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2007221674002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83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2007221674002 | 登记机关 |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0年12月18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元柱 | 营业期限 | 2000年12月1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1506 | 发照日期 | 2017年01月10日 |
企业地址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83号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房屋租赁;物业服务。) |
主要人员 (4)
张元柱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张志东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董均灿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陈妍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张元柱 | 4727万人民币 | 4727万人民币 |
张志胨 | - | - | |
自然人股东 | 张智栋 | 6779万人民币 | 6779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2)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州分公司 | 张智栋 |
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果分公司 | 张智栋 |
企业对外关系 (5)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中新房贵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 36% | 9000万元 |
六盘水安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62% | 31万元 |
六盘水弘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60% | 60万元 |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0% | 69万元 |
六盘水怡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30% | 15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黔房开字:B006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3-07-06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黔0221执2944号 |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 2025-06-25 | 2025-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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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黔0221执294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5-06-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黔0221民初8109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盘水智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7,960,000.00元及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10月20日的利息832,586.66元(2024年10月21日至借款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逾期年利率12%计付)共计:28,979,099.66元。 。二、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即黔(2022)钟山区不动产证明第0003951号中所涉房产及被告Z某某名下即黔(2022)钟山区不动产证明第0003951号中所涉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按其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三、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Z某某持有的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8.9171%的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六盘水股质设立准字字(2022)第1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D某某、Z某某、F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
执行法院 |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黔02民终11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黔0281执2578号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27 | 2025-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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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黔0281执2578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5-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G某某购房款39616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234元,被告贵州弘黔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0元。 | ||||
执行法院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黔0281民初96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黔0281执4044号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5-14 | 2025-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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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黔0281执404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5-05-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弘黔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红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朱 德朝偿付借款本金 155000 元、截止 2024 年 10 月 23 日的利息 12776.31 元。自 2024 年 10 月 24 日起至前述借款本金清偿之日 止的利息,由被告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弘黔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果分公司在前述履行期限内以前述偿还的借款 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7%计付给原告Z某某。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30 元,由被告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红果分公司、被告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828 元, 由原告Z某某承担 2 元。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 1360 元,由被告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红果分公司、被告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359 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 1 元。 | ||||
执行法院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黔0281民初108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黔0281执2866号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4-07 | 2025-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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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黔0281执286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5-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2020年9月14日至2024年10月21日 期间逾期办证的经济损失399319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8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6349元,被告贵州弘 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69元。 | ||||
执行法院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黔0281民初96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黔0281执2585号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27 | 2025-07-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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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黔0281执2585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5-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X某某购房款49087.50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239元,被告贵州弘黔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4元。 | ||||
执行法院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黔0281民初96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281执433号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7-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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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281执43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被告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弘黔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盘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工程款(勘察费)852468.18 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 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459 元,由被告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州分公司负担 6162 元,由 原告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负担 297 元。 | ||||
执行法院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2民终35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281执5363号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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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281执536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被告六盘水智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货款 8900042 元,支付原告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 司自 2022 年 2 月 13 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8 日止的违约金 969610.13 元,并以尚欠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14.80%支付原告 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 2022 年 11 月 9 日起至 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六盘水智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律师代理费 40000 元; 三、被告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 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4850 元,由原告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 有限公司负担 3682 元,被告六盘水智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贵 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81168 元。 | ||||
执行法院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2民终13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281执2503号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4-28 | 2023-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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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281执250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4-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偿 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行借款本金 238551.83 元, 利息、罚息、复利 15430.67 元,本息合计 253982.5 元。自 2022 年 8 月 18 日起的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 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T某某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行对被告T某某所 有的坐落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红果开发区胜境大道尚品国 际商业广场 1 幢 5 单元 15 层 4 号房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55 元,由被告T某某、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281民初77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2 | 房产税 | 3784380.29 | 400971.66 |
2 | 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9705.08 | 22991.22 |
3 | 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86578.88 | 0.0 |
4 | 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2 | 增值税 | 1009207.17 | 328446.06 |
5 | 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2 | 地方教育附加 | 22772.86 | 6568.92 |
6 | 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2 | 教育费附加 | 34159.32 | 9853.38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1506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0年12月1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贵州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贵州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