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合兴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82MA6C8W7478
地址:彭州市天彭镇牡丹西路南段45号逸都中心写字楼901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彭州合兴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2MA6C8W7478 | 登记机关 |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1月04日 |
法定代表人 | 刘迎秋 | 营业期限 | 2018年01月0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0月13日 |
企业地址 | 彭州市天彭镇牡丹西路南段45号逸都中心写字楼901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房地产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场营销策划;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刘迎秋 |
经理 |
殷邦钧 |
监事 |
鞠清雄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天府置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成都合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1400万人民币 | 14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重庆蝶恋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 - |
自然人股东 | 鞠清雄 | 600万人民币 | 6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乐山和信置业有限公司 | 25% | 5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彭州合兴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2308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4-0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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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2执230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州合兴置业有限公司开具796499.2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彭州合兴置业有限公司自收到等额发票后十日内向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796499.27元;二、驳回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8元,由原告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1元,被告彭州合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707元(应由被告彭州合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彭州合兴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47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彭州合兴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1770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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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2执177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彭州合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303250.5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303250.54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7日起,按每逾期一个工作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9元,由彭州合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已垫付,彭州合兴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41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彭州合兴置业有限公司 | (2022)川0182执2887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1-14 | 2023-0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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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82执288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彭州合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货款571784.67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571784.6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的标准从2021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二、驳回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2元、财产保全费3492元,由彭州合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已经垫交,彭州合兴置业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3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1月0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