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502055034224B
地址:贵州省毕节七星关区双树望城18号三层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02055034224B | 登记机关 |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年10月23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李当明 | 营业期限 | 2012年10月23日 - 2032年10月2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15年12月08日 |
| 企业地址 | 贵州省毕节七星关区双树望城18号三层 |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建筑工程、建材批发(不含木材);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农副产品专业市场开发、商业百货专业市场开发、物业管理。) | ||
主要人员 (2)
| 李当明 |
| 执行董事 |
| 陈光平 |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毕节市宗益顺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400万人民币 | 2400万人民币 |
| 自然人股东 | 李当明 | 2600万人民币 | 2600万人民币 |
| 陈光平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黔房开字:F5218000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5-06-19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发布时间 | None |
| 所属税务机关 | 贵州省毕节市税务局 |
| 检察机关 | 贵州省毕节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 案件性质 | 偷税 |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贵州省毕节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0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687.96万元;二、非法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票面额9.7万元。 |
|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624.90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348.98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移送公安情况 | None |
| 序号 | 2 |
| 企业名称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发布时间 | None |
| 所属税务机关 | 贵州省毕节市税务局 |
| 检察机关 | 贵州省毕节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 案件性质 | 逃避追缴欠税 |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贵州省毕节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687.96万元;二、非法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票面额9.7万元;三、其他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4936.94万元。以上合计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5624.90万元。 |
|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624.90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348.98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移送公安情况 | None |
| 序号 | 3 |
| 企业名称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发布时间 | None |
| 所属税务机关 | 贵州省毕节市税务局 |
| 检察机关 | 贵州省毕节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 案件性质 | 逃避缴纳税款 |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贵州省毕节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687.96万元;二、非法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票面额9.7万元;三、其他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4936.94万元。以上合计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5624.90万元。 |
|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624.90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348.98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移送公安情况 | None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黔0502执恢138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7-17 | 2025-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黔0502执恢1387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275953.58 元及截止 2021 年 8 月 21 日的利息8425.58 元,并向原告支付从 2021 年 8 月 22 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A:[房]字[毕]行[清]支行[2016]年[42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至全部款项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7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其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签订的编号“A:[房]字[毕]行[清]支行[2016]年[42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对被告H某某所欠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783.00 元,由被告H某某、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02民初157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黔0502执恢1699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9-02 | 2025-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黔0502执恢1699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S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案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5544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自2022年6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S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 91795.6 元。- 9 -三、驳回原告X某某、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66 元,减半收取 1283 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79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黔0502执恢1698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9-02 | 2025-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黔0502执恢1698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L某某逾期交房的违约金50952.50 元;二、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L某某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原告已付购房款 414243.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4月 16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6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746.00 元,依法减半收取 873.00 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20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黔0502执3761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7-14 | 2025-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黔0502执3761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涉案商品房的违约金及补偿金48,945元;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W某某、Z某某面积差被款13,852元;三、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案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387,345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5日起至被告福明房开公司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7-告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四、驳回原告W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129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黔0502执509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9-03 | 2025-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黔0502执5097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款项 4079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10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黔0502民初2077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黔0502执3954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7-23 | 2025-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黔0502执3954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 L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案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595,080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7 月 29 日起至被告福明房开公司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二、驳回原告S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126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黔0502执2841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6-04 | 2025-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黔0502执2841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劳务工资 134,264.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 134,264.00 元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 130%的标准,从 2024 年 9 月 12 日起计付至劳务工资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黔0502民初155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黔0502执恢1015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5-19 | 2025-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黔0502执恢1015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5-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T某某、X某某逾期办证的违约金78496.8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19.00元,由原告T某某、X某某负担34.00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85.00元。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234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渝0241执771号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5-04-16 | 2025-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渝0241执771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241民初538号 | ||||
| 执行法院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241民初5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黔0502执76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3-04 | 2025-09-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黔0502执766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 T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 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 该违约金以 393221.00 元为基 数, 自 2020 年 7 月 24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 房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 (应由被告自身具备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 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日 0.01%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W某某、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11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黔0502执765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3-04 | 2025-09-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黔0502执765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 T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案涉房 屋的违约金及赔偿金 22105.10 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11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黔0502执3053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6-09 | 2025-08-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黔0502执3053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H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涉案商 品房的违约金及补偿金 99,908 元。