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都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1MA66C42458
地址:仁寿县文林镇中央商务大道99号景观小镇3栋3层1、2、3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四川大都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421MA66C42458 | 登记机关 | 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1月10日 |
法定代表人 | 黄涛 | 营业期限 | 2019年01月10日 - 2039年01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2月21日 |
企业地址 | 仁寿县文林镇中央商务大道99号景观小镇3栋3层1、2、3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屋租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酒店管理,正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王凯 |
董事,经理 |
田思明 |
董事 |
陈震林 |
监事 |
黄涛 |
董事长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成都融创大都裕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90万人民币 | 49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成都融创大都裕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西大都投资有限公司 | 510万人民币 | 51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年第115号通告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始日期 | 2024-05-31 |
结束日期 | 2027-05-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 批准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511421000095703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仁寿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变更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四川大都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川0191执13690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14 | 2024-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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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91执1369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成都瑞云同创房地产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四川大都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天合倍升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四川和源同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四川银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各方一致确认:一.被告四川大都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成都瑞云同创房地产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15517104元。1.上述15517104元款项的具体支付时间节点为:(1)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3日内原告成都瑞云同创房地产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即申请解除对被告四川大都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账户名称:四川大都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号:510501671080000129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行;备注:网控(详见《财产保全清单》)。(2)被告四川大都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银行账户解除保全措施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瑞云同创房地产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账支付13700000元,原告成都瑞云同创房地产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收到该13700000元之日起3日内即申请对以下的银行账户解除保全措施:(3)被告四川大都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解除保全措施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瑞云同创房地产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账支付剩余的1817104元。2.原告成都瑞云同创房地产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指定上述15517104元款项支付至以下收款账户:户名:成都瑞云同创房地产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户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天府大道支行;账号:128910402810201;二、剩余款项16276101元,原告成都瑞云同创房地产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选择购买总价为16276101元的被告户名账号开户行备注四川大都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240520104001107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网控(详见《保全财产清单》)尾号7421中国银行眉山仁寿支行网控(详见《保全财产清单》)尾号892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仁寿县支行网控(详见《保全财产清单》)成都天合倍升置业有限公司尾号2806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网控(详见《保全财产清单》)四川大都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销售的位于四川省仁寿县的融创南凌樾项目可售房源(以下简称冲抵房源)进行冲抵,冲抵房源为:序号房号产品形式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面积(平方米)抵款总价(元)抵款单价(元)1南凌樾-3分期-16-1-1701高层82.9065.646128107392.162南凌樾-3分期-16-1-1702高层82.9065.646128107392.163南凌樾-3分期-15-1-304高层81.6464.656150077533.164南凌樾-3分期-15-1-305高层81.6464.656150077533.165南凌樾-3分期-16-1-304高层81.6564.656150827533.156南凌樾-3分期-15-1-302高层82.8965.646205287486.167南凌樾-3分期-16-1-302高层82.9065.646206027486.158南凌樾-3分期-16-1-301高层82.9065.646206037486.169南凌樾-3分期-2-1-1301高层83.2665.646208837457.1610南凌樾-3分期-15-1-505高层81.6464.656226817627.1611南凌樾-3分期-2-1-401高层83.2665.646229307481.7412南凌樾-3分期-2-1-1305高层82.0064.656277727655.7613南凌樾-3分期-15-1-501高层82.8965.646283207580.1714南凌樾-3分期-16-1-501高层82.9065.646283967580.1715南凌樾-3分期-2-1-405高层82.0064.656297887680.3416南凌樾-3分期-16-1-601高层82.9065.646303437603.6617南凌樾-3分期-2-1-404高层82.0064.656305937690.1618南凌樾-3分期-16-1-701高层82.9065.646322927627.1719南凌樾-3分期-15-1-801高层82.8965.646341637650.6620南凌樾-3分期-15-1-802高层82.8965.646341637650.6621南凌樾-3分期-2-1-1205高层82.0064.656378497778.6522南凌樾-3分期-2-1-1105高层82.0064.656398657803.2323南凌樾-3分期-2-1-505高层82.0064.656398657803.2324南凌樾-3分期-2-1-905高层82.0064.656438957852.3825南凌樾-3分期-2-1-805高层82.0064.656459127876.9826南凌樾-3分期-4-1-1702高层83.0465.645939407152.46合计2143.991694.7616276101被告四川大都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并负责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上述全部抵款房源为原告成都瑞云同创房地产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原告成都瑞云同创房地产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指定人员办理完善全部购房手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网签备案、出具收据或发票)。三、若被告四川大都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13700000元,原告成都瑞云同创房地产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对被告四川大都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成都天合倍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继续申请冻结,并有权对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15517104元款项立即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四、因被告四川大都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因导致全部抵款房源未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期完善全部购房手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网签备案、出具收据或发票),原告成都瑞云同创房地产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选择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申请强制执行:1、按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申请强制执行;2、原告成都瑞云同创房地产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单方选择退房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被告四川大都文林房地产户名账号开户行备注四川大都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240520104001107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网控(详见《保全财产清单》)尾号7421中国银行眉山仁寿支行网控(详见《保全财产清单》)尾号892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仁寿县支行网控(详见《保全财产清单》)成都天合倍升置业有限公司尾号2806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网控(详见《保全财产清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成都天合倍升置业有限公司应对前述购房款(款项16276101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五、原告成都瑞云同创房地产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到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15517104元且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冲抵房屋购房手续完善后3日内,原告成都瑞云同创房地产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本案项下的全部保全措施。但在原告成都瑞云同创房地产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收到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15517104元的情况下,非因被告四川大都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导致冲抵房源购房手续未按约定时间完善的,被告四川大都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成都天合倍升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单方申请解除本案项下的全部保全措施。六、被告四川大都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成都天合倍升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被告四川大都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成都天合倍升置业有限公司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得因此影响原告成都瑞云同创房地产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权利。七、原告成都瑞云同创房地产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调解协议生效并履行完毕后,各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八、本案案件受理费2034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444元[此款原告成都瑞云同创房地产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由被告四川大都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成都天合倍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包含在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中)。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91民初81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1月1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