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力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2MA635Y545R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金河路3333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成都力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22MA635Y545R | 登记机关 |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5月27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伟 | 营业期限 | 2019年05月2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3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1月08日 |
企业地址 | 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金河路3333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经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凭资质证书经营);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商务咨询;新材料科技、环保科技、信息科技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王伟 |
董事 |
股东信息 (7)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成都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成都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515.1515万人民币 | 1515.151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成都市弘途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成都市弘途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515.1515万人民币 | 1515.151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郑州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515.1515万人民币 | 1515.151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成都力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6执3956号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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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6执395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第一条......1.项目名称:绿草皮2.项目地点:新力弘阳合园......4.面积:245平方米......第二条合同费用1.费用:58.5元/平方米,总价:14332.5元......第三条付款方式1.付款时间节点如下:(1)合同签订后,乙方楼体条幅完成制作并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签收后9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即13615.9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壹拾伍元玖角整)。(2)保留合同总价款的5%即716.6元(大写:人民币柒佰壹拾陆元陆角整)作为质保金,待壹年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等情形,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付清质保金。2.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开据应支付金额等额、合法、有效的正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五条项目验收......2.验收标准:按甲方签字确定的《新力弘阳合园绿草皮设计稿》标准效果验收,甲、乙双方并签订验收单,验收单签订之日为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保修期为壹年。3.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授权委托孙志坤为业务对接人,负责验收乙方工作成果,签署确认文件......第七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权利义务......(3)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若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当期付款期限30个工作日后仍未付当期款项,自第31日起算每拖延一天甲方同意按当期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第九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甲方处加盖有力顺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处加盖有宇柯公司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颜家均签字。2021年9月6日,宇柯公司(乙方)与力顺公司(甲方)签订《特殊物料制作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物料制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1.项目名称:新力弘阳合园......第二条费用与结算1.物品制作《收费标准清单》见附件,具体发生金额以双方结算金额为准......2.双方同意按季度结算费用,当季度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在下季度5日前制作《费用清单》......甲方验收确认通过后在《合同结算证明》上由项目营销第一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三条付款方式1.付款时间节点如下:(1)双方确认结算且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全额发票后9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上一个季度的结算费用的95%支付给乙方。凡未经甲方项目营销第一负责人签字的《合同结算证明》和甲方盖章的《费用清单》,视为乙方未进行相应工作,甲方有权不予支付。(2)保留每笔结算费用的5%作为质保金,待验收确认之日起壹年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等情形,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付清质保金。2.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开据合法、有效的正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五条项目验收.........2.验收标准:按甲方签字确定的《最终设计稿》标准效果验收,甲、乙双方并签订验收单,验收单签订之日为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保修期为壹年。3.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授权委托孙志坤为业务对接人,负责验收乙方工作成果,签署确认文件......第七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权利义务......(3)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若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当期付款期限30个工作日后仍未付当期款项,自第31日起算每拖延一天甲方同意按当期应付款项,自第31日起算每拖延一天甲方同意按当期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但乙方不得中止履行本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甲方处加盖有力顺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处加盖有宇柯公司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颜家均签字。附件为《营销物料类清单及综合单价》。同日,宇柯公司(乙方)与力顺公司(甲方)签订《营销印刷品制作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合作事项1.乙方承揽甲方新力·弘阳合园楼盘营销印刷品的制作,合作期限自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3.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授权委托孙志坤......为业务对接人,负责验收乙方工作成果,签署确认文件......第二条费用与结算......2.双方同意按季度结算费用,当季度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在下季度5日前制作《费用清单》、工作成果证明文件,提请甲方对工作结果进行验收确认,甲方验收确认通过后在《合同结算证明》(模板见附件)上由项目营销第一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在《费用清单》上盖章。双方依据甲方盖章的《费用清单》、签字版的《合同结算证明》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第三条付款方式1.双方确认结算且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之全额发票后9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上一个季度的结算费用支付给乙方。