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敬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302MA64Q3DD0B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清泉坝澄泉路19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充敬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302MA64Q3DD0B | 登记机关 | 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1年05月27日 |
法定代表人 | 何小波 | 营业期限 | 2021年05月2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85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6月20日 |
企业地址 |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清泉坝澄泉路19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企业管理咨询;建筑材料销售;住房租赁;企业形象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8)
何小波 |
董事长 |
冯晓波 |
董事 |
刘志如 |
监事 |
周光明 |
董事 |
张键 |
董事 |
申洁 |
监事 |
罗渭涛 |
监事 |
陆旅宾 |
经理,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充中南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825万人民币 | 382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充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6005万人民币 | 1600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成都中南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4550万人民币 | 145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成都金瑞梁置业有限公司 | 17945万人民币 | 1794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充敬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川1302执22号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5-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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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1302执2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163563.57 |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3民终33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充敬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1302执5834号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3-11-22 | 2024-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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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302执583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83593 |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302民初31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充敬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1302执3336号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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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302执333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90000 |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302民初2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充敬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1302执3189号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07-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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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302执318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人民币629583.01 |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302民初81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南充敬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1302执1512号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03-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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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302执151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充敬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新华彩广告有限公司定作费用153,731元,并从2022年2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金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南充敬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302民初96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南充敬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1302执186号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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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302执18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充敬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檬乐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9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9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利率标准自2022年4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南充敬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檬乐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2020元;三、驳回原告成都檬乐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被告南充敬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302民初68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南充敬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1302执449号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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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302执44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充敬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充融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2年3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利率标准计息);二、驳回原告南充融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650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302民初52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南充敬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1302执448号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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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302执44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充敬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充四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2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利率标准计息);二、驳回原告南充四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525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南充敬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302民初52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8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1年05月27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