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22MA6K9UYN1Q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三合安置房南区5幢3楼3-1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22MA6K9UYN1Q | 登记机关 |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1月05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剑 | 营业期限 | 2017年01月05日 - 2037年01月0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07月05日 |
企业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三合安置房南区5幢3楼3-1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商品房销售;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房屋及场地租赁;物业管理及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7)
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云0115执1270号涤除 |
俞杰 |
董事 |
冯豫伟 |
监事 |
方力斌 |
董事 |
朱虹 |
监事 |
王可 |
董事 |
苏彬彬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云南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60万人民币 | 66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云南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60万人民币 | 66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昆明滇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340万人民币 | 34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昆明滇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340万人民币 | 34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晋建消验﹝2022﹞10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明市晋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验收合格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10-11 |
处罚类型 | 发票违法 |
决定文书号 | 晋税罚(2022)1号 |
处罚事由 | - |
处罚内容 | 处10,000.00元罚款。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晋宁区税务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4)云0115执1551号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2024-10-18 | 2024-1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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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云0115执1551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217587.16元。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云0115民初8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4)云0115执1553号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2024-10-18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云0115执1553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294695.4元。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云0115民初16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4)云0115执1554号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2024-10-18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云0115执1554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2546029.96元。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云0115民初16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4)云0115执1552号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2024-10-18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云0115执1552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3885180.36元。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云0115民初17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4)云0115执1043号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云0115执1043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3088023.33元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5民初10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4)云0115执370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云0115执370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程款2373243.63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5民初21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4)云0115执345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云0115执345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向C某某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1575元。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5民初22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4)云0115执49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云0115执49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程款364838.97元、案件受理费3387元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5民初23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1601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4-0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15执1601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标的83651724.38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昆明信证执字第4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2304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15执2304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638063.73元的各项经济损失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5民初7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1722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15执1722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582,014.53元,并支付以2,112,352.3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以2,582,014.53为基数,从2023年4月27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云南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22元,由原告云南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22元,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3,500元,保全费是5000元,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9--10-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5民初9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2290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15执2290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27646.16元。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5民初11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2103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9-20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15执2103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4704433.4元。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5民初19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2091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1-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15执2091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L某某、L某某退还购房首付款¥155139元,并支付以¥155139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2023年6月26日)为止,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在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缓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5民初14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1932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8-25 | 2023-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15执1932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标的471911元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5民初6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1851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8-18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15执1851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438118.78元。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民终91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1598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15执1598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标的3558210.88元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5民初2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1409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15执1409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标的93598.25元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5民初17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1784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8-13 | 2023-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15执1784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366216.8元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5民初8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1804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15执1804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75000元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5民初11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1807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15执1807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47013元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5民初111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1806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15执1806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33132元。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5民初111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1805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15执1805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79552元。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5民初111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1596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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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15执1596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9215.95元,2.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欠付工程款249215.9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5民初11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1611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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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15执1611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碧桂园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佣金)28,969,434元-57,345元=28,912,089元。二、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28,912,08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原告主张3.6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减半收取97,6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5民初12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1524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15执1524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250115.04元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5民初7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1205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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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15执1205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标的27000元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晋劳人仲字(2022)1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987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15执987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115民初2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厦行期已经届满。因被执行人至今尚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被执行人目前应当退还申请人购房款249212元。故中请执行人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准许。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5民初24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1117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15执1117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标的797724元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5民初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1116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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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15执1116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02916.7元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5民初2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1072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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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15执1072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229520.19元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5民初14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666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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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15执666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退还给原告昆明荣成天宇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以上各项限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6-行的期间为二年。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5民初13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484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2-28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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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15执484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5—告云南胜科广告有限公司业务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5民初24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417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2-15 | 2023-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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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15执417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大东广告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233822.04元,并支付以233822.04为基数,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云南大东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1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5民初14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332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15执332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德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49,000元;二、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德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4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三、驳回原告昆明德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3元,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5民初24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335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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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15执335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德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46,800元;二、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德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46,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485元,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7-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5民初24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331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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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15执331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德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56,890元;二、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德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56,89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611元,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7-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5民初24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336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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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15执336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德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46,800元;二、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德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46,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三、驳回原告昆明德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5元,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7-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5民初24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334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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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15执334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明德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16日承揽实施被告古滇水云城项目“氛围包装”事宜欠款人民币4203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5民初24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333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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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15执333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德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44,000元;二、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德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7-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5民初24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323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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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15执323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明丝路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动画制作费100000元;二、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昆明丝路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2日开始,按照年息3.65%计算的违约金至偿清本金为止;三、驳回原告昆明丝路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7—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条款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5元,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5民初27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302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2-08 | 2023-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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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15执302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呈贡光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31077.79元(含质保金67882.25元);二、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呈贡光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止2022年8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80605.99元;及以331077.79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至偿清本金为止,但逾期付款利息总额不宜超过欠付工程款的30%,即99323.34元(331077.79元×30%);三、驳回原告呈贡光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条款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9元,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5民初26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157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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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15执157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呈贡光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欠款42993.54元、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36548.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的欠付工程款利息、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6445.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原告呈贡光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6445.43元的范围内享有本案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呈贡光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5民初27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56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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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15执56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W某某、D某某房屋定金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5民初26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170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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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115执170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德光印务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34,977.50元。如果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元,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37元,由原告昆明德光印务有限公司承担2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4-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5民初23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2)云0114执4718号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2-11-29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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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云0114执4718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案款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0114民初105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2022)云0115执1394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2-07-14 | 2022-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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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云0115执1394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晋宁镇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叮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用80179元。 二、由被告晋宁镇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叮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以80179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如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元(原告已减半预付),由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5民初2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云南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列入时间 | 2023-10-24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1月0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云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云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