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85MA68EKAH9B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简城长荣街346号1层(自主申报)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5MA68EKAH9B | 登记机关 | 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1年01月14日 |
法定代表人 | 刘玮 | 营业期限 | 2021年01月1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5月07日 |
企业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简城长荣街346号1层(自主申报)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1)
刘玮 |
经理 |
刘翊 |
董事 |
夏雨 |
董事 |
李彬 |
董事 |
李炜 |
董事长 |
林毅 |
监事 |
王紫瑶 |
董事 |
蒋中飞 |
监事 |
钟思伟 |
监事 |
雷华君 |
董事 |
魏维 |
董事 |
股东信息 (8)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成都阳光城斯泰置业有限公司 | 16.5万人民币 | 16.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成都阳光城斯泰置业有限公司 | 16.5万人民币 | 16.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四川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6.5万人民币 | 16.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四川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6.5万人民币 | 16.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四川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7万人民币 | 17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简行审审批﹝2022﹞4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简阳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03 |
结束日期 | 2027-03-02 |
内容 | 准予《阳光城融创中国雅居乐·简阳·樾江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川0180执恢3607号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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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80执恢360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2)川0180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简阳93亩项目土石方分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雅字(2021)成煦第003号)于2022年6月20日解除”“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17256.25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1.从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期间,以提交发票后未付金额113309.97元为基数计算;2.从2022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期间,以提交发票后未付金额288800元为基数计算;3.从2022年6月9日起以402109.97元为基数计算至402109.97元付清之日止;4.如合煦公司在西南公司足额提供工程款发票后30日内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则应当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剩余工程款付清为止,以上各段分别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樾江来”项目在工程款7436943.2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撤销简阳市人民法院(2022)川0180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第三、五项,即“四川雅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阳光城斯泰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5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536元,由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221元,由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民终249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川0180执140号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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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80执14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佳尔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洁服务费59,400元;二、被告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佳尔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利息损失(以59,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成都市佳尔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3元,由被告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7-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0民初44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80执1934号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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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0执193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2)川0180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简阳93亩项目土石方分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雅字(2021)成煦第003号)于2022年6月20日解除”“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17256.25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1.从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期间,以提交发票后未付金额113309.97元为基数计算;2.从2022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期间,以提交发票后未付金额288800元为基数计算;3.从2022年6月9日起以402109.97元为基数计算至402109.97元付清之日止;4.如合煦公司在西南公司足额提供工程款发票后30日内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则应当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剩余工程款付清为止,以上各段分别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樾江来”项目在工程款7436943.2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撤销简阳市人民法院(2022)川0180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第三、五项,即“四川雅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阳光城斯泰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5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536元,由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221元,由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民终249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80执1933号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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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0执193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2)川0180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简阳93亩项目桩基础工程合同》(合同编号:雅字(2021)成煦第004号)于2022年6月20日解除”“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33024.12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1.从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期间,以提交发票后未付金额108990元为基数计算;2.从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期间,以提交发票后未付金额70810元为基数计算;3.从2022年6月9日起以179800元为基数计算至179800元付清之日止;4.如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足额提供工程款发票后30日内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则应当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剩余工程款付清为止,以上各段分别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樾江来”项目在工程款3233024.1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撤销简阳市人民法院(2022)川0180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第三、五项,即“四川雅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阳光城斯泰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2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205元,由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664元,由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民终250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80执904号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3-03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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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0执90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道道通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7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成都道道通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560元,由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8-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0民初53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80执147号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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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0执14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欢聚堂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费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0民初41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80执198号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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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0执19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市开心彩之韵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费26,876.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32元,由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5-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0民初45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80执44号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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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0执4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美纵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装饰装修款616,191.2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以775,321.16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6日起至-10-2022年11月30日以575,321.16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日起以616,191.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为止);二、驳回重庆美纵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6元,保全费3,800元,共计9,146元,由简阳合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0民初50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1年01月14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