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31MA6CE0TXXA
地址:成都市蒲江县寿安镇迎宾大道88号1栋3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31MA6CE0TXXA | 登记机关 |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4月26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立国 | 营业期限 | 2018年04月2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371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7月24日 |
企业地址 | 成都市蒲江县寿安镇迎宾大道88号1栋3层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主要人员 (2)
王立国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郑彦丽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蒲江县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3610万人民币 | 1361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万人民币 | 1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510131MA6CE0TXXA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778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1-07 | 2025-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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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7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四川金信岩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84751.56元及利息(利息以84751.5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9元,由被告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99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3 | 2025-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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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99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绿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68419.28元及利息(利息以168419.2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绿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绿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成都绿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5元,由被告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9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824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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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82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品汇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03385.28元及利息(以203385.2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成都品汇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1元,由被告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647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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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6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浦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97000元,并支付暂计算至2021年8月11日的利息1154.88元,以及197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三、本案仲裁费17000元、执行费3127.32元,由被执行人浦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仲裁字第20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645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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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64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39689.56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暂计算至2022年5月25日的利息损失2665.3元;并向申请人支付以339689.56元为基数,按照1.3%/年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向申请人支付保全保险费1000元,支付律师费用18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22748.14元、执行费5661.54元,由被执行人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仲裁字第26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644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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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64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货款1943506.81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三、本案仲裁费39781.15元、执行费22232.87元,由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仲裁字第19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646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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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64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4462.14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暂计算至2022年4月12日的逾期付款损失18410.77元,并支付以154462.1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三、本案仲裁费17000元、执行费2748.09元,由被执行人蒲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仲裁字第3210号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371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4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