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县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4MA61TAYL2Q
地址: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9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成都郫县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24MA61TAYL2Q | 登记机关 | 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01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奚国鹏 | 营业期限 | 2016年01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1月17日 |
企业地址 | 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9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涉及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
主要人员 (2)
奚国鹏 |
经理,执行董事 |
张韶峰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成都中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余弛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成都郫县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3553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04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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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355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郫县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可行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西安可行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被告成都郫县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17民初44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成都郫县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恢153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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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恢15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成都郫县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319774.9元及截至2022年4月8日的利息8820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4月9日起至票据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19774.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5元,保全费2163元、担保费2000元,由成都郫县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29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成都郫县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718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1-28 | 2023-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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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71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中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民终101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成都郫县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2022)川0117执5450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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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17执545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郫县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海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4394.7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04394.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中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郫县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成都海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42元,保全费1080元,合计3622元由被告成都郫县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中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53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成都郫县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236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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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23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成都郫县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319774.9元及截至2022年4月8日的利息8820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4月9日起至票据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19774.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5元,保全费2163元、担保费2000元,由成都郫县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29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成都郫县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210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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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21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68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成都郫县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2022)川0117执3945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2-08-01 | 2023-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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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17执394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郫县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387709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利息(以387709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中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郫县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08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10078元,由被告成都郫县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中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7民初95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1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