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100714385088P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招商大厦三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贵阳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00714385088P | 登记机关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0年04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苟晓梅 | 营业期限 | 2005年06月29日 - 2052年10月02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17年02月06日 |
企业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招商大厦三楼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叁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胡春霞 |
监事 |
苟晓梅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张善庆 | - | - | |
自然人股东 | 胡军 | 200万人民币 | 2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胡春霞 | 200万人民币 | 2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胡萍萍 | 600万人民币 | 600万人民币 |
贵州可佳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5)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贵州天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5% | 360万元 |
贵阳恒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5% | 950万元 |
贵州中房可佳投资有限公司 | 20% | 200万元 |
贵州可佳艺术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30% | 12000万元 |
贵州高山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 | 100% | 31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贵阳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粤03执6469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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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粤03执646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1-07-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贵阳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前海东方创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亿、利息5152489.15元;二、被告贵阳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东方创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支付罚息(罚息以本金1.7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8%为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计算至2020年1月23日时扣除罚息100元)、复利(复利以利息5152489.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8%为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贵阳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东方创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赔偿逾期手续费损失(逾期手续费以本金1.7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月费率0.125为标准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贵阳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前海东方创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13371.74元;五、原告深圳前海东方创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贵阳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大连可佳九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6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深圳前海东方创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担保股权优先受偿;六、被告贵州可佳艺术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H某某对被告贵阳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贵州可佳艺术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H某某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贵阳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深圳前海东方创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贵阳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可佳艺术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H某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656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91564.5元(均已由原告深圳前海东方创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贵阳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可佳艺术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H某某负担991040.5元,由原告深圳前海东方创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负担524元。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民初2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0年04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贵州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贵州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