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4MA69073K8N
地址:成都市郫都区犀浦街道犀团路168号附5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24MA69073K8N | 登记机关 | 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01月03日 |
法定代表人 | 吴建民 | 营业期限 | 2020年01月0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2月08日 |
企业地址 | 成都市郫都区犀浦街道犀团路168号附5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7)
吴建民 |
经理,董事长 |
吴忠帅 |
监事 |
周和煦 |
董事 |
涂纯 |
董事 |
王跃军 |
监事 |
谢志昆 |
董事 |
黄四兵 |
董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成都励德天同实业有限公司 | 460.7万人民币 | 460.7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成都励德天同实业有限公司 | 460.7万人民币 | 460.7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成都花港置业有限公司 | 500万人民币 | 5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成都花港置业有限公司 | 500万人民币 | 500万人民币 |
合伙企业 | 天津东毅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9.3万人民币 | 39.3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川A15证字第20222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郫都区政务服务管理和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2 |
结束日期 | 2027-06-21 |
内容 | 西悦府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许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TSG08-2017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川0117执318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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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17执31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7民初5992号民事判决;二、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工程款86235.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段计算:以45403.5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085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驳回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21元,由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民终258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1901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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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190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兴科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91586.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22年8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兴科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162元,由原告成都兴科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6元,被告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56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1700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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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170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货款736515.46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4元,保全费4424元,共计10228元,由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承担480元,被告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97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59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1448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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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144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上海宗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取工程欠款时需出具全额的工程款发票,被告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发票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上海宗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083974.08元及质保金141946.9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其中1083974.08元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另141946.97元自2022年8月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62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1352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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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135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货款736515.46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4元,保全费4424元,共计10228元,由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承担480元,被告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97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59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川0105执11688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2-09-30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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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05执1168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9-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经本院主持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向成都颠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 29 500 元; 二、 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完上述款项 后, 与成都颠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此次承揽合同产生的纠纷处理完结, 成都颠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得再向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三、 成都颠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306 元, 公告费 300 元, 合计 606元, 由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78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1月03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