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100697502560J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310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00697502560J | 登记机关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成立日期 | 2009年11月18日 |
| 法定代表人 | 陈胜 | 营业期限 | 2009年11月18日 - 2059年11月1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0月16日 |
| 企业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310号 |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位于乌当区东风镇后所村、头堡村地块“乐湾国际温泉城”的开发、建设、经营,对本企业建造的楼宇、商铺提供租赁服务;物业管理;温泉、旅游及酒店开发;组织体育活动、承办体育赛事、组织体育培训;健身运动俱乐部的经营、管理及咨询服务;会议活动的组织、策划及会议服务;健身运动设备设施的销售和租赁,体育用品的销售,建材销售,市政道路建设。(涉及专项、配额及许可证管理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9)
| 刘浏 |
| 董事 |
| 孙永林 |
| 董事长 |
| 朱菀菁 |
| 董事 |
| 王启英 |
| 董事 |
| 缪知江 |
| 监事 |
| 苏锋 |
| 董事 |
| 蒋璐 |
| 董事 |
| 陈胜 |
| 总经理 |
| 马海峰 |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贵州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2500万人民币 | 22500万人民币 |
| 上海博勋投资有限公司 | - | - | |
| 合伙企业 | 上海金睦投资合伙企业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 外国(地区)企业 | 宏德置业(香港)有限公司 | 22500万人民币 | 22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7)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广州博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 贵州乐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50万元 |
| 贵州乐湾休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 | 100% | 50万元 |
| 贵州宏德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 贵州融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40% | 4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黔房开字A074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5-06-02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筑建消验字﹝2024﹞第0142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0-08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根据申请材料及建设工程现场抽查评定,结论为合格。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筑建消设字﹝2024﹞第0081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4-18 |
| 结束日期 | 2098-12-31 |
| 内容 | 关于申报的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经审核合格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1 | A级 | 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 | 91520100697502560J |
| 2 | 2020 | A级 | 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 | 91520100697502560J |
| 3 | 2018 | A级 | 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 | 91520100697502560J |
| 4 | 2017 | A级 | 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 | 91520100697502560J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黔0103执6775号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2025-07-01 | 2025-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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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黔0103执6775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一、解除原告Y某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20453600-2012-20181258210);二、第三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Y某某2021年11月29日以来已向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支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以第三人贵州宏德置业履行义务之日原告Y某某已支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为准);三、第三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中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20453600-2012-20181258210)项下原告Y某某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以还款当日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银行系统数据为准);四、驳回原告Y某某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第三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9.18元,由上诉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1民终75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黔0103执6777号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2025-07-01 | 2025-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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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黔0103执6777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B某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20433600-2012-20181428779)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B某某支付自2021年11月17日至《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解除之日止原告已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支付的贷款本息(实际金额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出具的还款账单为准),并支付利息损失(以上述已支付银行本息金额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自2021年11月17日起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三、被告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支付自《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解除后的剩余贷款本息(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出具的欠款账单为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0元,由被告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103民初235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黔0103执6789号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2025-07-01 | 2025-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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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黔0103执6789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20433600-2012-20181428612);二、第三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20433600-2012-20181428612)项下原告L某某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698336.51元及相应利息(贷款本金、利息暂计至2022年10月31日,具体金额以还款当日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银行系统数据为准);三、第三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L某某支付给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自2022年6月3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自2022年6月31日至2022年10月31日,被告L某某已付贷款本息为人民币12254.79元,贷款本息金额以还款当日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出具的对账单为准;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已每期偿还本金为基数分段计算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四、第三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L某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4元,减半收取5662元,由被告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103民初134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黔0103执6774号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2025-07-01 | 2025-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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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黔0103执6774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H某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20433600-2012-20181478297); 二、第三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20433600-2012-20181478297)项下原告H某某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413903.87元及相应利息(贷款本金、利息暂计至2022年10月31日,具体金额以还款当日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银行系统数据为准); 三、第三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H某某支付给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已付贷款本息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64334.72元,具体贷款本息金额以还款当日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出具的对账单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103民初1399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6 | 印花税 | 137735.4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11月1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贵州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贵州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