马新村(幸运城)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日用品销售;文艺创作;电影摄制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集贸市场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凌俊霞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绵阳东原成方置业有限公司 | 15000万人民币 | 1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绵阳东原成方置业有限公司 | 15000万人民币 | 1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重庆天合致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5万人民币 | 1.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2)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四川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 | 陈万清 |
四川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 陈万清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21]2384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4-12-31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温江区字第20240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20 |
结束日期 | 2024-05-19 |
内容 | 金马湖一号小区(三期)一标段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建字第51011520243005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温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12 |
结束日期 | 2025-01-12 |
内容 |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510115012024259633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4-01-05 |
结束日期 | 2025-01-04 |
内容 | 人防建设 方案合格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 | 915101157547314329 |
2 | 2020 | A级 | 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 | 915101157547314329 |
3 | 2017 | A级 | 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 | 915101157547314329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15执4331号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4-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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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5执433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前向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378,01.57元;二、若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还应向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剩余未付的质保金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394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元,由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5民初86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15执3978号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4-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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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5执397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厚僖装饰公司欠原告F某某(川达建材经营部)材料款368,437.7元,被告已于2021年11月20日背书转让东原海纳公司20万元商票与第三人川达建材经营部,余款168,437.7元于2021年11月26日前付清......以上事实,有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身份信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截图、(2021)川0504民初6410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形式完备、必要记载事项齐全,背书连续,系属合法有效票据。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及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规定,本案中,川达建材经营部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案涉票据,案涉票据背书前后连续,川达建材经营部作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有人,其取得票据并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且案涉票据上并无其他绝对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形,依法享有汇票权利。川达建材经营部于票据到期日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东原海纳公司拒绝付款,故川达建材经营部依法可对出票人、背书人等各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要求东原海纳公司、厚僖装饰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汇票金额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票款付清之日止。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东原海纳公司以川达建材经营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取得案涉汇票是基于真实有效的交易关系及未支付合理对价为由抗辩,但其并未就其抗辩主张举证,且川达建材经营部已提交民事调解书,证明其取得案涉汇票的原因,故本院对东原海纳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的规定,川达建材经营部是否将拒付的事实按照前述规定通知前手并发出书面追索通知,不影响其票据追索权的行使,且川达建材经营部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载明的汇票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足以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事实,故对厚僖装饰公司辩称川达建材经营部未提供拒付证明而丧失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四川厚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龙马潭区川达建材经营部支付汇票款200,000元;二、四川厚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龙马潭区川达建材经营部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汇票金额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票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四川厚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费用已由龙马潭区川达建材经营部垫付,四川厚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向龙马潭区川达建材经营部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15民初7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5002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3年10月3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