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弘阳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81MA6CH2H720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滨河社区彩虹大道南段1045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成都市弘阳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1MA6CH2H720 | 登记机关 | 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6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中 | 营业期限 | 2018年06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7月23日 |
企业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滨河社区彩虹大道南段1045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宋志强 |
监事 |
王志中 |
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重庆弘阳诚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重庆弘阳诚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50万人民币 | 9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上海略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成都市弘阳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510181MA6CH2H720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成都市弘阳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4215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4-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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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421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3)川018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3)川018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3)川018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成都市弘阳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60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600000元本金及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重庆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23元,由成都市弘阳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民终212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成都市弘阳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806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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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80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3)川018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3)川018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重庆弘阳诚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成都市弘阳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设计费及利息支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深圳市尚石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元、保全费585元,合计1192元,由成都市弘阳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弘阳诚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深圳市尚石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民终178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成都市弘阳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433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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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43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四川川纳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成都市弘阳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300,666.1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成都市弘阳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收到前述发票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川纳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3,129.21元;三、驳回原告四川川纳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548元,保全费3,168元,由被告成都市弘阳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6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成都市弘阳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4011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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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401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诉讼费催缴超期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民终82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成都市弘阳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1954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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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195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请求法院依法执行成都市弘阳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支付成都惟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执行申请人)120000元; 二、请求法院执行成都市弘阳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请求成都市弘阳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次执行费用。 以上费用暂合计:120000元。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1民初38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成都市弘阳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1653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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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165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市弘阳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2681.65元;二、被告成都市弘阳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92681.65元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4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69元,保全费1828元,共计4497元,由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69元,成都市弘阳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7-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1民初37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6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