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0002196626748
地址:拉萨市宇拓路30号(珠峰伟业三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0002196626748 | 登记机关 | 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1997年04月17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伟 | 营业期限 | 1997年04月1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500 | 发照日期 | 2017年11月29日 |
企业地址 | 拉萨市宇拓路30号(珠峰伟业三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五金交电、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针纺织品、建筑材料、土畜产品、中药材(不含贵重药材)、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饰品)、化工产品(不含危化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
主要人员 (3)
唐素华 |
监事 |
王伟 |
执行董事 |
罗会明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吴建华 | - | - |
自然人股东 | 王伟 | - | - |
分支机构 (4)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 | 王伟 |
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 | 王伟 |
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 | 漆勇 |
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 | 张桂兰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四川珠峰伟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51% | 153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10-08 |
处罚类型 | 违反税收管理 |
决定文书号 | 拉税一分罚(2023)25号 |
处罚事由 | 1.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报)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2021年7月-2023年7月个人所得税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3.2022年1月-3月增值税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4.2022年4月-2023年7月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5.非正常户(解非) |
处罚内容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藏0402执1196号 |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2024-09-26 | 2024-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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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藏0402执1196号 | ||||
省份 | 西藏 | ||||
立案日期 | 2024-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双方于2016年10月9日签订的《西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 二、被告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12月28日前向原告L某某退还购房款210,000元; 三、被告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12月28日前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金15,000元; 四、若被告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两笔款项的支付义务,被告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另行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0月9日起,以21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54.78元,由被告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双方于2016年10月9日签订的《西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 二、被告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12月28日前向原告L某某退还购房款210,000元; 三、被告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12月28日前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金15,000元; 四、若被告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两笔款项的支付义务,被告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另行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0月9日起,以21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54.78元,由被告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藏0402民初6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藏0402执1044号 |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2024-09-04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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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藏0402执1044号 | ||||
省份 | 西藏 | ||||
立案日期 | 2024-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芝市创兴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369,342.04元; 二、 被告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芝市创兴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工程款16,369,342.04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 三、 确认原告林芝市创兴力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西藏林芝市八一镇“雪域江南”一期项目未完工及其他工程在工程价款16,369,342.04元范围内就建设工程折价、拍卖、变价的价款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四、 驳回原告林芝市创兴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59.26元,由原告林芝市创兴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9,643.21元,被告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016.05元。 | ||||
执行法院 |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藏0402民初11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藏04执恢8号 |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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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藏04执恢8号 | ||||
省份 | 西藏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至2020年5月11日,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雪域江南”一期项目工程款39,078,111.72元; 二、上述工程款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前支付给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付,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按照未付工程款的15%(年利率)支付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利息;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8,595.28元(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3,400.00元(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藏04民初15号 | ||||
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1621执1170号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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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621执117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621民初51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2)藏0402执350号 |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2022-05-17 | 2023-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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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藏0402执350号 | ||||
省份 | 西藏 | ||||
立案日期 | 2022-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H某某交付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雪域江南14号楼1单元8层03号的房屋,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H某某交付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雪域江南项目14号楼1单元8层03号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即被告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办理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雪域江南14号楼1单元8层03号房屋的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所需应当由买方交纳的税费由原告H某某、H某某承担); 二、被告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H某某、H某某支付违约金167,2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藏0402民初6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
省份 | 西藏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列入时间 | 2023-07-14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
省份 | 西藏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列入时间 | 2024-07-23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
省份 | 西藏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4-12-04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7年04月17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西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西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