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4MA6ADU4B5J
地址: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家园街191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24MA6ADU4B5J | 登记机关 | 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4月04日 |
法定代表人 | 潘巧 | 营业期限 | 2019年04月0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0月31日 |
企业地址 | 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家园街191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潘巧 |
执行董事,经理 |
赵安伦 |
监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981.768万人民币 | 1981.768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981.768万人民币 | 1981.768万人民币 |
合伙企业 | 天津金泰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314万人民币 | 7.314万人民币 |
合伙企业 | 天津金和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918万人民币 | 10.918万人民币 |
合伙企业 | 天津金泰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314万人民币 | 7.314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川0117执2690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7 | 2024-10-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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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17执269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向成都奥鹏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4,040元。如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金额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成都奥鹏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逾期之日起,以服务费14,040元中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向成都奥鹏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成都奥鹏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元,由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3-理费,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给成都奥鹏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17民初98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3856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4 | 2024-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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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385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380230.75元及利息(利息以380230.75元为基数,按3.65%的年利率,从2023年2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2元、保全费2421元共5923元,由被告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5-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17民初28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3882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4-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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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388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3年8月15日之前向原告成都扬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活动款项166830元。如果被告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时间、金额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成都扬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22年1月1日起,以本金166830元中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向原告成都扬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成都扬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1911元(已由原告成都扬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由被告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之前支付给原告成都扬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人民法院调解”网上平台中达成一致协议时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17民初607.2193.21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3847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4-0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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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384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支付原告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851210.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以540813.182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2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利率计算;2.以385410.99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2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利率计算;3.以924986.39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0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利率计算)。二、原告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程欠款1851210.57元范围内对位于郫都区红光街道的“金科集美天宸”项目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5000元。四、驳回原告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17民初28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3630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4-01-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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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363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退还购房款615709元及利息,相应利息以615709元为-4-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3年2月15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1元,由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Z某某负担3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17民初20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3198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7-21 | 2024-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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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319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朋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5152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551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朋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配合费47902元和保险费800元。三、驳回原告四川朋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9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139元,由原告四川朋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369元,由被告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7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17民初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2987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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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298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汇票款580353.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80353.7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6元、保全费3425元,由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83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2770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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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277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退还购房款559925.3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5992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2年7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0元,保全费3320元,共计8020元,由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68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2589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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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258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007034.39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864915.17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2119.22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0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010元,由被告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71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1577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3-03 | 2023-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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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157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069.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5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12元,由被告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63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2363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4-27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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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236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成都观想乐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自2022年10月13日解除。二、被告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成都观想乐图广告有限公司欠款100307元及违约金1810.37元(第一笔以8718元为基数,起算点为2021年12月15日,第二笔以18864元为基数,起算点为2022年3月12日,第三笔以25355元为基数,起算点为2021年12月15日,第四、五、六、七笔以4416元、4871元、8000元、12466元为基数,起算点为2022年3月7日,第八笔以15000元为基数,起算点为2022年2月15日,第九笔以2617元为基数,起算点为2021年12月15日,按照原告成都观想乐图广告有限公司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三、被告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成都观想乐图广告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42元,由被告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66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川0117执5495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2-12-01 | 2023-05-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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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17执549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汇票款543830.4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43830.44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3元,由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29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1542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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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154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Y某某购房款129204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2920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从2022年5月25日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21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成都金昱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5-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39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4月0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