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3333674687C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咸大道中段西咸人才大厦15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33333674687C | 登记机关 |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5年03月24日 |
法定代表人 | 潘禹诚 | 营业期限 | 2015年03月2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2月13日 |
企业地址 |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咸大道中段西咸人才大厦15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潘禹诚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韩丰泽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杭州绿城致臻投资有限公司 | - | - |
法人股东 | 绿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 - | - |
法人股东 | 西咸新区合辉实业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5)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西咸新区绿城颐真房地产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西咸新区绿城颐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西安绿城颐乐置业有限公司 | 99% | 4950万元 |
西安绿城颐合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6500万元 |
西安绿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100% | 2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鄂0117执3353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4-07-02 | 2024-1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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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7执335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绿城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浙江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6853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53元,减半收取计5326.50元,由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绿城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7民初9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浙0483执恢1803号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2024-06-05 | 2024-11-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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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483执恢180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标的金额 3206892元 | ||||
执行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483民初27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皖0121执295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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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1执29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合肥庐阳区艾琳布艺店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金寨绿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春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时树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庐阳区艾琳布艺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94元、保全费5000元,计36194元,由被告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金寨绿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春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时树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34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皖0121执294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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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1执29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城隍庙梦园布艺经营部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金寨绿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春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时树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城隍庙梦园布艺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金寨绿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春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时树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34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皖0121执309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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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1执30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金寨绿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春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合肥市时树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合肥祥铁贸易有限公司汇票金额共9000000元和利息(以9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祥铁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800元,由被告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金寨绿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春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合肥市时树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34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冀0730执1069号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2023-08-04 | 2024-0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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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730执106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绿城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怀来子信物流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5423600元及利息(利息以5423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1日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东鑫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83元,由三被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730民初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03月2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陕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陕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