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达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700MA620T6U27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河路中国铁建广场商业楼A栋五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达州达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700MA620T6U27 | 登记机关 |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10月14日 |
| 法定代表人 | 田力 | 营业期限 | 2019年10月14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1月11日 |
| 企业地址 |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河路中国铁建广场商业楼A栋五楼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酒店管理;物业管理;项目的策划服务与公关服务;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工程堪察设计;林木育种和育苗;销售树木(不含种苗);专业停车场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3)
| 王明志 |
| 董事,总经理 |
| 田力 |
| 董事长 |
| 魏云锋 |
| 董事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中铁房地产集团西南有限公司 | 300万人民币 | 3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650万人民币 | 6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编号:118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达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开始日期 | 2024-09-09 |
| 结束日期 | 2037-09-08 |
| 内容 | 缴清认可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川建房企51170009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5-07 |
| 结束日期 | 2027-05-07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资质(新办二级)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3 | A级 | 达州达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511700MA620T6U27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达州达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川1702执4372号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2025-11-07 | 2026-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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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川1702执4372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5-1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宁夏某建筑公司向W某某支付工程款7,749,335元及利息......。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入库案例裁判要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政府未出具审计结论为由驳回承包人的起诉。案件的实体审理中,如果审计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启动审计程序或者出具审计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 原告举示案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739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为原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书》确定案涉工程价款是否妥当以及该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错误等问题。......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多年,三亚审计局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审计报告。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审理工程结算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竣工结算以审计部门评审结果为准’,则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按照约定处理;这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审计机构出具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负有审查义务及权力,实践中不宜不经审查就直接予以采纳。如经审查,确有证据证明审计意见(或结论)存在明显不真实、不客观、不合理之处,该审计意见则不应作为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原告上述举证目的拟证明在《批复》试行之前就已经有生效判例否定“背靠背合同条款”的效力,无论是否是系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之间签订,最高院均对处理该问题的态度是一贯的。本案发包方(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报送材料进行评审或审计,发包方不应将风险转嫁给承包方,承包方(原告)主张“背靠背”条款无效,以司法鉴定结论确认的工程价款为结算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同时查明,2023年12月12日,达州市财政局出具给达州市投资公司《关于达州市火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B地块公交首末站及地下停车场和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工程预算评审的批复》载明:“三、评审情况说明 该项目评审结果作为工程预算控制价,不能直接作为发包和结算依据。五、结论 (一)达州火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B地块公交首末站及地下停车场和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工程送审预算26,732.43万元,审定预算控制价为24,473.47万元。” 另查明,2020年12月25日,被告达居房产公司与第人达州投资公司签订《达州市火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部分建设及回购协议书》,主要载明:“第二条 公建项目建设内容及回购范围包括:B地块公交首末站及地下停车场、A地块相邻的西河路、朝阳路、西河路地下行到及车道入口,A地块1、2#楼测红外线施工道路,A地块红外线园林,火车站广场相邻的朝阳西路北侧出租车入口及隧道,拟建金南大道II期临时辅道等。实际建设内容以规划建设部门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为准。 第三条 建设及回购方式 1.公建项目由代建方(即被告)负责立项和建设。 2.公建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回购方负责回购,回购所需的资金由回购方负责筹措,按约定向代建方支付回购款。 第五条 回购价款组成 1.土地成本......。。2.政策性费用......。3.前期费用......。4.建安工程费用......。 第八条 工程结算 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价以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出具的审定结论为准。审查或委托审查的竣工结算审增审减率超过5%的部分,审计服务费由代建方承担,回购方在工程款中扣除。第十一条 回购价款支付 2.建安工程费用:1月进度款:每月按财政审核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2竣工价款支付: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内支付财政审核完成工程量的30%,即累计支付至财政审核完成工程量的80%;3结算款支付: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支付至结算审核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5.回购方除按本协议向代建方支付回购款之外,不承担任何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债权债务。” 被告在审理中向本院提交2024年1月19日由九鼎公司、达居房产公司、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移交书》一份,主要载明: 建设单位 达州达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 兹证明由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施工的达州火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B地块公交首末站及地下停车场和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工程,已完成设计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通过达州达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相关单位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相关规范要求,工程质量为:合格等级。 应建设单位需要,提前投入使用,分次词进行了移交: 1.铁北巷道路(K0+000-K0+157.753),2021年10月24日竣工并投入使用; 2.A-1坡道、朝阳西路道路(K0+000-K0+88.0),2021年12月14日投入使用; 3.金南大道西延线二期北辅道道路(K1+400——K1+600.997)、铁建巷道路(K0+000-K0+109.807)、公交站台,2022年1月17日竣工并投入使用;4 4.候车楼一层2022年7月22日竣工并投入使用; 5.西河路右幅(K0+000-K0+255.883)2022年10月1日竣工并投入使用; 6.西河路左幅(K0+000-K0+255.883)2023年1月17日竣工并投入使用; 7.剩余工程2024年1月18日全部投入使用。; 被告举证的目的拟证明案涉工程剩余工程于2024年1月18日全部投入使用,应以出具验收报告的时间即2024年1月18日为竣工日期。该证据与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被告送达《关于达州火车站公交首末站项目竣工验收的报告》的事实及2024年1月18日 《竣工验收报告》列明的工程项目不一致,但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剩余工程的具体项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020年12月25日,被告达居房产公司与第三人达州投资公司签订《达州市火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部分建设及回购协议书》,主要约定案涉工程由被告代建,第三人达州投资公司按约定支付工程回购款。2021年1月,被告达居房产公司发布《达州火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B地块公交首末站及地下停车场和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对案涉工程公开招标,原告与第三人中铁研究院作为联合体中标。2021年3月6日,发包方(被告)达居房产公司与承包方中铁研究院(第三人)、九鼎公司(原告)签订《达州火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B地块公交首末站及地下停车场和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建设施工的义务并交付使用后经验收合格。被告履行了部分工程价款。对上述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关于案涉工程竣工时间的确定问题;二、原告与第三人中铁研究院作为联合体中标,原告是否可以单独主张工程价款的问题;三、案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本案工程造价结算依据;四、本案的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五、原告的各项诉求是否成立的问题。 一、 关于案涉工程竣工时间的确定问题。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涉工程分项工程从2021年10月24日开始至2023年1月17日陆续全部交付使用。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被告递交了申请验收报告,2024年1月12日案涉工程于获得工程规划许可,2024年1月18日案涉工程进行总体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工程从2021年10月24日开始至于2023年1月17日陆续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被告提交了案涉工程的验收申请,因被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迟延(2024年1月12日)导致未能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被告主张应以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竣工日期,若以出具验收报告时间确定为竣工时间,对原告不公,该责任不应由原告承担,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种情形认定案涉工程以原告向被告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即2023年5月22日为竣工日期。 二、原告与第三人中铁研究院作为联合体中标,原告是否可以单独主张工程价款的问题。原告虽与第三人中铁研究院作为联合体与被告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但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建设施工,第三人中铁研究院负责勘察、设计,且13.3条约定如果联合体投标,本项目工程建设费、勘察费、设计费由发包人分别支付给承包人各成员单位。故,原告是可以单独就其建设工程施工的价款主张权利。 三、关于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认定本案“背对背”条款效力问题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本案工程造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川1702民初52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10月1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