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黔0502民初174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黔0502执203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4-10 | 2025-08-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黔0502执2037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L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涉案商 品房的违约金及补偿金 235,146.00 元。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黔0502民初82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黔0502执729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黔0502执729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案商品房 转 移 登 记 有 关 文 书 的 违 约 金 , 该 违 约 金 以 已 付 购 房 款 558,994.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 2021 年 2 月 26 日起计算至被告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权属转 移登记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黔0502民初47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恢202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8-28 | 2025-0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黔0502执恢2026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8-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 84685 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14 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02民初1300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525执3141号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4-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黔0525执3141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欠付原告托运费和垫付材料费 200,000.00 元,该款被告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前向原告支付; 案件受理费 4,558.00 元,减半收取 2,279.00 元,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被告于 2024 年 8 月15 日前向原告支付)。 | ||||
| 执行法院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黔0502民初1095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5101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7-17 | 2024-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黔0502执5101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 金及补偿费共计 179,324.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886.00 元,减半收取 1,943.00 元,由被告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黔0502民初82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515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7-18 | 2024-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黔0502执5156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敬敬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 金共计102,691.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4.00元,减半收取1,177.00元,由被告贵 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黔0502民初883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恢1668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7-15 | 2024-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黔0502执恢1668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 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47,520 元;二、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 Z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停车位使用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原告已付停车位价款 88,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 2021 年 6 月 7 日起计算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付停车位使用权 (车位编号为 D-252 号) 之日止;三、驳回原告L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19 元,由原告L某某、Z某某负担 95 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524 元。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02民初172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4978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7-12 | 2024-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黔0502执4978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1 诺及相关权益、责任;......前款规定的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 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的规定,燃气、水表作 为商品房的主要配套设施之一,其建设安装费用应按该规定 包含在商品房总款中,被告不能另行向原告收取。故被告向 原告收取的燃气开户费 2500.00 元、智能水表费 580.00 元 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理应予以退还。原告主张的利息于法无 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虽主张智能水表费系与原告协商 并得到同意后,将普通水表进行更换产生的费用,但并未 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 纳。 涉案商品房现尚未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办理转移登记 的条件不成就,属于法律规定的事实上履行不能,故对于原 告要求被告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 予支持。原告可待被告取得涉案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证书 以及其他办理转移登记的必要文书之后,另行向被告主张权 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D某某支付逾期 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该违约金以 12 293402.00 元为基数,2017 年 4 月 24 日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3 倍 计算,2019 年 8 月 21 日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 品房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应由出卖人自身具备的办理商品 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D某某燃气开 户费 2500.00 元、智能水表费 580.00 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64.00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省毕 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6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5651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8-14 | 2024-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黔0502执5651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8-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人民币 46158.0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负担 490.00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525.00元。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1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565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8-16 | 2024-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黔0502执5656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8-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Z某某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原告已付购房款40353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27.00 元(已减半收取) ,由原告Z某某、Z某某负担 295.00 元, 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2.00 元。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8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392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黔0502执392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 4 -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C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涉案商品 房的违约金及补偿金 93,224.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31.00 元,减半收取 1,065.50 元,由被告贵 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192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132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黔0502执132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补偿 费共计 135,938.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19.00 元,减半收取 1,509.50 元,由被告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1920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765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黔0502执765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Y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案 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59,821.66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815 元,减半收取 1,407.5 元,由原告Y某某、 - 7 - Y某某负担 737.5 元,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担 670 元。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187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6038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黔0502执6038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P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 币 110120.9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02.00 元,减半收取 1251.00 元,由被告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77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5771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8-24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黔0502执5771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3-08-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支 付 原 告 阳 天 玖 工 程 款 1,500,000.00 元。 4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300.00 元,减半收取 9,150.00 元,由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825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2-10 | 契税 | 1089000.0 | 0.0 |
| 2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2-10 | 土地增值税 | 47469.47 | 0.0 |
| 3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2-10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58752.69 | 0.0 |
| 4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2-10 | 印花税 | 597.7 | 0.0 |
| 5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2-10 | 营业税 | 1078794.9 | 0.0 |
| 6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2-10 | 企业所得税 | 35316840.29 | 3467.35 |
| 7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2-10 | 增值税 | 27878488.92 | 12733354.07 |
| 8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2-1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277424.11 | 445667.39 |
| 9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2-10 | 教育费附加 | 582249.32 | 191000.31 |
| 10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2-10 | 地方教育附加 | 405013.81 | 127333.53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省份 | 贵州 |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列入时间 | 2024-07-03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 序号 | 2 |
| 企业名称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省份 | 贵州 |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列入时间 | 2025-07-01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10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贵州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贵州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