凡未经甲方项目营销第一负责人签字的《合同结算证明》和甲方盖章的《费用清单》,视为乙方未进行相应工作,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第十五条甲方责任若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当期付款期限30个工作日后仍未付当期款项,自第31日起算每拖延一天甲方同意按当期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第十八条争议解决如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其他约定......3.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费用清单》附件2:《印刷品制作通知单》附件3:《收费标准清单》附件4:《合同结算证明》模板......”该合同甲方处加盖有力顺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处加盖有宇柯公司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颜家均签字。合同后附有《费用清单》《印刷品制作通知单》《收费标准清单》《合同结算证明模板》。双方履行合同期间,有以下结算证明:落款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的《合同结算证明》,对应项目为草皮,结算金额为14332.5元,落款处有孙志坤签字,无力顺公司盖章;落款时间为2021年9月20日的《合同结算证明》,对应项目为草皮,结算金额9828元,落款处有孙志坤签字,无力顺公司盖章;落款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的两份《合同结算证明》,第一份结算金额19980元,对应项目为物料、印刷等,落款处有孙志坤签字,无力顺公司盖章;第二份结算金额81198.86元,对应项目为物料、印刷等,落款处有孙志坤签字,无力顺公司盖章。宇柯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力顺公司共开具增值税发票若干张,合计金额125339.36元。一审庭审中,宇柯公司陈述力顺公司目前尚未支付任何款项。一审法院认为,力顺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答辩权利和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宇柯公司与力顺公司之间建立了定作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力顺公司作为定作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是其应尽的主要合同义务。但本案因为有三份合同,涉及不同的定作项目,所以应当对应各自的合同约定进行判断。对于制作项目为草皮且合同履行期间为2021年8月24日至31日的合同内容,应当受到2021年8月28日签订的《特殊物料制作及安装合同》约束,该合同中对于付款条件的约定为宇柯公司应当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由力顺公司孙志坤负责验收工作成果,由于宇柯公司已经举证了开具发票的证据及有孙志坤签字的结算证明,故一审法院对于涉及草皮项目的合同价款14332.5元予以支持。同时根据《特殊物料制作及安装合同》中违约金计算条款的约定,宇柯公司有权要求力顺公司就前述款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起算日期应为2022年5月27日,标准均为每日万分之一。对于制作项目为物料、印刷、安装等的合同内容(包含9828元的绿草皮),则应当受到2021年9月6日签订的《特殊物料制作及安装合同》《营销印刷品制作承揽合同》的约束,该两份合同中对于付款条件的约定为宇柯公司应当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由力顺公司孙志坤负责验收工作成果、按季度结算费用、费用清单上需加盖力顺公司公章,否则视为宇柯公司未进行相应工作,力顺公司有权不予支付,由于宇柯公司仅举证了开具发票的证据及有孙志坤签字的结算证明,但结算证明中费用清单页没有力顺公司盖章确认,故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以对于剩余款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也不支持对应的违约金请求。据此,宇柯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力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宇柯公司合同款项14332.5元;二、力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宇柯公司违约金,以合同款14332.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5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宇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64元,由力顺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中,宇柯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邮单,拟证明宇柯公司多次发函催告力顺公司在《合同结算证明》上加盖公章。2.宇柯公司负责人与力顺公司指定验收人孙志坤的微信聊天截图、与程宝微信聊天截图、与郑老师聊天截图,拟证明宇柯公司依据合同规定向力顺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了收到剩余款项积极配合力顺公司,依照力顺公司的要求填写相关结算单表格、履约情况表格等工作;宇柯公司与力顺公司对结算量进行了确认,力顺公司对验收单中的结算量无异议;宇柯公司多次要求力顺公司付款,力顺公司表示已上报财务,只需要等付款即可。但至今仍未付款,宇柯公司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力顺公司也是认可的。3.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明宇柯公司已开具全额发票,与合同和结算单相对应。本院经审查认为,宇柯公司提交的邮单无法证明邮寄的具体材料及内容,本院不予采信。宇柯公司于二审中提交的其他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另查明,颜家均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微信向孙志坤发送“现在是什么情况了?也没有说好久付款了?”,孙志坤回复“都到财务了,就等着财务付款”。颜家均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微信向孙志坤发送“坤哥帮我们催一下款了”,孙志坤回复“这个月是悬了”“国庆后把”。本院认为,宇柯公司与力顺公司签订的两份《特殊物料制作及安装合同》及《营销印刷品制作承揽合同》中均约定了力顺公司授权委托孙志坤为业务对接人,负责验收乙方工作成果,签署确认文件的相关内容,孙志坤在案涉四份结算证明上均签字确认。即便力顺公司未在9月6日的两份合同对应的结算证明上盖章,但基于双方约定及孙志坤的身份,已足以认定孙志坤的签字即代表力顺公司认可宇柯公司工作成果并对结算费用进行了确认。另外,宇柯公司已足额开具了发票,孙志坤作为业务对接人也已对付款作出承诺。综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宇柯公司要求力顺公司支付合同款125339.36元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本院认为,宇柯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主要是力顺公司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本案中,宇柯公司举示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向力顺公司提供发票的具体日期,故本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违约事实及宇柯公司的实际损失,结合一审判决结果和宇柯公司的上诉请求,确定力顺公司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本案一审立案前一日即2022年6月7日,以14332.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宇柯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6月8日起至本案合同款付清之日止,以125339.3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宇柯公司支付违约金。综上,宇柯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二审基于新的证据查明了部分新的事实,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6民初6018号民事判决;二、成都力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宇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款125339.3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7日,以14332.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6月8日起至合同款付清之日止,以125339.3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四川宇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64元,由成都力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64元,由成都力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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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民终23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3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5月2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